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運輸站場項目管理辦法

2022年10月26日,湖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湖南省道路運輸站場項目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道路運輸站場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廳直相關單位,廳機關相關處室:
現將《湖南省道路運輸站場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2022年10月26日

內容解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道路運輸站場(以下簡稱站場)建設項目管理,規範項目規劃、計畫和前期工作等流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項目落地見效,推進道路運輸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全省交通運輸建設規劃,給予交通專項資金投入的站場建設項目。站場建設項目按類型分為公路站場和城市公交站場,其中:公路站場分道路客運站場、道路貨運站場(交通運輸物流園區)。
第三條  站場建設項目應遵循“統籌規劃、精準實施、注重實效、高質量發展”的基本原則,按照“省級指導、市縣監管、項目法人實施”方式進行分級管理,貫徹安全、便捷、高效、綠色的發展方針,強化綜合運輸發展理念,提升服務品質,不斷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多層次、多樣化交通運輸需求。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制定全省站場建設規劃、發展政策、投資計畫及相關管理制度、功能要求;負責審核站場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負責對國省投入的站場建設交通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對投資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目標管理考核。
省道路運輸事務機構受省交通運輸廳委託,具體承擔全省交通運輸行業支持站場發展的相關政策宣貫、組織協調、技術指導、督導檢查等事務性工作;參與制定全省站場建設規劃、發展政策、投資計畫及相關管理制度、功能要求等,參與全省站場交通專項資金投入的績效評價和投資計畫執行情況目標管理考核;組織審查站場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開展站場項目建設後評估工作。
第五條  各市州、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站場發展相關政策執行、監督檢查、考核評估等工作;負責制定轄區內站場建設規劃、投資計畫及相關管理制度;負責對轄區內站場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進行審批或行業審查;負責督查和報送轄區內站場建設項目實施進展。
第三章  規劃與計畫
第六條  站場建設規劃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進行編制,強化問題導向、需求導向、目標導向,突出重點,明晰層次,立足當前、著眼未來。
第七條  站場建設規劃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省道路運輸事務機構匯總初審,省交通運輸廳審定,納入全省交通運輸行業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站場投資計畫應根據經批准實施的規劃、計畫資金總量、工程建設進度、年度建設重點、年度目標任務等進行編制,統籌兼顧、確保效益。
第九條  站場投資計畫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省道路運輸事務機構匯總初審,省交通運輸廳審定。
第四章  前期工作和資金申請
第十條  站場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啟動前須依法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具體負責建設項目的組織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等。項目法人的機構和人員應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滿足站場建設管理的需要。項目法人應將組建方案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站場建設項目的諮詢設計單位必須具備與工程規模及委託內容相適應的資質條件和資信評價等級。
第十二條  站場建設項目應按規定取得立項批准檔案(實行審批管理的項目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實行核准管理的項目提供申請報告核准檔案,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提供備案意見),並報所在轄區的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站場建設項目應按規定編制初步設計檔案。國省投入標準達到較大規模的站場建設項目(原則上指單個項目國省投入標準≥300萬元)的初步設計檔案原則上由市州交通運輸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報省交通運輸廳備案;國省投入標準在規模以下的站場建設項目(原則上指單個項目國省投入標準﹤300萬元)的初步設計檔案原則上由縣市區交通運輸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站場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獨立審批的,應取得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行業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納入交通運輸部規劃的綜合客運樞紐、綜合貨運樞紐(交通運輸物流園區)的資金申請報告按照交通運輸部規定執行。納入省級站場規劃且國省投入標準達到較大規模的站場建設項目(原則上指單個項目國省投入標準≥300萬元),開工建設後應按規定編制資金申請報告。國省投入標準在規模以下的站場建設項目(原則上指單個項目國省投入標準﹤300萬元),完工後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資金申請。
第十五條  國省投入標準達到較大規模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省道路運輸事務機構組織審查後,省交通運輸廳根據站場分類等級、規模功能以及客貨流量、投資預期收益和社會效益等因素出具交通專項資金安排意見,並按實施進度分批安排國省投入資金;規模以下的站場建設項目採取“以獎代補、先建後補”。
