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0〕19 號 現公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1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創業板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 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時間: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性質:內容與格式
內容與格式,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全文,第三章 摘要,第四章 附則,摘要披露格式,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況簡介,董事會報告,重要事項,股東與股本變動,人員情況,財務報告,

內容與格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創業板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凡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半年度報告。
第三條 本準則的規定是對半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公司均應當披露。
第四條 本準則的某些具體要求對公司確實不適用的,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改。
由於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導致本準則規定的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公司可不予披露。公司應當在相關章節說明未按本準則要求進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條 在不影響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採用相互引證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適當的技術處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複和保持文字簡潔。
第六條 公司半年度報告的全文應當按本準則第二章的要求編制,摘要的編制應遵循本準則第三章的要求,並按照附屬檔案的格式進行披露。
半年度報告的報告期是指年初至半年度期末。
第七條 同時在境內、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證券監管部門對半年度報告的編制和披露要求與本準則不一致,應遵循報告披露內容從多不從少,報告要求從嚴不從寬的原則辦理,並應在同一時間公布半年度報告。
第八條 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數據應當採用阿拉伯數字,有關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指人民幣金額,並以元、千元、萬元或百萬元為單位。
第十條 半年度報告的封面應當載明公司法定名稱、“半年度報告”字樣和報告期間。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將半年度報告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和公司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刊登於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在指定報紙上刊登的半年度報告摘要最小字號應為標準6號字,最小行距為0.02。
公司可以將半年度報告刊登在其他網站和其他報刊上,但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或報刊上披露的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披露後及時將半年度報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複印件備置於辦公地點和證券交易所,以供投資者查閱。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披露後,上半年度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將半年度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的證券監管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責任。
如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做出保證或存在異議的,應當單獨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未參會董事應當單獨列示其姓名、職務以及未出席原因。
第十五條 特殊行業公司,除執行本準則規定外,還應執行中國證監會就該行業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別規定。

