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購買協定

再購買協定亦稱“證券回購協定”。它是在資金市場上出售證券以取得資金的同時,出售證券的一方同意在約定的時間按原價或約定的價格重新購回該項證券。因此回購協定基本上是一種有擔保品的資金融通。期限通常只有一個營業日,也有三至六個月的。

對於銀行來講,回購協定是一個短期資金來源。因為形式上是出售證券的款,不是存款,所以可以不繳存款準備金,利息不受上限限制,期限也有彈性。對於客戶來說,當客戶發現有一筆暫時不用的資金時,這筆資金存在銀行沒有利息,這時就可以向銀行安排一筆回購協定,向銀行購買證券,同時銀行同意在企業需動用這筆資金時,按議定價格購回證券,按約定利息支費。這些企業既保持了流動性,又獲得收益性。
購回協定雖表現為買賣證券的形式,但買賣金額可以與證券市價不同,一般稍低。因為規定用原價購回的話,價格多少本來意義就不是很大,不存在價格差價。
購回協定金額較大,一般在100萬元以上。交易一般是通過電話進行,沒有一個集中的市場。有時是供需直接見面,更多的是通過中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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