第十六條  站場建設項目應根據立項批准檔案進行設計。站址發生變化或初步設計概算突破立項批准的投資估算10%以上的站場建設項目,須報立項審批單位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變更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七條  站場建設項目應依法依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按規定申領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建設;應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管,遵循相關制度。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調整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功能要求,建設進度不得遲於批准檔案的規定時限。確須變更或調整的,須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市州、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初步設計檔案批覆或行業審查意見、省交通運輸廳下達的投資目標任務等檔案對轄區內站場建設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動態跟蹤,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及時掌握工程進展情況,推進項目順利實施。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定期向省道路運輸事務機構如實報送站場建設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報表。對不能完成既定目標或產生重大變更的站場建設項目,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督查督辦,重大事項應報告省交通運輸廳。
第二十條  省道路運輸事務機構應對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的站場建設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報表進行審核、分析、研判,不定期開展巡查工作,督促項目有序推進。省交通運輸廳定期對站場投資計畫執行開展專項核查。
第六章  國省投入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站場建設項目按類型和技術等級實行國省投入與項目自籌相結合的投資政策。國省投入資金應遵循專款專用、專賬核算、注重績效原則,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擠占和挪用,超概算資金一律由項目自行籌措解決。
第二十二條  國省投入資金專項用於道路客運站場、城市公交站場的生產服務用房、發車區、停車場、充電車位設施、進出站通道及客運信息系統,或道路貨運站場(交通運輸物流園區)的公共倉儲設施、公共停車場、充電車位設施、公共堆場、進出站通道、聯運換裝作業設施設備及物流信息系統等與道路運輸密切相關的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
第二十三條  站場建設項目法人應依法及時籌集建設資金、合理使用國省投入資金,保證工程用款,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站場建設項目順利實施。
第二十四條  市州、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自籌資金落實不到位的站場建設項目,不予申報年度計畫;對已下達年度投資計畫的項目,確保國省投入資金及時撥付到位。市州、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國省投入資金使用監控制度,準確掌握國省投入資金流向,定期開展國省投入資金績效自評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省交通運輸廳。
第二十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定期對站場建設項目國省投入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省交通運輸廳將站場投資計畫執行情況納入交通運輸年度目標管理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兌現獎懲。
第七章  竣工驗收及後評估
第二十七條  站場建設項目完工後,應按規定及時竣工驗收。市州、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站場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二十八條  通過竣工驗收的站場建設項目應將驗收相關資料報市州、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站場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既定使用功能。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的,須經市州、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條  省交通運輸廳適時擇取通過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或運營一年以上的、對行業發展有重大指導和示範意義的站場建設項目,由省道路運輸事務機構組織對其投資決策、建設管理及項目效益等方面的實際效果進行評估。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市州、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或進行約談,並限期改正:
1.不按規定報送規劃、計畫、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報表、資金申請報告的;
2.不按規定對初步設計檔案進行審批或行業審查的;
3.不掌握或不報送工程建設進展情況的;
4.違反相關規定應予通報批評或進行約談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站場建設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據相關規定和具體情況,暫緩、停止安排或扣減、收回國省投入資金:
1.利用虛假資料,獲得初步設計檔案批覆或行業審查意見的,或通過資金申請報告審查的;
2.擅自變更設計,調整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功能要求等,不按既定方案進行建設的;
3.建設進度嚴重滯後或停滯不前的;
4.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
5.配套資金不落實,國省投入資金未實行專款專用的;
6.超範圍使用國省投入資金,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國省投入資金的;
7.未按規定辦理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
8.違反相關規定應予暫緩、停止安排或扣減、收回國省投入資金的其他情況。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內容,國家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