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單位審批

出版單位審批

出版單位審批是指我國出版單位出版物生產經營單位的設立實行審批制,亦即出版單位的設立需經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未經批准擅自擅自設立這些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出版的行為國家要予以處罰。

國家規定,任何出版物都必須由依法設立的出版單位出版,而設立出版單位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辦理一定的手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版單位審批
  • 外文名:Publisher approval
條件
1、有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2、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主辦單位堅持在一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出版活動,不僅是遵守法規的表現,也有利於形成自己的出版特色。
3、有確定的業務範圍。該業務範圍應與主辦單位的業務範圍一致。出版單位堅持在一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出版活動,不僅是遵守法規的表現,也有利於形成自己的出版特色。
4、有符合國家規定的一定數額的註冊資本和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固定工作場所。
5、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條件。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上述條件外,審批設立出版單位,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和規劃《出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全國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知道、協調出版產業和出版事業發展。”這是加強管理、最佳化結構、提高質量的必要措施。
設立出版單位必須按照法定程式辦理審批手續。獲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准後,才可向所在地的省級新聞出版廣電局登記並領取出版許可證,再持出版許可證按照《出版管理條例》規定或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並依法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經批准設立的網際網路出版機構,還應持出版許可證到省級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等相關手續。
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和網際網路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從事出版活動的,報社、期刊社自登記之日起滿90日未出版報紙期刊的,由原登記的省級新聞出版廣電局註銷登記(註銷網際網路出版單位登記的還要向省級電信管理機構通報),並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上述情況的,出版單位可以向原登記的省級新聞出版廣電局申請延期。
出版單位因實際情況有變化而確需變更某些事項或者因故註銷,也須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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