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相關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依法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
政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各鄉(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
(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及監督、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報備工作;指導全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治建設和普法工作。
(三)負責全縣物業服務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物業服務行業的規範運營工作;物業服務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誠信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和規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物業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縣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白蟻防治工作;指導、監督行業發展工作;協調房屋防汛工作。
(五)研究制定房屋徵收拆遷規劃與年度計畫;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指導各鄉(鎮)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六)負責城市設計的編制、修改、實施與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有機更新、城市"雙修"(生態修復城市修補)、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七)承擔全縣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建立健全全縣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房地產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研究擬定房地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預(銷)售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及房地產中介機構從業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
(八)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工作制度或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指導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九)承擔組織實施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工作;負責全縣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
(十)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的勘 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及備案、施工、招投標、質量安全監督、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防雷裝置設計審查驗收等管理;監督實施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負責全縣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管理;參與全縣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規範;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工作。
(十一)負責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和技術改造工作;負責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負責智慧城市、綠色建築、可再生能源推廣套用工作;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學術社團工作。
(十二)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工作;擬定全縣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及危房改造、傳統村落保護與開發、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調查與 改善工作;負責鄉鎮污水、生活垃圾、公廁、公共照明等建設工作;指導重點鎮建設和各類名鎮名村、中國傳統村落建設工作。
(十三)承擔全縣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最佳化營商環境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擬定全縣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政策、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按許可權承辦凌雲縣城市規劃區內市政和房屋建築工程的建築施工許可核發、竣工驗收備案、商品房預售許可等相關審批事項,監督建設工程五方驗收開展;負責全縣建築業企業及市政工程施工、設備安裝、建築裝飾裝修、規劃勘察設計及監理、房地產開發等企業及人員的資質審查。
(十四)負責牽頭擬定城市維護費、大配套費的使用計畫、
報批、實施、監督工作;負責建設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的監管和撥 付;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統計管理工作。
(十五)制定全縣建設行業人才培養規劃,指導和管理全縣建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歸口管理全縣建設行業的專業職稱、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工作。
(十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市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起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制定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責任制度及工作規劃,報經縣人大常委會或縣人民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並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或監督檢查。
(十六)根據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制定縣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管理資金使用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十七)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管理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的國有資產,負責城市市政基礎設施與公用事業建設用地的統一管理;負責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等城市公共資源的市場化配置的監督、管理。
(十八)負責城市道路、橋涵、供水、排水、公共照明、園林綠化、環衛等市政基礎設施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的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指導城市供氣等市政公用事業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九)負責城市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和戶外廣告等行業城建監察的行政執法;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二十)指導和監督各鄉(鎮)的城鄉管理工作。
(二十一)負責監督管理本部門主管行業領域、主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本部門主管行業領域、主管業務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二十二)研究提出人民防空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畫、政策建議及具體措施、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十三)負責全縣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組織實施人民防空演習;負責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基礎)建設;承辦開展軍警民聯防活動;戰時組織開展城市防空襲工作;負責人民防空專業保障隊伍和民防隊伍建設。
(二十四)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工程管理工作;指導、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基礎設施和工程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監督檢查及統計工作;參與全縣軍民融合工作。
(二十五)負責全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維護、管理,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
(二十六)承擔縣人民政府賦予的防災救災任務,利用人民防空系統設施,專業隊伍和信息保障等資源,參與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工作。
(二十七)負責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管控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開展人防知識培訓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人民防空行政審批工作。
(二十八)負責組織開展縣本級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並指導、監督檢查各鄉(鎮)開展;依據相關授權,組織查處違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規案件。
(二十九)負責管理全縣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建設政策性費用的徵收、使用和監督;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平戰結合開發和利用工作。
