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定要求
交易方式
證券回購協定主要有兩種交易方式:一是以同樣的價格出售和回購證券,同時融資方在到期時以雙方商定的比例支付一定的利息作為報酬;一是證券回購價高於出售價,將資金供給方的利息收益轉入價差之中。利息的高低由對清償資金的現行市場需求量、回購協定的期限和交易所用的抵押品性質決定。交易所用的證券可以是任何資金供應方認可並願意接受的資產,如大銀行的大額存款單等,但出於預防風險的考慮,一般還是用政府或其代理機構的證券。
期限利率
證券回購協定的期限,通常為一個營業日,但有的也長達3—6個月,而且還可以簽訂連續契約。只要買賣雙方無異議,契約即可自動展期。證券回購協定的利率,稍低於同業拆借利率。這是由於同業拆借沒有擔保,而證券回購協定有政府債券作擔保,後者要比前者的風險小。證券回購協定的交易金額一般都比較大,而且沒有集中的交易市場,既可由買賣雙方直接成交,也可通過經紀人間接成交。
主要區別
證券回購協定與聯邦資金的相似之處
如果我們把證券回購協定與聯邦資金作一比較,就會發現兩者有著不少相似之處。其一,兩者都往往是為期l天的極短的時間流動;其二,聯儲的會員銀行通過這兩個市場都能免繳準備金而獲得資金;其三,也許是最富經濟意味的一點,兩者都常通過即期資金進行清算。即期資金是指聯邦儲備銀行的存款負債及一些債權人可在一個營業日轉移或提取款項的商業銀行負債帳戶。目前,不少金融學家認為,鑒於聯邦資金和證券回購協定均由即期資金清算,兩者似可共同歸屬於“短期即用資金市場”項下。
證券回購協定和證券抵押貸款的區別
證券回購協定和證券抵押貸款的融資期限、資金融通當事人、融資根本目的、融資標的均有很大的差別。
(1)雖然證券回購協定的回購交易最長為365天,但絕大多數集中在30天之內,而證券抵押貸款的融資期限一般都在30天以上。
(2)證券回購協定當事人主要是金融機構,是商業銀行等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解決短期資金需要而進行的資金融通。而證券抵押貸款則是證券持有人為解決各種各樣的資金需求而向商業銀行申請的以證券質押為擔保的資金融通行為。
(3)證券回購協定主要是商業銀行等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解決短期頭寸不足進行的資金融通,而證券抵押貸款的借款人的借入資金在使用上根據借款個體的不同而有多種用途。
(4)證券回購協定的融資標的主要是債券等金融資產,流動性高、風險低,而證券抵押貸款的融資標的可以是各種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匯票、本票、支票和存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