第二章 全文

第一節 重要提示、釋義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全文的顯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如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做出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披露如下聲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理由是:……,請投資者特別關注”。
公司還應單獨披露未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的姓名、職務以及未出席原因。
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聲明:保證半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完整。
第十七條 財務報告已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被出具標準審計報告的,公司應當明確表述“公司半年度財務報告已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標準審計報告”。
財務報告已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以下簡稱“非標準審計報告”),公司應說明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披露位置,並作以下提示:“公司半年度財務報告已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相關事項已作詳細說明,請投資者注意閱讀”。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對半年度報告中投資者難於理解及有特定含義的術語做出解釋。
第二節 公司基本情況簡介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披露如下事項:
(一)法定中、英文名稱及縮寫;
(二)法定代表人
(三)董事會秘書及董事會證券事務代表的姓名、聯繫地址、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
(四)公司註冊地址,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網際網路網址,電子信箱;
(五)公司選定的信息披露報刊名稱,登載半年度報告的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的網址,半年度報告備置地點;
(六)股票上市證券交易所,股票簡稱和股票代碼
(七)持續督導機構(如有)。
第二十條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截至報告期末和上年末(或報告期和上年同期)公司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包括以下各項:營業收入、營業利潤、利潤總額、淨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總資產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每股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每股淨資產淨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等,同時說明扣除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及其金額和所得稅影響額。
上述會計數據及財務指標應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0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及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其他有關信息披露規章或規範性檔案計算填列,涉及股東權益的數據及指標,應採用歸屬於公司普通股股東的股東權益;涉及利潤的數據及指標,應採用歸屬於公司普通股股東的淨利潤。
同時按國際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公司,還應披露分別按國內、國際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告報告期的淨利潤、報告期末的淨資產並說明其差異。
第三節 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對財務報告與其他必要的統計數據以及報告期內發生或將要發生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與分析,以有助於投資者了解其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含現金流量情況)。
董事會的討論與分析不能只重複財務報告的內容,應著重於其已知的、可能導致財務報告難以顯示公司未來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重大事項和不確定性因素,包括已對報告期產生重要影響但對未來沒有影響的事項,以及未對報告期產生影響但對未來具有重要影響的事項等。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應當介紹報告期內經營情況,分析公司報告期內經營活動的總體狀況,至少包括:
(一)概述公司報告期內總體經營情況,營業收入、營業利潤及淨利潤的同比變動情況,說明引起變動的主要影響因素;
(二)主營業務的範圍及經營狀況,對占報告期營業收入10%以上(含10%)的產品或服務,應分別列示其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毛利率;
(三)若報告期內利潤構成、主營業務或其結構、主營業務盈利能力發生重大變化的,應予以說明;
(四)對報告期利潤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經營業務活動;
(五)如來源於單個參股公司的投資收益對公司淨利潤影響達到10%以上(含10%),應介紹該公司業務性質、主要產品或服務和淨利潤等情況;
(六)若報告期內公司無形資產(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探礦權、採礦權等)發生重大變化,公司應當說明產生變化的主要影響因素以及公司應對不利變化的具體措施;
(七)報告期內如果發生因設備或技術升級換代、核心技術人員辭職、特許經營權喪失等導致公司核心競爭能力受到嚴重影響的,應詳細說明具體情況及公司擬採取的措施;
(八)公司應結合公司業務發展規模、經營區域、產品、競爭對手等情況,介紹與公司業務相關的巨觀經濟層面或外部經營環境的發展現狀和變化趨勢,以及公司的行業地位或區域市場地位的變動趨勢。
(九)公司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披露可能對公司未來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產生不利影響的所有風險因素,公司應當針對自身特點進行風險揭示,披露的內容應當充分、準確、具體,應儘量採取定量的方式分析各風險因素對公司當期及未來經營業績的影響。同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介紹已(或擬)採取的措施,對策和措施應當具體並具備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說明報告期投資情況,包括:
(一)在報告期募集資金或報告期之前募集資金的使用延續到報告期內的,公司應披露有關投資項目的實際進度及收益情況,投資項目運營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和重大不利變化;未達到計畫進度和收益的,應解釋原因;尚未使用募集資金的用途;募集資金用途發生變更的,應說明變更原因、是否已履行變更程式、新的用途、實際進度與收益情況;
(二)重大非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際進度和收益情況;
(三)公司應當對持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境內外基金、債券信託產品期貨、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資產的初始投資成本、資金來源、報告期內購入或售出情況、公允價值變動情況、對投資收益影響、風險狀況、會計核算科目等進行披露。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應當將報告期實際經營成果與招股上市檔案或定期報告披露的盈利預測、有關計畫或展望進行比較,說明完成預測或計畫的進度情況。
第二十五條 公司對上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本年度經營計畫做出修改的,應說明調整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如果預測本期至下一報告期期末的淨利潤可能為虧損、實現扭虧為盈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大幅度變動,應當予以警示。
第二十七條 財務報告已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董事會應就所涉及的事項予以說明。
上年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董事會應就所涉及事項的變化及處理情況予以說明。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披露以前期間擬定、在報告期實施的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或發行新股方案的執行情況,以及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如董事會在審議半年度報告時制定利潤分配預案、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或發行新股預案,以及現金分紅預案的,應當披露預案的具體情況。