(三十)負責全縣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管理工作。
(三十一)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武裝部、縣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十二)職能轉變。
1。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劃管理職責劃入縣自然資源局。
2。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的管理職責劃入縣林業局。
3。相關部門的城市領域相關行政執法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4。原縣房產管理局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5。縣應急管理局承擔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7。深化城市綜合執法體制改革,下移執法重心,推行城區一級執法;承擔縣人民政府部署的全縣性城市管理專項整治、跨區域執法和重大執法工作。
8。由縣自來水廠負責的城市供水管理職能轉為由縣城市監督管理局履行城市供水管理職能。
(三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自然資源局職責劃分。(1)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兩證一書”的核發,負責建設工程總平圖及建築設計方案審查(含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查),負責鄉村規劃管理工作指導,負責城鄉規劃領域違法建設行為執法等城鄉規劃管理工作。(2)縣自然資源局負責違法用地和違反城鄉規劃建設行為等“兩違”執法。(3)“五級三類”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主體,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執行。(4)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確定預定搶建重要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土地,作為國防交通控制範圍,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2。與縣水利局職責劃分。縣城市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縣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違反河道管理行為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縣水利局負責轄區內縣中心城區規劃區範圍外違反河道管理行為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
3。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責劃分。縣城市監督管理局負責行使對戶外公共場所(不含農貿市場)無照經營等行政處罰權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
4。與縣生態環境局職責劃分。縣城市監督管理局負責履行縣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範圍相關職責內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
5。與縣農業農村局職責劃分。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6。在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方面與其他部門的職責劃分。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牽頭協調,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監督指導,各行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具體落實。
7。與縣交通運輸局職責劃分。縣交通運輸局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和交通設施建設規劃,應當徵求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的意見,並納入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的相關內容。
領導信息
局長:李忠誠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事務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理全局性事務;起草有關檔案和工作報告,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宣傳、外聯、後勤服務等日常運轉工作;負責黨務政務公開、黨務政務信息的採集和上報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政協提案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青婦等工作;負責辦公用品等國有資產的調配和管理工作;督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局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協助局領導搞好調查研究,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考核考評、新聞宣傳、人事檔案、職稱評定及執業資格審查工作;指導和管理行業培訓教育、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工作。
負責制定財務、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財政項目資金、專項債券建設資金的申報、撥付和管理工作;負責建設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的收取、監管和撥付;負責收入、支出預算的執行,並對資金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承擔部門預決算編制和公開工作;負責監督、審查貫徹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勞動工資、部門預(決)算資金資產監管核算、財務運行、統計、內部審計等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城鄉建設管理股(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牽頭擬定行業有關規範性檔案,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組織推進行業法治工作;組織法治宣傳教育;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指導監督行業綜合執法和隊伍建設工作。
擬定全縣建築業發展規劃;負責全縣建築市場、建築行業企業資質、工程建設標準化、工程招標投標、工程造價、建築業勞保等管理工作;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建築業勞務工人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建築業統計工作。
負責房地產市場調控、房地產開發經營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擬定全縣相關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擬定全縣住宅產業 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房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動態監管;負責規範全縣新建商品房銷售工作,參與商品房價格管理;對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商品房預(銷)售契約備案制度和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實施監管;負責房地產市場數據統計、整理、分析工作,制定房地產分類調控措施;負責指導和管理全縣房地產交易市場;牽頭開展房產相關企業及執(從)業人員誠信體系建設;擬定全縣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相關制度、規劃、計畫、方案、政策指導檔案並指導實施;負責公共租賃房管理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擬定全縣相關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公共租賃房租賃備案制度的推廣和監管工作;指導檢查公共租賃房的管理、維修等工作;對局管公房租賃資金和安全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擬定建築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對全縣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規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質量創優進行監督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行使監督查處權力,強化監督管理。
承擔城鎮化相關工作,擬定全縣城建發展指標,統籌全縣建設項目任務,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推進全縣重大項目建設;負責城市建設統計綜合匯總和分析工作;負責鄉鎮污水、生活垃圾、公廁、公共照明等建設工作;負責統籌推進老舊小區改造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保護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有機更新、城市“雙修”(生態修復城市修補)、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指導開展鄉村風貌提升工作,最佳化農村建築風貌,配合有關單位做好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指導傳統村落申報和保護髮展工作;指導全縣重點鎮建設,指導特色小鎮申報和培育建設工作;指導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農房抗震設防工作;負責村鎮建設統計年報工作,指導各鄉(鎮)村鎮建設工作。
擬定全縣城市設計工作相關法規制度、規劃、計畫、方案、政策指導檔案並指導實施。負責勘察設計單位和註冊人員的執業監督管理和誠信管理;參與房屋建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方案、初步設計的審查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防雷設計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公用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質量管理和監督;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勘察設計行業標準規範的宣貫與實施;指導勘察設計行業協會工作;指導、協調相關技術業務工作;負責牽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施工圖聯合審查。
