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建築業轉型升級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

2013年6月14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13〕30號印發《關於促進建築業轉型升級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主要目標、加快建築業轉型升級、實施優惠政策、大力實施人才戰略、進一步規範建築業市場、最佳化建築業發展環境6部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2年印發的《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促進建築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六政辦〔2012〕23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建築業轉型升級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
  • 地點:六安市
  • 性質: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2013年6月14日
發布信息,意見全文,

發布信息

2013年6月14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促進建築業轉型升級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

意見全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建築業轉型升級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
六政〔2013〕3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建築業改革發展步伐,促進建築業轉型升級、做大做強,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建築業轉型升級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皖政〔2013〕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主要目標
促進建築業企業由粗放型經營向集約化經營、單一經營向多元化經營方向發展。到2015年,建築業總產值210億元。到2017年,全市建築業總產值超260億元;全市一級及以上資質建築業企業12家以上,二級及以上資質企業占40%以上;年產值10億元以上企業達2-3家;六安市建築業企業在市外產值占全市建築業總產值的比例達30%以上。
二、加快建築業轉型升級
(一)培育發展旗艦企業。鼓勵、支持建築業企業以產權為紐帶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併或重組旗艦企業,形成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六安市建築業知名企業、品牌企業,鼓勵、支持低端資質建築業企業聯合組建母公司。聯合組建的建築業企業集團、母公司,其子公司可繼續保持原有資質,共享企業業績、人力資源等。鼓勵興辦、發展建築產業化企業。
(二)創新經營管理方式。支持鼓勵建築業企業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創新經營管理方式,開展多種經營,形成主業突出、多元發展的經營格局。大力發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總承包,穩妥推行設計、採購、施工、管理一體化。支持工程諮詢、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檢驗檢測等中介服務企業聯合重組或互補合作,拓寬服務領域。
(三)提高專業施工能力。鼓勵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向交通、鐵路、城市軌道交通、電力、水利等專業承包領域拓展,逐步提升在高端建築市場的專業施工能力。規範行業管理,扶持鋼結構、機電安裝、裝飾等專業承包企業做專做精。
(四)扶持勞務企業發展。縣區政府(管委)應加強建築勞務基地建設,依託“陽光工程”、“溫暖工程”,有計畫地對農村富餘勞動力進行建築技能崗位培訓。引導、支持建築企業與建築勞務基地接軌,建立長期穩定的建築勞務合作關係。
(五)大力發展總部經濟。積極吸引外地的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企業,專業承包一級企業,勘察設計、監理行業甲級及以上企業在我市設立總部,並享受發展總部經濟和招商引資有關優惠政策。外地大型建築業企業在我市設立總部的,優先保障企業總部落戶所需的生產生活用地計畫。鼓勵我市建築業企業與外地大型建築業企業組建聯合體,共同參與高端建築市場競爭。鼓勵我市建築業企業拓展外地、外省、境外、國外市場。
(六)加快創先爭優和科技創新。鼓勵企業創先爭優,積極爭創優質工程、優秀建築業企業、優秀建築業企業家。加快我市綠色建築發展步伐。加強產學研合作,加快創新創業平台建設。積極實施建築業科技示範工程,鼓勵企業主持、參與制定國際、國家和行業標準,鼓勵企業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專業技術,創新具有自身特點的企業技術標準和工法。加強企業核心技術儲備,支持企業加強節能、環保、智慧型化等建築業重大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和專業施工技術、尖端施工技術的聯合攻關,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和套用,不斷提高我市建築業的核心競爭力。
三、實施優惠政策
(七)支持企業做大做強。
1.對新晉升為特級資質的建築業企業獎勵100萬元,對新晉升為綜合類甲級資質的勘察設計企業、綜合資質監理企業獎勵50萬元。
2.對新晉升為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建築業企業、行業甲級資質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獎勵20萬元,對新晉升為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建築業企業、專業甲級資質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獎勵10萬元。
3.對年度建築業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5億元、10億元、20億元、30億元、40億元、50億元的,增幅超過當年全市平均增長水平且當年盈利的建築業企業,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40萬元、50萬元;每上一個台階獎勵一次,超過50億元後,每增長10億元獎勵10萬元。申請以上獎勵的企業,當年實繳稅收本市留成部分應不低於擬獎勵金額的10倍。
4.對承攬境外工程項目或提供境外建築勞務的企業,當年實現營業額200萬美元、300萬美元、500萬美元以上,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20萬元。
