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於2007年7月9日發布《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編制辦法》(交規劃發[2007]365號)
發布內容
關於印發《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編制辦法》的通知
交規劃發[2007]365號
為使國家公路運輸樞紐規劃編制工作規範化、科學化,確保規劃質量,部制定了《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編制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的審批程式和要求如下: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廳(局、委)(以下簡稱各交通廳(局、委))的組織協調下,由樞紐城市交通局(委)負責組織編制《總體規劃》,其中組合樞紐《總體規劃》由省(區)交通廳組織有關樞紐城市交通局(委)聯合編制。
二、《總體規劃》編制完成後,由各交通廳(局、委)會同樞紐城市人民政府聯合預審。根據預審意見修改完善後,由各交通廳(局、委)會同樞紐城市人民政府聯合報交通部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審批。
三、部委託部規劃研究院或公路科學研究院邀請各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對《總體規劃》進行審查。根據審查意見對《總體規劃》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後,由部會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聯合批覆。
四、《總體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組織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會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對
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進行聯合批覆。
項目背景
《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編制辦法》規定國家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審批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會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對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划進行聯合批覆。
標準條件
《國家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由交通運輸部委託部規劃研究院或公路科學研究院邀請各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進行審查。根據審查意見對《總體規劃》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後,由部會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聯合批覆。
項目取消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對國家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只取消交通運輸部審批,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仍然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