第四節 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披露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包括在報告期內發生及以前期間發生但持續到報告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包括進展情況或審理結果,及對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影響(包括由此產生的損益占報告期淨利潤的比例等,本節下同)。對已經結案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還應說明其執行情況。如果以抗訴訟、仲裁事項已在臨時報告披露且無後續進展的,則可只披露事項概述,並提供臨時報告披露網站連結。
如報告期內公司無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明確陳述“本期公司無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披露在報告期內發生及以前期間發生但持續到報告期的重大資產收購、出售及企業合併事項的簡要情況及進程,說明上述事項對公司業務連續性、管理層穩定性的影響、對報告期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影響,說明所涉及的金額及其占資產總額和利潤總額的比例。
第三十一條 報告期內涉及股權激勵方案的公司,應當披露股權激勵方案的執行情況,包括實施股權激勵方案所履行的相關程式及總體情況、股權激勵基金提取及分配情況、股權激勵股份來源情況、對激勵對象的考核情況、對激勵對象範圍的調整情況、股權激勵股份授予數量、股票期權授予及行權情況、股票期權行權價格及行權比例等的調整情況等,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對公司報告期及未來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遵循如下規定,分類披露在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一)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至少應披露以下內容: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交易價格、交易金額、占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結算方式及關聯交易事項對公司利潤的影響。可以獲得同類交易市場價格的,應披露市場參考價格,實際交易價格與市場參考價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關聯方之間存在大額銷貨退回的,應予說明。
公司按類別對本公司當年度將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進行總金額預計的,應披露日常關聯交易事項在報告期內的實際履行情況。
(二)資產收購、出售發生的關聯交易,至少應披露以下內容: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資產的賬面價值、評估價值(若有)、市場公允價值(若有)、交易價格、結算方式,交易對公司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影響情況。交易價格與賬面價值、評估價值或市場公允價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
(三)公司與關聯方存在非經營性債權債務往來、擔保等事項的,應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四)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信息。
本準則中對有關關聯方的確定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當披露重大契約及其履行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一)在報告期內發生或以前期間發生但延續到報告期的重大交易、託管、承包、租賃其他公司資產或其他公司託管、承包、租賃公司資產事項的信息,包括交易金額、期限以及對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影響。
(二)在報告期內發生或以前期間發生但延續到報告期的重大擔保契約信息,包括擔保金額、擔保期限、擔保對象、擔保類型(一般擔保或連帶責任擔保)、擔保的決策程式等。對於未到期擔保契約,如有明顯跡象表明可能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擔保事項,公司應予明確說明。
(三) 在報告期內發生或以前期間發生但延續到報告期的重大委託他人進行現金資產管理的信息,包括受託人名稱、委託金額、委託期限、報酬確定方式、實際收益、期末餘額以及該項行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式。
第三十四條 公司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含5%)的股東及作為股東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報告期內發生或以前期間發生但持續到報告期的承諾事項的,公司應當披露該承諾在報告期內的履行情況。
第三十五條 財務報告已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應當披露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註冊會計師的姓名以及審計費用。
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司應披露解聘原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上述第二十九條至三十五條規定之外,且已在前一定期報告或臨時報告中披露過的在報告期內發生以及在以前期間發生但持續到報告期的其他重要事項信息,公司應當編制索引,註明有關事項的名稱、有關報告刊載的媒體、日期及檢索路徑。其中,對多次發生的同類重大事項,公司應註明涉及金額的合計數。
第五節 股本變動和主要股東持股情況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期末股東總數,並應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公司股份變動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相關要求披露:股份變動情況、前十名股東的持股情況、前十名無限售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情況及限售流通股股份變動情況。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期末持有公司股份達5%以上(含5%)股東的全稱、報告期內股份的增減變動及期末餘額、所持股份類別以及所持股份被質押、凍結或託管的情況。持股5%以上(含5%)的股東少於10名的,公司應披露至少前10名股東的持股情況。
如前10名股東所持股份中包括無限售流通股股份、限售流通股股份,應分別披露其數額;如前10名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係或屬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一致行動人的,應予以說明。
如果有戰略投資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為前10名股東的,應予以說明,並披露約定持股期間的起止日期。
以上列出的前10名股東中應註明代表國家持股的單位或外資股東。
第三十九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報告期內發生變化的,應當列明披露相關信息的指定媒體及日期。
第六節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權、被授予的限售流通股股票數量的變動情況。
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新聘或解聘情況及原因。
第七節 財務報告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中披露比較式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和財務報表附註。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公司,除提供合併財務報表外,還應提供母公司財務報表。
第四十三條 財務報告未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應當註明“未經審計”字樣。財務報告經過審計的,若註冊會計師出具標準審計報告,公司應明確說明註冊會計師出具標準審計報告;若註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公司應披露審計報告正文。
第八節 備查檔案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當披露備查檔案的目錄,包括:
(一)載有法定代表人簽名的半年度報告文本;
(二)載有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並蓋章(如設定總會計師,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的財務報告文本;
(三)載有會計師事務所蓋章、註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的審計報告文本(如有);
(四)報告期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披露過的所有檔案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五)在其它證券市場披露的半年度報告文本;
(六)其他有關資料。
公司應當在辦公場所備置上述檔案的原件。當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時,或股東依據法規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閱時,公司應及時提供。

