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版單位審批
- 外文名:Publisher approval
出版單位審批是指我國出版單位等出版物生產經營單位的設立實行審批制,亦即出版單位的設立需經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未經批准擅自擅自設立這些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出版的行為,國家要予以處罰。國家規定,任何出版物都必須由依法設...
出版單位審批制 我國出版單位的設立採用這種審批制的方式,其準入條件比較嚴格。我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制度,以及管理體制,決定了出版單位設立由國家特定的業務主管部門和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核准設立原則,通過對出版單位的審批、登記管理活動...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2014年5月26日 辦法 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審批辦法(試行)第一條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和新聞出版體制改革精神,為規範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審批,是指...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審批政策背景 編輯 語音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審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公布的《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明確的行政許可。
8、音像複製單位、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接受委託複製境外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審批 9、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10、印刷業經營者兼營、變更印刷經營活動或兼併、合併、分立審批 11、非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委託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
1、到省新聞出版局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審批表;2、申請書,載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本來源、資本數額等;3、企業章程;4、註冊資本500萬元的資信證明;5、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進入批發...
設立的出版單位為事業單位的,還應當辦理機構編制審批手續。”六、將第十四條中的“自收到設立出版單位的申請之日起90日內”修改為“自受理設立出版單位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七、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出版單位領取出版許可證後...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其他單位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
報紙由依法設立的報紙出版單位出版。報紙出版單位出版報紙,必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持有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領取《報紙出版許可證》。本規定所稱報紙,是指有固定名稱、刊期、開版,以新聞與時事評論為主要內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頁...
審批電子出版物批發單位和音像、電子出版物選題計畫;負責音像、電子出版物的質量監督和審聽審看工作;辦理內部資料性音像、電子出版物的出版手續,負責音像、電子出版物出版及複製單位的年檢、登記工作;組織查處違禁電子出版物和音像、電子...
設立出版單位,應當符合國家《出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由其主辦單位向省出版行政部門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到省出版行政部門登記,領取出版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第九條 出版單位應當有...
出版物發行單位和個人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當在網站或者網頁的醒目位置標明出版物發行許可證編號、發證部門、備案編號,所經營出版物的名稱、出版單位及標準書號、刊號、版號,其中屬進口出版物的,還應當同時標明進口單位名稱。
(五)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審批設立出版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第十二條設立出版單位...
6.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7.自行審核結果(含可能存在爭議內容的相關說明)。申請材料 申請資料 (一) 遊戲介紹 (二) 測試賬號及密碼(5組)(三) 遊戲禁止詞庫 (四) 遊戲腳本 (五) 彩色...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市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實施本規定。第七條 音像製品的發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第二章 出版物發行審批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標準,系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上述標準的出版發行,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標準必須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正式出版單位出版。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國家標準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工程...
負責對全省報紙(報社)和期刊(刊社)出版活動的監管;負責報紙出版增刊和刊期的審批;負責報刊出版單位、記者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及報紙開版、刊期和期刊開本等項目的變更審批;負責全省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國內媒體駐陝分支機構...
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⒉設立國家級書刊印刷定點企業審核的職責。⒊出版物印刷省級定點企業審批的職責。⒋新建總發行單位審核、報批的職責。(二)劃出轉移的職責。⒈根據政事分開、政企分開、管辦分離的要求,省出版總社...
(五)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審批設立出版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第十二條 設立出版...
(五)有健全的機構,有符合專業要求的專職社長、總(主)編、編輯(記者)和出版、經營管理人員;(六)有固定的場所和必需的物質、技術條件及專項資金;(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申辦出版單位的審批程式:(一...
第十八條 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積極籌措出版資金,鼓勵和支持本省具有較高水平的學術、科技和有關少數民族專著的出版。第十九條 圖書出版單位從事配合本版圖書出版音像製品的,由省新聞出版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對外合作...
(二)工商登記經營範圍含出版物零售業務;(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第十條 單位、個人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須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
報刊如需合併或改變名稱,須報原審批部門批准。第十三條報刊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不辦理登記手續,六個月內不出版或間隔三個月不出版,由批准機關註銷該報刊的《報刊登記證》。第十四條正式報刊出版時,須標明出版單位、出版日期、印刷...
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出版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相關的出版單位出版。第四條 標準的正式說明和解釋,由標準的審批部門組織編寫,並按本辦法第三條的有關規定由有關的出版單位出版,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十一、第二十條第三款修改為:“出版單位可以設立發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出版單位須持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及分支機構設立地址、人員情況等相關材料於分支機構設立後15日內到所在地省、自...
(八)出版單位申請到境外印刷時,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報新聞出版署審批,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五條 非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批准。第十六條 出版物印刷...
(5)申辦單位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中國公民。須提供法人的身份證明和學歷證書。(6)須經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同意。申請材料 填寫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制發的《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申請表》,表中涉及的附屬檔案:1、主辦者申請報告...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及時印刷體現國內外新的優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視印刷傳統文化精品和有價值的學術著作。第十七條 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得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