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流行業建設、經營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流是指物品從供應地向接收地的實體流動中,根據實際需要,將貨物運輸站場經營、運輸、存儲、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基本功能實施有機結合的統稱,物流行業經營者泛指物流企業及物流經營個人。
第四條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領導本縣的物流貨物運輸站(場)管理工作。縣道路運輸管理局(物流發展局)具體實施本縣的物流貨物運輸站(場)管理工作。
公安、發改、規劃、國土、住建、消防、工商、稅務、物價、安監、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物流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物流企業發展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科學布局、有序發展、服務經濟的原則,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市場化、品牌化經營,做到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第六條 縣物流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深入研究,當好參謀;貼近會員,服務企業;推介典型、交流經驗、樹立物流行業品牌形象;加強橫向、縱向聯繫,最佳化協會工作環境;幫助會員依法治企,彰顯協會維權職能。但物流行業協會不得從事行政審批、行政執法、行政收費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物流企業經營應當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和經營用房、信息交易中心、倉庫、堆場、停車場地和道路等經營設施,並設定明顯標誌;經營設施應當與配套生活用房分離。
第八條 物流經營企業應當依法設立,依法納稅,依法接受監管。
申請從事物流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倉庫、場地和道路等設施;
(二)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並按要求設定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設備設施;
(三)具有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九條 申請從事物流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道路貨運站(場)經營申請表》;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
(三)經營貨運站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明,並具有相應要求的經營設施;
(四)與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證書;
(五)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證明。
第十條 申請從事物流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本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材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依法予以處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物流企業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運站(場)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註明許可事項;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註明經營範圍。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及稅務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物流企業經營貨物運輸站(場)需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報送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30日前書面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並辦理有關註銷手續。
第十三條 鼓勵物流企業進入本縣物流業發展規劃區域建設和經營。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經營許可但喪失或者部分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經營條件的物流貨物運輸站(場),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經限期整改仍不能達到規定經營條件的,由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依據《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物流貨運站(場)經營者需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最低存儲金額為40萬元,最高風險抵押金存儲為500萬元。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具體辦法由縣財政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交通運輸局、縣道路運輸管理局(縣物流管理局)共同依法制訂並實施。財政部門和安監部門可以委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管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十五條 物流企業應當規範、合法、誠信和安全經營。
物流企業應當制定先行賠付制度並予以公布。對因企業的經營行為造成託運人損失的,由物流企業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第十六條鼓勵物流企業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開展貨物託運保險工作,降低經營風險。
第十七條 物流貨物運輸站(場)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改變其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十八條 所有物流企業必須實行公司化經營,同一貨物運輸站(場)不得重複申辦同一線路。
嚴禁一切掛靠或變相掛靠的經營行為。
鼓勵開展集約化集團化經營,擁有封閉式管理及經營園區,集約化經營的,縣委縣政府將積極扶持,專題研究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物流貨物運輸站(場)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存儲、保管貨物。除依法設立的危險貨物存儲場地外,物流企業不得在經營場地內收取、存放、包裝、運輸、裝卸危險貨物,嚴禁裝載危險貨物車輛入站。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所收貨物實名登記、開包驗視,發現違禁物品應立即向物流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不得超高、超限、超載配貨,不得混裝危險貨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車輛為經營場地變相從事物流貨物站(場)經營,擅自在站(場)外變相招貨、攬貨。
第二十條 物流企業應自覺遵守代收貨款有關規定,及時結清給客戶,不得延期和挪用。
第二十一條 物流企業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文明經營、優質服務教育,建立健全業務考核制度,並將從業人員考核情況報送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物流企業應當使用規範、合法的契約文本、貨物運單和稅務發票。
第二十三條 物流企業應建立財務會計制度,配備會計人員,根據原始單據編制會計憑證,財務會計報表,準確核算收入支出。
第二十四條 物流企業應當及時化解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糾紛,並記錄化解過程及結果。
物流企業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處理道路貨物運輸投訴。
第二十五條 物流企業應當依法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物流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安全生產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並報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備案。
物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操作人員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資格證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能上崗。
物流企業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超限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道路運輸管理局(物流發展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流企業的安全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客運車輛除行李架和內置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不得超過0.5米,長度不得超過貨架1/3,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第二十七條 物流價格屬於市場調節價,依法實行明碼標價管理。依法推行最高限價和最低保護價,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布經營項目及實際執行價格標準。違者,由價格執法部門依據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其工作人員有權向被檢查單位了解情況,詢問相關人員,查閱、複製有關材料。被檢查物流企業和相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情況或者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進行檢查時,其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保守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被檢查物流企業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物流企業服務質量考核體系,分為AAA、AA、A和B級四個等級,定期對物流企業的經營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通過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糾紛調解機制,受理投訴、舉報,調解糾紛。
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調查情況、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三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嚴格遵守《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等規定,文明執法,公平、公正、公開執法。
當事人認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邵東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中,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第三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註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物流貨物運輸站(場)企業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物流企業經營者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允許載有危險貨物車輛進入貨運站的;
(二)未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的;
(三)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四)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五)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的,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發證機關可採取以下相應措施:
(1)凡不及時換證的,或物流企業自取得經營證照一百八十天內,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投入經營或者經營後連續停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發證機關應當依法註銷其經營證照。
(2)對不及時返還客戶代收貨款的物流企業,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為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可在其存儲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中予以調劑,事後物流企業要及時按規定補足存儲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3)對不及時返還客戶代收貨款,未按先行賠付責任制度執行的物流企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到位的依法不予年度換證。
第三十八條 物流企業欺行霸市、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物流企業未達到消防安全標準的,由消防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工商、公安部門依法依規對物流企業進行管理,對無證經營、非法經營的依法打擊,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部門對物流企業徵收征管,應嚴格按法定許可權與法定程式辦事。也可依法委託物流主管部門代征。
物流企業不得在核准經營地址外進行經營活動,對擅自改變經營場所、壟斷貨源、欺行霸市、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打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則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