第三章 摘要

第一節 重要提示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摘要的顯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報告摘要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半年度報告摘要摘自半年度報告全文,報告全文同時刊載於……。投資者欲了解詳細內容,應當仔細閱讀半年度報告全文。”
其他重要提示內容應按照本準則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披露。
第二節 公司基本情況
第四十六條 公司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九條第(二)、(三)、(六)項的規定披露有關信息。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條的規定,披露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
第三節 董事會報告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當披露本準則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的內容。
第四節 重要事項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二)項的規定披露重要事項信息。
第五節 股本變動和主要股東持股情況
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條的規定,披露股東變動和主要股東持股信息。
第六節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第五十一條 公司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四十條的規定,披露報告期內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持股變動情況。
第七節 財務報告
第五十二條 公司應當披露比較式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公司,除提供合併財務報表外,還應提供母公司財務報表。
第五十三條 財務報表附註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與會計差錯更正的內容、原因及影響數;
(二)財務報表合併範圍的重大變化、原因及影響數;
(三)非標準審計報告(如有)涉及事項的有關附註。
第五十四條 公司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披露財務報告是否經過審計及審計報告的有關信息。

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半年度報告摘要披露格式
附屬檔案:

摘要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半年度報告摘要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半年度報告摘要摘自半年度報告全文,報告全文同時刊載於……。投資者欲了解詳細內容,應當仔細閱讀半年度報告全文。
1.2 如個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對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應當聲明: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請投資者特別關注。
1.3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應當單獨列示其姓名、職務以及未出席原因。
1.4 如執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以下簡稱“非標準審計報告”),應當特別提示:
公司半年度財務報告已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被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或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相關事項已作詳細說明,請投資者注意閱讀。
1.5 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聲明:保證半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完整。

公司基本情況簡介

2.1基本情況簡介
股票簡稱
股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上市證券交易所
2.2 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項目 董事會秘書 證券事務代表
姓名
聯繫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2.3 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
2.3.1 主要會計數據
項目 報告期 上年同期 本報告期比上年同期增減(%)
營業收入
營業利潤
利潤總額
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淨利潤
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
項目 報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報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減(%)
總資產
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
股本
2.3.2 主要財務指標
項目 報告期 上年同期 本報告期比上年同期增減(%)
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基本每股收益
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
每股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
項目 報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報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減(%)
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每股淨資產
2.3.3 非經常性損益項目
□適用  □不適用
非經常性損益項目 年初至報告期期末金額
……
非經常性損益對所得稅的影響合計
合 計

