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示範物流園管理辦法

《湖南省示範物流園管理辦法》由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自然資源廳、湖南省交通運輸廳聯合發布。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關於印發《湖南省示範物流園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發改經貿規〔2022〕111號
HNPR—2022—02008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省直相關部門:
為科學規範、紮實有效地做好全省示範物流園建設管理工作,促進我省現代物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湖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湖南省“十四五”現代物流發展規劃》及有關檔案要求,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示範物流園管理辦法》。請各地結合實際,抓好組織實施。 
  附屬檔案:湖南省示範物流園管理辦法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2022年3月11日

檔案全文

湖南省示範物流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規範、紮實有效地做好全省示範物流園區建設管理工作,根據《湖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湖南省“十四五”現代物流發展規劃》及有關檔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示範物流園(以下簡稱示範物流園),是指在全省具有一定規模,基礎設施完善,物流資源相對集中,服務功能齊全,標準化、信息化水平較高,運營管理規範,社會貢獻突出,示範效應明顯,獲省級有關部門認定的物流園區。
第三條  示範物流園的評定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引入第三方評價機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配置、標準引領、有序推進,注重建立長效機制;實行監測評估和有進有退的動態管理機制。
第四條  示範物流園評定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聯合組織。其中: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建設管理;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園區四至範圍劃定、重大項目建設用地保障及相關手續核查;省交通運輸廳參與物流園規劃布局和指導相關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各市州發展改革部門(物流工作牽頭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完善示範物流園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示範工作統籌和組織實施,協調解決園區發展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並配合做好示範物流園有關建設管理工作。省物流與採購聯合會(以下簡稱湘物聯)及市州物流行業協會負責加強對示範物流園區運行情況的跟蹤監測和評估總結,及時報告示範物流園生產運營中發現的問題和政策障礙。
第二章  創建評定
第五條  示範物流園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要求,符合全省物流園區發展定位和功能布局建設。
(二)有完善的建設發展規劃,發展目標明確、功能定位合理、基礎設施和配套體系相對健全,園區物流業總額處於同行業領先水平。
(三)有明顯的創新特徵,補齊發展短板、降低運行成本效應突出,在培育新供給、打造新品牌、激發新活力、釋放新潛能,推進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上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作用。
(四)有完善的管理機構,公共服務平台完備,基礎設施條件良好,公共配套服務完善,統計核算制度健全,標準化、信息化運營管理水平較高。在一個或多個專業領域有較強的服務能力,有一批物流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業證書的人才隊伍。
(五)屬於以下五種類型之一:第一類是貨運服務型。依託空運、水運或陸運節點(樞紐)規劃建設;為大批量貨物分撥、轉運提供配套設施;主要服務於區域性物流轉運及運輸方式的轉換。第二類是生產服務型。依託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園區、工業園區等製造業集聚園區規劃建設;為生產型企業提供一體化物流服務;主要服務於生產企業物料加工供應、產品生產、倉儲、銷售和回收等。第三類是商貿服務型。依託各類批發市場、專業市場等商品集散地規劃建設;為商貿流通企業提供一體化物流服務及配套商務服務;主要服務於商貿流通業商品集散。第四類是口岸服務型。依託對外開放的海港、空港、陸港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而規劃建設;為國際貿易企業提供國際物流綜合服務;主要服務於進出口貨物的報關、倉儲、國際採購、分銷和配送、國際中轉、國際轉口貿易、商品展示等。第五類是綜合服務型。具備前四類中某兩種及以上服務功能的物流園區。
(六)入住園區的企業中A級物流企業、星級冷鏈企業或星級倉儲金牌服務企業不少於5家。
第六條  示範物流園評定工作根據實際情況,每2年組織一次。各市州可結合實際,開展市州級示範物流園創建評定,提前培育儲備符合條件的物流園區。
第七條  申報單位申報示範物流園區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示範物流園申報表》及申報書;
(二)依法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標註示範物流園用地範圍、物流園區用地範圍矢量數據);
(三)示範物流園建設發展規劃(區域範圍、發展目標、發展重點、保障措施等);
(四)入駐主導企業目錄及企業營業(銷售)收入、稅收等與創建條件有關的資料;
(五)公共服務平台及基礎設施建設資料;
(六)示範物流園管理及運營機構資料;
