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經營權

公路經營權是指依託在公路實物資產上的無形資產,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對已建成通車公路設施允許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權和由交通部門投資建成的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服務設施的經營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路經營權
  • 外文名:Highway Managing Right
內容,轉讓,

內容

在交通部制定的《高速公路會計核算辦法》中,在界定無形資產的時候,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的公路經營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商譽等各種無形資產價值”。對於公路經營權,交通部的規定中,一方面將其界定為特許行為,一方面界定為無形資產,但是,在成立公司的出資中,又規定除公路經營權之外的其他無形資產出資不得超過20%,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0%。同時,在會計處理上,公路經營權和其他公司的處理方法一樣,計入資本公積,收益計入其他業務收入,這就按照無形資產進行分攤。顯然,這在邏輯上是混亂的,必須加以完善。
公路經營權究竟屬於何種權利呢?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物權法理論應視其為一種用益物權,更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一種他物權。從用益物權的特點來看,公路經營權完全符合其法律特徵。

轉讓

公路經營權轉讓是指擁有公路經營權的法人單位,根據一定的目的和要求,經有權機構批准,將經營權移交給國內外經濟組織經營的經濟行為。我國《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對公路經營權轉讓的定義是:
轉讓公路經營權是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授權所屬的公路經營公司(簡稱‘轉讓方’,下同),將經批准的規定範圍內的全部或者部分公路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轉讓給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外單位經營的一種特許行為。”公路屬於國有資產,但國家並非經營性公路的經營主體。公路經營權轉讓屬於政府特許行為,但公路特許經營並非就是公路經營權轉讓。
  • 轉讓公路經營權的範圍
1.經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投入使用的,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允許收費的汽車專用公路及其附屬設施(一般二級公路除外)、特大型獨立橋樑和隧道。
2.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准經營的公路沿線土地,以及汽車專用公路服務區的餐飲、加油、維修、旅館及商店等。
  • 轉讓公路經營權的審批原則和程式
1.有關單位轉讓公路經營權時,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路路產評估,並以確認的評估值作為確定公路經營權轉讓期限和投資回收額的依據。嚴格禁止將公路經營權低價轉讓,也不準以賒銷方式轉讓。
2.國道和有中央投入資金建設的公路,在進行路產評估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交通部申報評估立項;省道和地方投入資金建設的公路,在進行公路路產評估前應按規定向省級人民政府或授權部門申報評估立項。
3.公路路產的評估必須委託具有法定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
4.路產經營權向外商轉讓,無論是部分轉讓還是全部轉讓,均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審批許可權的劃分和審批程式,辦理審批手續。路產經營權向國內非交通管理部門轉讓的,按中央和地方投入資金的不同渠道分別報交通部和省級人民政府或授權部門審批後方可進行。
5.轉讓經營權的期限一般在20年以內,最長不得超過30年。在轉讓經營期間,國家可按公路網建設的需要對其公路進行改擴建,所需資金的籌集及利益分配辦法另行制定。
6.轉讓公路經營權取得的收入必須用於償還所轉讓經營公路建設貸款和新的公路建設項目,任何單位都不得將轉讓經營權的收入挪用或用於發放工資獎金等其他開支。
7.凡有中央投資的公路路產,其經營權轉讓取得的收入歸中央所有或由交通部委託地方交通主管部門代部監管,並可繼續用於該地區的公路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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