董事會報告

3.1 主營業務產品或服務注1情況表
分產品或服務 營業收入 營業成本 毛利率(%) 營業收入比上年同期增減(%) 營業成本比上年同期增減(%) 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減(%)
產品1
產品2
……
其中:報告期內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銷售產品和提供勞務的關聯交易總金額為 萬元。
3.2 主營業務分地區情況
地區 營業收入 營業收入比上年同期增減(%)
地區1
地區2
……
3.3 主營業務及其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說明
□適用 □不適用
3.4 主營業務盈利能力(毛利率)與上年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說明
□適用  □不適用
3.5 利潤構成與上年度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分析
□適用  □不適用
3.6 無形資產(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探礦權、採礦權)發生重大變化的影響因素及重大不利變化的應對措施。
□適用  □不適用
3.7因設備或技術更新升級換代、核心技術人員辭職、特許經營權喪失等導致公司核心競爭能力受到嚴重影響的具體情況及公司擬採取的措施說明。
□適用  □不適用
3.8 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3.8.1 募集資金運用
□適用  □不適用
募集資金總額 本報告期已投入募集資金總額
變更用途的募集資金總額 已累計投入募集資金總額
變更用途的募集資金總額比例
承諾
投資
項目注2 是否已
變更項目
(含部分
變更) 募集
資金
承諾
投資
總額 調整後
投資
總額 本報
告期
實際
投入
金額 截至
期末
累計
投入
金額 項目
達到
預定
可使用
狀態
日期 本報告期
實現的
效益 是否
達到
預計
效益 是否
符合
計畫
進度 項目
可行性
是否
發生
重大
變化
未達到計畫進度或預計收益的情況和原因(分具體項目) 當“是否達到預計效益”列存在“否”值時,此項必填
項目可行性發生重大變化的
情況說明 當“項目可行性是否發生重大變化”列存在“是”值時,此項必填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
變更情況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
方式調整情況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先期投入
及置換情況
項目實施出現募集資金結餘的金額及原因
其他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營運
資金的使用情況
尚未使用的募集資金用途
及去向
投資項目運營中可能出現的
風險和重大不利變化
募集資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問題或其他情況
3.8.2 變更項目情況
□適用  □不適用
變更後的項目 對應的原承諾項目 變更後項目擬投入募集資金總額 截至期末計畫累計投資金額(1) 本報告期實際投入金額 截至期末實際累計投入金額(2) 投資進度(%)(3)=(2)/(1) 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日期 本報告期實現的效益 是否達到預計效益 變更後的項目可行性是否發生重大變化
合計 — — —
變更原因、決策程式及信息披露情況說明(分具體項目)
未達到計畫進度或預計收益的情況和原因(分具體項目) 當“是否達到預計效益”列存在“否”值時,此項必填
變更後的項目可行性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說明 當“變更後的項目可行性是否發生重大變化”列存在“是”值時,此項必填
3.8.3重大非募集資金項目情況
□適用 □不適用
項目名稱 項目金額 項目進度 項目收益情況
合計 -
3.9 董事會下半年的經營計畫修改計畫
□適用  □不適用
調整經營計畫內容注3
3.10 報告期內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
□適用  □不適用
3.11 預測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期末的累計淨利潤可能為虧損、實現扭虧為盈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大幅度變動的警示及說明
□適用  □不適用
3.12 公司董事會對會計師事務所本報告期“非標準審計報告”的說明
□適用  □不適用
3.13 公司董事會對會計師事務所上年度“非標準審計報告”涉及事項的變化及處理情況的說明
□適用  □不適用

重要事項

4.1 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適用  □不適用
4.2 收購、出售資產及資產重組注4
4.2.1 收購資產注5
□適用  □不適用
交易對方
或最終
控制方 被收
購或
置入
資產 購買日 交易
價格 所確認的
商譽金額 自購買日起至報告期末為公司貢獻的淨利潤(適用於
非同一控制下的
企業合併) 本年初至本
期末為公司
貢獻的淨利潤(適用於同一
控制下企業
合併) 是否為
關聯交易(如是,
說明定價
原則) 所涉及的
資產產權
是否全部
過戶 所涉及的
債權債務
是否已
全部轉移
4.2.2 出售資產 注5
□適用  □不適用
交易對方 被出售或置出資產 出售日 交易價格 本年初期至出售日該出售資產為公司貢獻的淨利潤 出售
產生的損益 是否為
(如是,
說明定價
原則) 所涉及的資產產權是否全部過戶 所涉及的
債權債務
是否已全部
轉移
4.2.3 自資產重組報告書或收購出售資產公告刊登後,該事項的進展情況及對報告期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影響。
□適用  □不適用
4.3 公司報告期內股權激勵方案的執行情況,以及對公司報告期及未來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的說明。
□適用 □不適用
4.4 重大關聯交易
4.4.1 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
□適用 □不適用
單位:萬元
關聯方 向關聯方銷售產品和提供勞務 向關聯方採購產品和接受勞務
交易金額 占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 交易金額 占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
合計
其中:報告期內公司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關聯交易金額___萬元。
4.4.2 關聯債權債務往來注6
□適用 □不適用
單位:萬元
關聯方 向關聯方提供資金 關聯方向公司提供資金
發生額 餘額 發生額 餘額
合計
其中:報告期內公司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資金的發生額___萬元,餘額___萬元。
4.5 擔保事項
□適用  □不適用
公司對外擔保情況(不包括對子公司的擔保)
擔保對象名稱 發生日期(協定簽署日) 擔保金額 擔保類型 擔保期 是否履行完畢 是否為關聯方擔保(是/否)
報告期內擔保發生額合計注7
報告期末擔保餘額合計(A)注7
公司對子公司的擔保情況
報告期內對子公司擔保發生額合計
報告期末對子公司擔保餘額合計(B)
公司擔保總額(包括對子公司的擔保)
擔保總額(A+B)
擔保總額占淨資產的比例
其中:
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金額(C)
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金額(D)
擔保總額超過淨資產50%部分的金額(E)
上述三項擔保金額合計注8(C+D+E)