負責房屋徵收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負責房屋徵收、拆遷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編制房屋徵收拆遷規劃與年度計畫;組織 實施本行政區域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指導各鄉(鎮)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負責物業服務、物業維修資金行政管理及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擬定全縣相關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監管全縣物業服務管理工作;推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組織開展物業服務企業及執(從)業人員誠信體系建設;負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鑑定、室內裝修、白蟻防治行政管理工作及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擬定相關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指導和監督房屋安全、房屋白蟻防治、室內環境檢測、綠色環保裝修;負責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市場的規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鄉(鎮)危舊房屋普查統計工作;協調房屋防汛工作。
負責監督、檢查全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工程專家評審;參與重大消防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的研究;負責行業科研課題的立項、研究與管理;指導行業科技項目研究成果的轉化推廣與國際科技交流合作活動;負責建築節能和能耗統計工作;負責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綠色建築、建築工業化和智慧城市等專項工作;負責大型公共建築和20萬以上住宅小區的能耗核准事項;負責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試點項目;負責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的研究與推廣套用;負責房屋牆體材料革新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制定重大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以及技術進步項目的審定和論證工作。
負責城鄉建設系統最佳化營商環境、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負責指導全縣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各部門、委託執法單位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建築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准、縣中心城區工程規劃許可、建築施工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核發以及拆除工程備案、建設工程報建登記、施工圖審查情況備案、招投標相關備案、招標控制價備案、建築起重機械相關登記備案、竣工驗收備案等授權事項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求審核轉報等事項的辦理,牽頭負責全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業誠信綜合動態評價,負責縣中心城區市政和房屋建築工程招標投標、施工過程中的鎖卡、解鎖,負責企業鎖及誠信庫業務辦理。
負責國家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負責起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負責對城區城市管理執法單位一般程式行政執法案件的審核;負責對城市管理重大行政行為及相關文書進行合法性審查;辦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有關工作;負責跨城區重大行政執法活動的協調、組織及上報、備案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管理和監督檢查。
負責制定城市道路、排水、公共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規劃;編制城市道路、橋涵、供排水、公共照明、污水處理等市政設施建設計畫;組織、協調、指導城市道路、橋涵、排水、公共照明、污水處理、雨污水管網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管養工作;監督和指導供水企業開展供水設施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指導開展橋樑安全監測工作;指導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竣工驗收與工程移交、工程資料歸檔工作。
負責本局承擔的改變綠化用地性質、戶外廣告設定、占道、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等行政審批和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備案等其他行政權力審批工作。負責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建築垃圾密
閉運輸審核、處置工作,指導建築垃圾消納場建設。
組織編制綠地系統專項規劃、專業管理制度、技術標準和規範,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劃定城市綠線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查城市公共綠地、公園廣場、居住區綠地等城市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監督指導綠化工程建設質量、竣工驗收和移交工作;負責縣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負責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監督指導各鄉(鎮)城鄉園林綠化工作。
組織編制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制定城市環境衛生工作計畫和標準;負責城市環境衛生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工作;牽頭起草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有關法規、政策、檔案,提出工作規劃和計畫;指導、協調和監督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開展落實情況。
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和指導工作,設立城市管理服務熱線,接收辦理城市管理工作的各類信息和訴求;承擔縣城市監督管理局入口網站及網路平台建設運行維護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工作。
負責城市管理的公共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做好信息預判、分析和應對;組織編制、修訂城市管理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協調應急預案演練和實施應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宣傳教育;負責協調媒體應對各類城市管理工作以及突發、重大事件的新聞發布;負責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指導工作。
負責全縣人民防空政策法規研究;負責組織和指導全縣人民防空行政審批;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行政訴訟工作,組織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
負責人民防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工作,制定全縣人民防空管控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人防知識培訓工作;負責新聞媒體開發和利用、新聞發布等工作。
負責統籌全縣人民防空規劃編制及軍民整合工作;負責全縣人民防空資產管理,編制和審核全縣人民防空部門項目預、結算和財務預決算;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建設政策性費用的徵收、使用和監督;負責平戰結合開發和利用工作;負責對人民防空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實施部門集中採購;負責人民防空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
負責組織編制全縣人民防空方案並監督實施;抓好全縣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基地)建設和維護管理;承擔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民眾防空組織建設、訓練工作,組織人民防空力量參加應急支援;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縣人民政府交辦的防災救災指揮通信保障工作;負責全縣人民防空組織指揮體系和信息化建設、使用、維護管理工作,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實戰化、訓練、演練;負責指揮通信和防空警報建設管理的行政執法檢查;組織指導人民防空系統機關"準軍事化"建設;負責戰時組織城市防空襲工作;負責管理維護地面應急指揮所、基本指揮所、機動指揮所和人民防空教育基地管理。
承擔審核全縣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審查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工作,依法對城市和重 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建的人民防空工作和其他重點人防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指導監督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負責人防設計、施工圖審查、監理、設備生產安裝和設備檢測行業從業監督管理,配合開展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檢查機構資質認定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多審合一"工作。
負責全縣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依據相關授權,組織查處違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規案件;負責督促人民防空行政執法人員參加法律培訓、資格審查及證件換髮。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