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資安排基建投資

利用外資安排基建投資指利用國外資金(包括設備、材料、技術)在本國進行的基本建設。利用外資的主要形式有:外國政府、國際經濟組織和貨幣金融機構的貸款,外國商業銀行貸款,用合資經營、合作開發、補償貿易、來料加工等方式的外資部分安排的基本建設,以及經批准外匯由國家統借統還的建設項目的國外設備工作量。用中國銀行外匯貸款安排的基本建設。視同利用外資。

利用外資安排的基建投資是國家基建投資的組成部分。1978年以前,利用外資基本上都是由國家集中統一計畫,統一管理,統一對外。從1979年起,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貫徹執行,利用外資的規模不斷擴大,渠道和方式也多種多樣,對利用外資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也改變成為中央與地方分級管理。為了提高投資效益,國家還規定,利用外資要在國家方針政策的指導下,根據國民經濟的戰略目標、重點、國內配套能力、消化能力、償還能力、經營管理水平,結合國際政治經濟形勢以及國外提供資金、技術的條件等因素,統籌規劃,綜合平衡。利用外資建設項目,要嚴格履行項目的審批制度,要做好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各項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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