股東與股本變動

5.1 股份變動情況表(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公司股份變動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表2規定的格式編制)。
□適用  □不適用
其中限售流通股股份變動情況表,列示如下:
股東名稱 年初限售股數 本期解除限售股數 本期增加限售股數 期末限售股數 限售原因 解除限售日期
合計
5.2 前10名股東、前10名無限售流通股股東持股情況表(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公司股份變動報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表6規定的格式編制)
5.3 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注9變更情況
□適用  □不適用
新控股股東名稱
新實際控制人名稱
變更日期
刊登日期和媒體

人員情況

6.1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
□適用  □不適用
姓名 職務 性別 年齡 任期起止日期 年初持
股數 期末持股數 變動原因 報告期內從公司領取的報酬總額
(萬元) 是否在股東單位或其他關聯單位領取薪酬
合計 — — — — 以上各行合計 以上各行合計 — 以上各行總合 —
公司還應披露上述人員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期權及被授予的限售流通股股票數量。

財務報告

7.1 審計意見
財務報告 □未經審計 □審計
審計報告 □標準審計報告 □非標準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正文
7.2 披露比較式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公司,除提供合併財務報表外,還應提供母公司財務報表。
7.3 財務報表附註
7.3.1 如果出現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會計差錯更正的,說明有關內容、原因及影響數。
7.3.2 如果財務報表合併範圍發生重大變化的,說明原因及影響數。
7.3.3 如果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應列示涉及事項的有關附註。
填表說明:
一、如選擇“不適用”,可省略披露表格。
二、本摘要“§4 重要事項”應當包括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0號—創業板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一章有關標準界定的事項,不包括上市公司與其子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事項。
三、注釋
注1:分別按照產品或服務列示占營業收入10%以上的主要產品或服務。
注2:列示公司在報告期內及以前期間計畫或承諾使用募集資金投資的全部項目。
注3:披露最近一次定期報告中調整的本年度經營計畫。
注4:對於資產置換應當視為同時進行了收購和出售資產,並分別填入4.2.1和4.2.2的相關表格,“所涉及的資產產權是否已全部過戶”和“所涉及的債權債務是否已全部轉移”應填列截止本次半年度報告披露日的情況。
注5:適用於收購、出售公司股權的情形。
注6:關聯債權債務往來不包括本準則第三十二條(一)(二)項中的交易事項,表格中“發生額”、“餘額”應包括以下項目的加總:
(1) “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科目下的有關金額;
(2) “應收賬款”及“預付賬款”科目中的代墊經營性費用及成本部分。
注7:報告期內擔保發生額和報告期末擔保餘額包括子公司的對外擔保,其擔保金額為該子公司對外擔保金額乘以上市公司持有該公司的股份比例。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應在此處填寫明細情況。
注8:填寫“上述三項擔保總額”(C+D+E)時,如一個擔保事項同時出現上述三項情形,合計計算時僅需計算一次。
注9: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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