(七)已獲評物流行業評定等級的相關證明材料等;
(八)真實性承諾函;
(九)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  示範物流園的審核評定
企業提出申請後,經所在市州發展改革(物流工作牽頭部門)、自然資源、交通運輸部門初審推薦,報省發展改革委匯總。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專家評審、實地查看等工作,提出審核意見,形成示範物流園推薦建議名單,提請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聯合會審確定最終名單。對審核通過的示範物流園,在省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進行公示。
第九條  示範物流園的公布授牌
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對最終確定的示範物流園進行公布,授予“湖南省示範物流園”牌匾和證書。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條  經認定的示範物流園,享受以下相關政策支持。
(一)在符合中央和省預算基建投資支持方向的前提下,對示範物流園內項目,給予重點支持。示範物流園入駐的項目和企業,優先推薦申報享受各級各類產業引導(專項)資金、產業發展基金以及其他扶持政策。示範物流園內物流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優先納入國家和省相關專項規劃。對於首次評定或經覆核通過的國家級、省級示範物流園,省預算內前期費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補。
(二)示範物流園內符合條件的生產性重點領域企業,可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鼓勵示範物流園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極開展國家A級物流企業、星級冷鏈物流企業、星級倉庫等物流品牌創建工作,並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三)鼓勵在示範物流園內開展物流標準化(如物流標準化托盤、農產品周轉筐等)、信息化、物流共同配送、公共信息平台等關鍵領域和短板提升工程。對經認定的相關標準和項目,符合相關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要求的,按規定給予一定資金支持。
(四)示範物流園內重點項目,除統籌安排用地空間,納入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外,在供地價格方面給與一定的政策支持,降低企業拿地成本,提高示範物流園競爭力。支持示範物流園探索“租讓結合、長期租賃、彈性年期”等供地方式,降低企業初始用地成本。經依法批准,對示範物流園內提高自有用地容積率用於自營生產性服務業的物流企業,符合相關規劃並經依法批准的,可按新用途辦理相關手續。依法支持示範物流園內企業利用工業、倉儲等用房用地興辦符合產業規劃的物流產業。
(五)示範物流園內新辦企業在籌建期間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且符合困難減免條件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批准,按規定予以減免。示範物流園內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直接投資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投資額可按規定予以抵扣。
(六)示範物流園內企業上市、在新三板及湖南股權交易所掛牌融資等,按照相關規定給予一定獎勵。鼓勵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示範物流園企業擔保力度,已納入省再擔保體系的融資擔保機構對示範物流園內企業貸款擔保發生的代償,按相關規定給予一定比例的代償補償。支持示範物流園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融資;支持示範物流園內企業利用智慧財產權質押、倉單質押、信用保險保單質押、股權質押、商業保理等多種方式融資。
(七)鼓勵示範物流園內新建技術研發、檢驗檢測、智慧財產權、計量標準、認證認可、人力資源服務、物流共同配送等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的專業化公共服務平台。對經認定的重大公共服務平台項目,符合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要求的,優先予以支持。
(八)對示範物流園內企業引進服務業領軍人才及創新團隊自帶相關項目的,給予支持。支持示範物流園經當地政府批准自建公租房性質的公寓,解決示範物流園區內員工住房問題。
(九)優先推薦省級示範物流園申報國家示範物流園區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示範物流園名錄及發展情況在省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發布,適時更新。
第十二條  示範物流園每半年向湘物聯報送一次園區統計數據、建設情況,湘物聯分別於當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匯總全省示範物流園發展情況專題報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  示範物流園實行動態管理。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每2年組織對示範物流園進行一次抽查,抽查的比例為30%—50%,達不到相關要求的,由當地主管部門督促整改,1年後重新評價,評價繼續不通過的,不再享受示範物流園相關政策支持。示範物流園每3年覆核一次,覆核通過的,保留“湖南省示範物流園”稱號;覆核不合格,由當地主管部門督促整改,1年後重新評價仍不能達到要求的,不再保留“湖南省示範物流園”稱號。抽查、覆核情況由省發展改革委聯合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以書面形式反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物流工作牽頭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組織開展本級示範物流園的創建評定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