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站場管理規定

《岳陽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站場管理規定》經湖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將於2023年5月1日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站場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頒布單位:岳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定頒布,全文,

規定頒布

《岳陽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站場管理規定》已經2022年10月27日岳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籃歡疊乎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岳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12日

全文

岳陽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站場管理規定
(2022年10月27日岳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員鍵估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規範岳陽市行政區域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站(場)的建設、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的物質或者物品。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站(場)(以下簡稱“危貨站(場)”)屬於交通基礎設施,是指依法設立並以場地設施為依託,具有符合規定的設施設備、人員和制度,為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提供停放、維修、洗消等服務的經營場所。
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危貨站(場)管理工作,統籌危貨站(場)規劃與建設,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危貨站(場)建設與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危貨站(場)建立應急預案體系,組織協調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救援。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危貨站(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以及危貨站(場)經營中環境應急監測、廢棄危險貨物處置及廢水、廢氣處理的監督管理。
發展與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企嚷棵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負責危貨站(場)建設與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危貨站(場)設定專項規劃應當與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業發展尋循精相適應,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危險化學品產業聚集區應當規劃建設與產業發展相匹配的危貨站(場)。
危貨站(場)選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國家相關安全生產規範和消防、環境評價的強制性要求,遠離居住區、文教區等環境敏感區,避讓城市鬧市區、交通複雜區,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
第四條 危貨站(場)建設應當經驗收合舉妹良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危貨站(場)應當按照危險貨物的種類、特性分區設定功能區域,根據需要可以設定空載車輛停放區、重載車輛臨時停放區、車輛維修區、車輛洗消(置換)區等,並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危貨站(場)應判端當配套建設與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救援、應急處理等設施,加強智慧化和信息化系統建設。
鼓勵有條件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建設危貨站(場)。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政策優惠、財政補貼、與企業合作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危貨站(場)。
第五條 危貨站(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對站(場)實行封閉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配備與危貨站(場)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二)對出入危貨站(場)車輛進行資質和安全檢查並予以登記,引導車輛行駛和停放安全有序;
(三)在車輛停放區、車輛維修區、車輛洗消(置換)區等區域作業應當符合相關環境保護與安全生產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強制性標準。不得從事車輛裝載介質的取樣、倒罐、泄壓等作業行為,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除外;
(四)編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消防救援、反恐怖攻擊等預案,報送相關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牽頭,應急管理、公安、生態環境、住房與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對危貨站(場)的監督檢查每年不得少於兩次。
公安、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應當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危貨站(場)外的停放行為進行監督盼糠兵燥檢查。
第七條 危貨站(場)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將危貨站(場)投入使用的;
(二)未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
(三)未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四)允許資質不合格或者安全檢查不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進出危貨站(場)的;
(五)未及時制止和糾正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的;
(六)未編制應急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查處的;
(二)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九條 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湖南城陵磯新港區、南湖新區、屈原管理區的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規定做好轄區內危貨站(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鼓勵有條件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建設危貨站(場)。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政策優惠、財政補貼、與企業合作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危貨站(場)。
第五條 危貨站(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對站(場)實行封閉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配備與危貨站(場)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二)對出入危貨站(場)車輛進行資質和安全檢查並予以登記,引導車輛行駛和停放安全有序;
(三)在車輛停放區、車輛維修區、車輛洗消(置換)區等區域作業應當符合相關環境保護與安全生產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強制性標準。不得從事車輛裝載介質的取樣、倒罐、泄壓等作業行為,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除外;
(四)編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消防救援、反恐怖攻擊等預案,報送相關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牽頭,應急管理、公安、生態環境、住房與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對危貨站(場)的監督檢查每年不得少於兩次。
公安、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應當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危貨站(場)外的停放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危貨站(場)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將危貨站(場)投入使用的;
(二)未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
(三)未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四)允許資質不合格或者安全檢查不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進出危貨站(場)的;
(五)未及時制止和糾正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的;
(六)未編制應急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查處的;
(二)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九條 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湖南城陵磯新港區、南湖新區、屈原管理區的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規定做好轄區內危貨站(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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