5.提高建築施工裝備水平和裝備能力,建築業企業引進大型專用先進設備,根據相關規定享受貸款貼息等優惠政策。從2013年起五年內,根據財政隸屬關係,市本級財政對建築企業按下列標準給予獎勵:凡當年在我市上繳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新增50-150萬元(不含)的,按新增部分的10%獎勵建築企業;新增150-400萬元(不含)的,按新增部分的15%獎勵建築企業;新增400萬元以上的,按新增部分的20%獎勵建築企業。我市建築企業在市域外承接工程項目在我市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按其上繳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各縣區可結合自身實際確定獎勵標準。
(八)鼓勵創建優質工程。
1.提倡實行建築工程優質優價,在工程契約中予以明確。對政府投資建設的工程,獲得國家級優質工程獎“魯班獎”的,可增加工程中標價3%的優質工程價款;獲得省級優質工程獎“黃山杯”的,可增加工程中標價1.5%的優質工程價款。同一工程按最高獎項實行一次性獎勵,不重複記獎。社會投資項目實行優質優價的,由投資人與承包人在契約中約定。
2.建築施工企業獲得國優、省優獎項且在有效期內的,對符合投標條件的企業及其擬派項目經理,參照《安徽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優質優先,優質優價”實施辦法(試行)》(建標〔2010〕193號)執行。建築施工企業擬派項目經理獲得過市優獎項且在有效期內的,對符合投標條件的該項目經理,可給予適當加分。
3.對企業承建工程項目獲“國家優質工程”、“詹天佑大獎”和國家級“鋼結構金獎”、“建築科技示範工程獎”、“全國裝飾金杯獎”且年實繳稅收本市留成部分超500萬元的,分別獎勵相關承包企業、參建企業25萬元、5萬元。
4.對企業承建工程項目獲安徽省“建築工程裝飾獎”且年實繳稅收本市留成部分超200萬元的,分別獎勵相關承包企業、參建企業10萬元、3萬元。
(九)鼓勵科技創新。
1.支持骨幹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獎勵10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檢測中心等,獎勵50萬元。
2.對新認定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獎勵20萬元,專項用於中心設備購置。
3.對主持制定國際、國家標準的企業,獎勵50萬元;對參與制定(排名前三位)國際、國家標準的企業,獎勵 30萬元;對主持制定行業標準的企業,獎勵30萬元;對參與制定(排名前三位)行業標準的企業,獎勵10萬元。對主持制定省級地方標準的企業,每項標準獎勵10萬元。
4.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二等獎的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對獲得省級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二等獎的企業,分別獎勵 10萬元、5萬元。
5.對當年獲得發明專利授權5件以上的企業每件獎勵1萬元。
6.建築業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對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對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建築業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7.建築業企業制定的工法獲國家認定,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十)加大金融支持。
1.大力拓展外埠建築市場,外向型建築業企業比重逐步提高。建築業企業在外埠承建20層以上或造價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貸政策和貸款條件的,可憑工程承包契約和施工許可證向企業註冊地開戶銀行申請貸款。
2.對已簽訂承接工程契約且項目資本金到位的,可提供信貸資金支持;鼓勵對信譽良好、經濟實力較強的企業,在風險可控、還款資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應收工程款作為質押標的發放貸款。鼓勵對建築業企業開展在建工程抵押貸款和融資租賃,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
四、大力實施人才戰略
(十一)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1.推動建築業企業與高等院校共建各類創新創業載體,培養引進經營管理、專業技術人才。鼓勵建築業企業與職業技術院校合作培養適應專業崗位需求的高技能人才。支持具備條件的一級及以上建築業企業組建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授予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對獲得國家工程質量獎、國家級施工工法或3項以上“黃山杯”工程獎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論文數量等限制,破格申報參評相應專業技術資格。
2.支持建築業企業加強職工職業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訓,建築業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予以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規範行業教育管理和培訓行為,多渠道、多層次、多方位培養和引進行業管理人才。
五、進一步規範建築業市場
(十二)加快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全市統一的工程建設監管與信用體系平台和建築業企業、人員、項目信用資料庫。加強信用信息公開,健全信用獎懲機制,將信用信息作為招投標、資質審批、評優評獎、工程擔保的重要參考,營造誠實守信的建築市場信用環境。
(十三)加強招投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完善綜合評標和合理低價評標辦法,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實行綜合評分法;其他項目提倡實行綜合評分法,確需實行合理低價評標的,不得低於成本價中標。嚴禁隨意提高資質等級要求,排斥潛在投標人。堅決遏制和打擊圍標串標、轉包、掛靠、低於成本價報價和低於中標價簽訂施工契約等違法違規行為,禁止在工程招投標中壓減職工教育經費。國有投資工程招標最高限價實行建設單位委託編制,審計部門審計後的審定價格作為最高限價進行招標,不得再次壓縮一定百分比作為招標限價。外來企業在我市承建項目時,應有固定辦公場所和固定辦公人員;鼓勵其註冊設立子公司,並辦理稅務登記。
