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購回協定

再購回協定是在西方國家,政府的債券交易商或銀行,在出售債券 (通常意義上為國庫券)給另一銀行、公司或個人時,約定在今後的一定時間內按照規定價格如數地再買回的契約。其所賣的證券即作為擔保品而存在,這種交易實際上是購買者對再購回者進行的一種貸款,其貨款本身的利率由買賣雙方進行商定,但通常來說是與貨幣市場進行競爭。

此種交易的作用,對於購買者來說,是用暫時不用的資金進行一次短期投資,以謀取一些收益,而對於出售者來說則可得到一筆資金,以供急需或作出短期的調劑運用。一般說來再購回協定能有效地迅速地融通較小數額的資金,方式本身具有靈活、有效的特點,在我國證券交易活動中,再購回協定這種融資、調資方式還未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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