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
生物多樣性公約》將OECMs定義為“保護地以外的地理定義地區,對其治理和管理是為了實現生物多樣性就地保護的積極、持續的長期成果,並取得相關的生態系統功能和服務,以及在適用情況下實現文化、精神、社會經濟價值和其他與當地相關的價值”。
概念辨析
目前,世界上比較認可的就地保護方式可分為自然保護地(Protected Areas, PA)和其他有效的基於區域的保護措施(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OECMs)。簡而言之,自然保護地是以生物多樣性保護為主要目標的明確地理空間,而OECMs則是在自然保護地以外的明確地理空間,不一定以生物多樣性保護為目標,但實際上發揮了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長期效果,二者在空間上是不重疊的。換言之,保護地是目標導向的,而OECMs則是結果導向的。
發展歷史
《生物多樣性公約》(CBD)於2018年1月份正式成立了一個關於“其他有效區域保護措施(OECMs)”全球技術專家組,由來自全球的24名專家組成,來自中國的專家周晉峰入選。OECMs全球技術工作組於2018年初在蒙特婁舉辦了其他有效區域保護措施專家討論會。
2018年11月,OECMs在聯合國《
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4次締約方大會上達成共識。
2021年12月,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國際部獲得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的授權,翻譯由世界保護地委員會(WCPA)其他有效區域保護措施(OECMs)工作組撰寫的保護地技術報告系列3號報告《其他有效區域保護措施 識別與報告指南》。
意義
對OECMs的承認提供了一個絕佳的機會,讓利益相關者參與和支持OECMs,並在全球保護工作中促進更公平的夥伴關係,突出全球保護的多樣貢獻。如此,OECMs將在許多方面促進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例如:保護重要的代表性生態系統、棲息地和生態走廊;支持受威脅物種的恢復;維持生態系統功能和確保生態系統服務;增強生態系統抵禦威脅的能力;有助於改善管理和恢復可有效支持生物多樣性長期就地保護的區域。OECMs有助於形成具有生態代表性且連線良好的保護區及其系統,並與更廣泛的陸地及海洋景觀相結合。
與任何新框架一樣,OECMs可能需要持續的解釋和實施。要保持OECMs在促進有效保護方面的價值,可能需要在國家和區域層面加強能力建設,確定、監測和維護其生物多樣性價值。OECMs提供了一個激動人心的機會,可根據愛知目標11的構想,在一系列治理和管理制度下承認和擴大保護區。關鍵問題在於,如何認可和支持這些受保護的地區,同時履行國家對達成更多保護的義務。這包括生產活動的可持續管理,包括不符合OECMs標準但也有助於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 (SDG) 中工業林業、農業和漁業領域的目標。
隨著CBD公約締約方審議《2020年後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這些準則將繼續為OECMs得到認可做出重要貢獻,並通過“保護地系統和其他有效的基於區域的保護措施系統”為覆蓋目標和生態代表性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