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審批辦法(試行)

2014年5月26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以新廣出辦發〔2014〕40號印發《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審批辦法(試行)》。該《辦法》共9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審批辦法(試行)
  • 發文時間:2014年5月26日
  • 發文單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 文號:〔2014〕40號
通知,辦法,

通知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
新廣出辦發〔2014〕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廣電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十七條規定,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應當辦理審批手續。該事項列入國務院公開的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項目編碼27002號第7子項)。
現將依法制定的《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審批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總局綜合業務司。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2014年5月26日

辦法

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審批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和新聞出版體制改革精神,為規範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審批,是指涉及非國有資本投資出版單位前由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審批。
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包括:投資人變更、投資人資本性質變更或投資人出資比例變更等三類情況。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須報批:
(一)國有資本投資出版單位;
(二)出版單位經批准上市融資;
(三)境內資本投資非國有網路出版單位。
第四條 地方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經主管部門同意,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經主管部門同意,由主辦單位向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非國有網路出版單位直接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五條 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版單位、主辦單位的請示檔案;
(二)主管部門同意檔案;
(三)《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申請表》;
(四)出版單位的出版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公司章程複印件;
(五)擬變更投資人的有關資質證明檔案。
第六條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應當自收到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條 申請單位應當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理相應變更註冊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批准檔案自行失效。
第八條 非法人編輯部作為內設機構的主辦單位,其資本結構變更視同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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