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的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和管理、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城市設計、工程勘察設計、工程諮詢、標準定額、工程質量安全、城建科技、建築節能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
(二)承擔保障全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職責。承擔全縣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定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住房租賃市場政策,承擔住房租賃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安排,監督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全縣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擬定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對房屋交易和權屬管理、房屋面積管理、房屋租賃、房屋徵收、物業管理等規章制度的監督執行。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進行歸集和管理,負責對縣城公產房的管理。
(四)負責對全縣城市設計建設管理的監督指導。負責全縣開展城市設計、建築設計,完善市政公用設施。制定全縣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縣施工圖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查工作。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工作;落實行業主管部門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五)負責監督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執行。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的執行。指導監督全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六)指導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長效機制,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負責全縣房地產行業市場管理工作,擬定全縣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全縣房地產開發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加強市場監管,完善房地產市場誠信體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縣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開發利用工作。構建規範有序、充滿活力的房地產市場秩序。
(七)負責監督管理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市場及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其建設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市政工程、房屋建築內外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指導全縣建築業建造方式和組織實施方式改革工作,推動建築業做大做強。擬定全縣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規範全縣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完善建築行業誠信體系,構建規範有序、充滿活力的建築市場秩序。組織協調全縣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國內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承擔全縣城市建設的職責。研究擬定全縣城市建設的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實施全縣市政公用設施項目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參與全縣城市建設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和城市防洪工作。負責城市建設資金和城市維護費的使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工作。承擔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職責。指導各鄉鎮推進村鎮建設,不斷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擬定全縣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縣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村鎮建設技術服務和標準設計、通用設計的推廣工作,指導全縣重點鎮建設工作。負責全縣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
(十)承擔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職責。監督實施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負責對各鄉鎮建築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參與全縣建築工程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承擔推進全縣建築節能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縣建築節能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全縣房屋牆體材料革新。擬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指導全縣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依法管理城市,履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職責,推動城市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創新發展。
(十三)根據我縣建成區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市政設施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等公用事業近期建設計畫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四)負責全縣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統一管理,依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負責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規範化建設。組織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督查工作,查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的違紀、違規行為。負責智慧城市數字城管平台的建設和管理,推進城市管理數位化、精細化、智慧化建設。負責對全縣“門前五包”責任制工作進行監督、協調、考評和指導工作。
(十五)負責市政工程項目規劃的編制和建設方案的討論審定。負責建成區市政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的驗收。負責市政設施建設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負責城市停車設施行業的管理。
(十六)負責建成區市容管理。負責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的監督管理。負責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監督管理。
(十七)負責建成區環境衛生管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建成區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冬季清雪和夏季主要道路灑水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擬訂全縣重大節日、重要活動期間環境衛生工作方案,組織協調相關保障工作。
(十八)負責建成區供水管理。負責城市供水、污水處理、中水回用和排水水質監測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水務工程和水務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供水等水行業特許經營工作。負責排水許可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監督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及其二次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落實給水設施建設、運行、管理的標準、規範和規程並監督實施。
(十九)負責建成區供熱管理。負責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的設立、合併、變更、撤銷的監管工作。負責建成區的熱源分配工作。負責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的備案。負責組織制定全縣城市供熱總體規劃,組織實施城市中長期供熱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十)負責建成區供氣管理。負責擬定城鎮燃氣行業相關政策,履行行業監管縣本級法定職責。組織燃氣行業從業人員上崗培訓工作。協調組織城鎮燃氣專項整治、年度安全生產檢查工作。
(二十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紙質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編制、保存、整理、查詢及管網的普查、跟蹤管理等工作。
(二十二)擬定人民防空事業發展戰略與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人民防空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行政執法,依法審批相關事項。
(二十三)負責人民防空工作規劃、建設、維護和技術管理,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功能進行監督和管理。開展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和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建設戰時人口疏散基地;組織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防空防災演練。
(二十四)負責人民防空信息化、通信警報建設;組織發放防空防災警報。負責開發利用和管理已建人民防空工程。負責管理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對已建人民防空工程設施進行開發利用和管理。
(二十五)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人民防空理論和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利用人民防空資源參與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管理和使用人民防空經費和人民防空國有資產,依法征繳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戰時配合城市防衛、要地防空作戰,組織開展城市防空襲的相關工作,消除空襲後果。承辦縣人民政府、左雲縣武裝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六)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人民防空方面的國際、省際、市際、縣際交流與合作。
(二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1.黨政辦公室(行政執法監督股)
2.計畫財務股
3.住房改革與房屋管理股(物業管理股)
4.城鄉建設股(公用事業管理股)
5.建築市場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股
工程項目管理股(行政審批服務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