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回購協定

實際上是與回購協定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是從資金供應者的角度出發相對於回購協定而言。在逆回購協定中,買入證券的一方同意按約定期限以約定價格出售其所買入證券。從資金供應者的角度看,逆回購協定是回購協定的逆進行。

逆回購協定就是證券持有者(即證券賣主)為與證券買主達成一筆證券交易,在簽定的契約中規定賣主在賣出一筆證券後須在某個雙方商定的時間以商定的價格再買回這筆證券,並以商定的利率付息。這對於買主來講,這就是個逆回購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逆回購協定
  • 外文名:Reverse repurchase agreements
  • 對象:資金供應者
  • 特點:價格出售其所買入證券
逆回購協定的使用
利用“逆回購協定”進行政府和聯邦代理機構證券短期銷售及由此發展而成的“特別發行市場”。在傳統方式下,政府債券交易商需向商業銀行借入證券,利息費用為o.5%。現在通過逆回購協定來取得證券進行短期銷售,其成本往往較低。由此,這種銷售方式逐漸發展,形成證券回購協定市場的一個新興分市場——“特別發行市場”。“特別發行市場”上的證券交易對交易雙方都有利,因為證券持有者能通過與交易商磋商以低於證券回購協定市場的成本獲取資金。主要影響是可能會產生市場風險、 利率風險和外匯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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