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編制辦法

為使國家公路運輸樞紐規劃編制工作規範化、科學化,確保規劃質量,交通運輸部制定了《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編制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編制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交通部
交通部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編制辦法
第一條 為使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編制工作規範化、科學化,確保規劃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總體規劃是公路運輸樞紐建設前期工作的重要環節,是指導公路運輸站場建設的重要依據。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確定公路運輸樞紐規劃區範圍內客貨運輸站場的總規模、數量和布局,初步確定各站場的站址、性質和功能、生產能力和技術等級、建設規模和控制用地,並提出實施措施和建議等。
第三條 總體規劃應符合以下要求: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滿足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交通發展規劃等相協調;充分考慮綜合交通運輸發展的需要,與水運港口、鐵路站場、航空港以及城市公共運輸相銜接;充分發揮公路運輸優勢,與公路路線和城市幹道、公路運輸組織和信息化等相匹配。
第四條 總體規劃及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規劃背景及必要性、規劃指導思想和目標、功能定位、布局規劃、信息系統規劃、實施安排和政策措施等(詳見附屬檔案一《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研究成果及內容要求》)。
第五條 總體規劃的範圍原則上控制在樞紐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範圍內。
第六條 總體規劃的期限為10—20年。
第七條 總體規劃在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協調下,由公路運輸樞紐所在城市(以下簡稱樞紐城市)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八條 承擔總體規劃編制任務的單位,應當具備工程諮詢甲級資格,並具有相關領域的經驗和業績。在編制過程中,應組織經濟、技術、工程等相關專業人員進行深入調查和分析論證。總體規劃編制要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及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九條 國家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聯合審批;其它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由樞紐城市人民政府會同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批准後應及時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 批准後的總體規劃是確定公路運輸樞紐投資項目的依據。在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以及經濟社會和交通運輸的重大變化及時進行調整,提出修編報告,按程式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第十二條 總體規劃文本的幅面尺寸統一按A4(210mm 297mm)裝幀,封面採用湖藍色。
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的編制、修編,其它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的編制、修編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頒發的《公路主樞紐總體布局規劃編制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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