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回協定交易

購回協定交易是指證券供給者(資金需求者)把證券賣給證券需求者(資金供給者)時,雙方商議簽定一協定,即規定在證券未到期前的某一時間,由原證券供給者再把已出售的證券購回進來。從形式上看,購回協定交易的證券所載期限多在一年以上,屬長期金融市場交易,但是從市場上籤定的購回協定看,期限多在一年以內,所以實際上購回協定交易是短期資金的融通,屬短期金融市場交易活動。

證券購回協定交易的方法,主要是兩種:
第一,證券在賣出時和購回時,採取同一價格,在一定期限內資金供給者所應得的利息報酬,有雙方事先議定;
第二,在簽定購回協定之始,雙方依議定的利息報酬率,計算出證券原出售價和證券購回價,證券購回價大於原出售價的部分,即為利息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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