隨著經濟建設尤其是旅遊業的迅猛發展,客運索道數量增加很快,少數索道建設、製造及經營單位急功近利,匆忙上馬,忽視安全工作,造成安全隱患,人員傷亡事故時有發生。為了保證乘客及工作人員的安全,促進客運索道事業的健康發展,依據《客運架空索道安全運營與監察規定》(勞安字〔1991〕11號),現就進一步加強客運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
【發布單位】勞動部
【發布文號】勞部發[1996]149號
【發布日期】1996-04-25
【生效日期】1996-04-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勞部發[1996]149號
【發布日期】1996-04-25
【生效日期】1996-04-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勞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客運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勞部發〔1996〕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近年來,隨著經濟建設尤其是旅遊業的迅猛發展,客運索道數量增加很快,少數索道建設、製造及經營單位急功近利,匆忙上馬,忽視安全工作,造成安全隱患,人員傷亡事故時有發生。為了保證乘客及工作人員的安全,促進客運索道事業的健康發展,依據《客運架空索道安全運營與監察規定》(勞安字〔1991〕11號),現就進一步加強客運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近年來,隨著經濟建設尤其是旅遊業的迅猛發展,客運索道數量增加很快,少數索道建設、製造及經營單位急功近利,匆忙上馬,忽視安全工作,造成安全隱患,人員傷亡事故時有發生。為了保證乘客及工作人員的安全,促進客運索道事業的健康發展,依據《客運架空索道安全運營與監察規定》(勞安字〔1991〕11號),現就進一步加強客運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要切實加強客運架空索道安全監察力度,各索道站(公司)要加強索道的安全管理工作,並主動接受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安全監察。
二、所有在用客運架空索道均須向當地省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辦安全運營手續,經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及國家客運架空索道安全監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索道安全中心”)審查認可後,由勞動部統一頒發《客運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許可證》,對拒不辦理許可證或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的,勞動行政部門將視情節輕重責令其進行整改或停止運營。
三、新建與改建客運索道在竣工前一個月,索道站(公司)應及時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索道基本情況及預計竣工時間,並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逐級上報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
索道竣工後必須進行半載、滿載和偏載各40小時(合計不少於120小時)的安全試驗和安全自檢。在通過安全試驗和安全自檢後,索道站(公司)方可向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提出試運行申請。省級勞動部門與“索道安全中心”在接到申請20天內按勞動部《關於發放客運索道〈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通知》(勞安字〔1992〕2號)要求,分工負責進行審查驗收,並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基本合格的客運索道可按審查單位意見進行試運行,待勞動部審查發證後正式運營。
索道竣工後必須進行半載、滿載和偏載各40小時(合計不少於120小時)的安全試驗和安全自檢。在通過安全試驗和安全自檢後,索道站(公司)方可向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提出試運行申請。省級勞動部門與“索道安全中心”在接到申請20天內按勞動部《關於發放客運索道〈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通知》(勞安字〔1992〕2號)要求,分工負責進行審查驗收,並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基本合格的客運索道可按審查單位意見進行試運行,待勞動部審查發證後正式運營。
四、《客運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二年,期滿後仍需繼續運營的,應在期滿前進行複查,複查工作由省級勞動部門及“索道安全中心”按《關於發放客運索道〈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通知》(勞安字〔1992〕2號)要求分工負責(複查表及記錄卡見附屬檔案),複查結果報勞動部審查合格後換髮新證書。
五、索道站(公司)應於每年1月20日之前以書面形式向當地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上一年索道運行情況(含安全管理,安全教育,業務培訓、考核,年開機時間,運送人次,設備維修,事故處理等),並同時抄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
六、索道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應及時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並按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七、索道站(公司)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由勞動安全監察機構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索道(公司)和有關單位進行處罰,並追究索道站(公司)有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