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利津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利津縣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利津縣委、利津縣人民政府關於利津縣縣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利津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利津縣城市管理局牌子。

利津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貫徹黨中央關於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和縣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擬訂全縣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運行管理工作。
(三)負責占壓、挖掘城市道路及有償使用市政公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占用城市園林、公共綠地的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砍伐、遷移城市樹木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編制全縣城鄉環衛一體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城鄉環衛一體化工作,負責城市環境衛生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負責城市街道兩側建築物的臨街面裝修改建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區內洗車行業管理,組織擬訂有關洗車設施建設和經營管理的相關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擬訂城市環境藝術作品設定的布局規劃和技術標準,負責城區內環境藝術作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擬訂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組織開展縣城區市容市貌環境整治行動。
(六)指導鄉鎮(街道)駐地城鎮容貌管理,擬訂城市管理向村鎮(街)延伸的有關政策和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七)編制全縣燃氣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燃氣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八)編制全縣熱力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供熱和城市供熱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制定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服務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編制市政工程設施、城市雕塑、景觀亮化、城市道路照明、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等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發展規劃、專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及維修管護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城市維護專項經費的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十)負責城市公共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場的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十一)編制全縣園林綠化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編制城市排水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相關職責;指導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排水和生活污水處理管理工作;擬定全縣排水、污水處理髮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提出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和污水處理服務價格調整意見;負責監督檢查排水、污水處理規劃執行情況和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協調跨區域污水處理設施互聯互通及運行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城鄉供水管理工作。擬訂全縣供水、中水利用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二次供水及中水運營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供水和中水利用價格調整意見;指導全縣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供水工作。
(十四)負責組織開展縣內綜合行政執法活動,受理綜合行政執法與城市管理中的投訴、應訴工作。
(十五)負責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地方性規劃、政策的制訂,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約用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落實城市
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
(十六)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防汛抗旱搶險物資的儲備和日常管理,根據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出。
(十七)負責組織編制城市內澇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施,承擔城市內澇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八)負責城市道路揚塵、車輛帶泥上路、城市焚燒垃圾、餐飲油煙露天燒烤、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全縣排水、雨污分流、污水污泥處理、黑臭水體治理和水務設施異味治理,指
導農村生活污水管網、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九)在行政區域內集中行使經省政府批准的下列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對應的行政強制措施。
1.城市管理方面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市政公用事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領域(涉及安全管理的除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行政處罰權;
4.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行政處罰權;
5.交通運輸管理方面非法營運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6.水利管理方面向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行政處罰權;
7.國土資源管理方面土地、礦產資源、地質、測繪等行政處罰權;
8.文化市場監管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9.商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0.人防管理方面(涉密事項除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處罰權;
11.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十)負責本部門及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黨建工作辦公室、財務室牌子)。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宣傳、檔案、機要、保密、信訪、接待、會務、應急、值班、政務公開、精神文明、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綜合性文稿起草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城市維護費及有關專項經費的年度計畫;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的建設、群團、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目標管理督查考核和重點工作、重大事項的督辦落實。
(二)法制室。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研究擬訂全縣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核;負責綜合行政執法處罰案件、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核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文書的擬定和執法資格的審核工作;負責全縣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業務指導和法律知識培訓、宣傳工作;按照法律規定,受理和組織聽證;負責受理綜合行政執法與城市管理工作過程中產生的投訴、應訴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負責擬定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計畫,牽頭組織開展綜合執法整治行動;負責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調研、統計、分析工作;負責綜合執法方面與相關部門及鄉鎮(街道)協調工作;負責綜合執法隊伍隊風隊紀的監督工作。
(三)公用事業管理辦公室。負責擬訂市政工程及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城市照明、公園廣場、供排水等城市市政公用事業領域的發展規劃、年度管理維護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供排水、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城市照明、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公用事業各類數據的匯總、分析;負責研究制定重點工程建設計畫,並進行跟蹤督查。
(四)燃氣熱力管理辦公室(掛安全環保辦公室牌子)。編制全縣燃氣、熱力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燃氣、熱力行業管理工作,並承擔安全監管責任;參與燃氣、熱力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接受燃氣、熱力行業不良行為的投訴,並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城市管理領域安全、環保問題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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