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等關鍵崗位人員,原則上不得變更,確因法定情形出現需變更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履行變更手續。變更的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等關鍵崗位人員應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變更後的項目經理、項目總監或項目班子成員在資質、資格、業績等方面,不得低於被更換人員的資質、資格、業績,並經建設單位同意,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工程造價機制,完善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及時發布反映社會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標準和價格信息。建立國有投資招標控制價備案和竣工結算價信息報送制度,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備案和履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價和工期。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否則,依法追究簽訂者的責任。
(十四)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管。嚴格落實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主體責任,加強對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和檢測機構的管理,健全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關鍵崗位帶班制度,規範執業資格人員從業行為,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加快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數位化監管系統和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考核系統建設,強化監管能力,提高監管效能。
(十五)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納稅主體將建設工程依法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建築業企業從事技術轉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建築業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建築業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立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保修)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之外的其他保證金。建築業企業可採用銀行保函作為保證金繳納形式。建立工程款結算、協調、仲裁和清算約束機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業主要及時全額返還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保修)金滯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對建築業企業繳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實行差別化管理,本市建築業企業3年內未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或未被投訴,且在勞務用工管理和農民工工資管理工作中考核優秀的,可免繳或減繳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建築業企業在免繳或減繳期間,一旦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取消其免繳或減繳資格,並按規定全額繳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
(十六)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規範建築業企業用工行為,加強勞動契約管理,推行建築業務工人員實名制、工資發放“一卡通”制度。健全建築業農民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探索建立建設單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積極探索建築意外傷害保險行業自保工作。完善建築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辦法,探索推行建築業企業以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方式。積極改善建築業農民工生產生活條件,推動建築業農民工向現代產業工人轉化。
六、最佳化建築業發展環境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將建築業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目標,制定落實扶持建築業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制定落實行業發展規劃,加強協調服務和指導監督,組織評選優秀建築項目和優秀建築業企業、優秀建築業企業家,開展“建築徽匠技能大賽”等選拔賽,營造建築業發展的良好氛圍。對建築業發展作出突出成績的企業經營者,優先推薦為市級及以上勞動模範。
(十八)規範行為,加強服務。各有關部門要依法行政,規範行政行為,不得干涉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規定設定障礙,不得對企業亂檢查,亂罰款,亂收費。各有關部門要不斷提高效率,改善服務,及時解決企業的合理訴求。
(十九)推進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建設。加強建築行業協會自身建設,反映企業訴求,規範行業行為,實行行業自律。培育工程質量檢測、工程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工程諮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市場主體提供服務。規範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的收費行為。
(二十)本意見與市財政其他獎勵政策不重複享受。
(二十一)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促進建築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六政辦〔2012〕23號)同時廢止。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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