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 招 標,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章 投 標,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第五章 監督和考核,第六章 附 則,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08 年 第 8 號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已於2008年7月8日經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李盛霖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活動,公平配置道路旅客運輸班線資源,引導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提高運輸安全水平和服務質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道路旅客運輸班線(含定線旅遊客運班線)經營權許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以下簡稱客運班線招標投標),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不實行班線經營權有償使用或者競價的前提下,通過公開招標,對參加投標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以下簡稱客運經營者)的質量信譽情況、企業規模、運力結構和經營該客運班線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務質量承諾、運營方案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客運班線經營者的許可方式。
第三條
客運班線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鼓勵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配置客運班線經營權。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客運班線招標投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客運班線招標投標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客運班線招標投標工作。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許可許可權,對下列客運班線經營權可以採取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許可,並作為招標人組織開展招標工作:
(一)在確定被許可人之前,同一條客運班線有3個以上申請人申請的;
(二)根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開通的幹線公路客運班線,或者在原幹線公路客運線路上投放新的運力;
(三)根據雙邊或者多邊政府協定開通的國際道路客運班線;
(四)已有的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到期,原經營者不具備延續經營資格條件,需要重新許可的。
第七條
招標人可以將兩條以上客運班線經營權作為一個招標項目進行招標投標。
第八條
客運班線招標投標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招標公告和招標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確定實施省際客運班線招標投標的,可以採取聯合招標、各自分別招標等方式進行。一省不實行招標投標的,不影響另外一省實行招標投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招標投標確定的經營者,相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予以認可,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採取聯合招標的,班線起訖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為共同招標人,由雙方協商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條
通過招標投標方式許可的客運班線經營權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新開發的客運班線經營權的經營期限為6年到8年,具體期限由招標人確定。
第十一條
對確定以招標投標方式進行行政許可的客運班線,在招標投標工作沒有開始之前,申請人提出申請的,許可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客運班線將以招標投標方式進行許可,並在6個月內完成招標投標工作。
第十二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選擇具備法定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各地道路運輸行業協會組織可以接受招標人的委託,具體承擔與招標投標有關的事務性工作。
招標人具備相應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三條
對確定以招標投標方式實行行政許可的客運班線,招標人應當在其指定的報紙、網路等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招標項目內容、要求和經營期限;
(三)中標人數量;
(四)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五)報名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等要求;
(六)報名時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招標公告要求報名時所需提交的材料應當包括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內容。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招標項目的特點、需要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招標項目內容、要求和經營期限;
(三)中標人數量;
(四)投標檔案的內容和編制要求;
(五)投標人參加投標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所需提交材料應當包括《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要求的可行性報告、進站方案、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六)需提交投標檔案的正副本數量以及提交要求、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七)繳納履約保證金的要求及處置方法;
(八)開標的時間、地點;
(九)評分標準;
(十)中標契約文本;
(十一)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招標人不得違背《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規定,提高、增設或者降低、減少條件限制投標人,也不得對投標人實行地域限制。
招標人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十六條
客運班線招標投標評分標準總分為200分,包括標前分80分和評標分120分。標前分的評分標準見附屬檔案。評標分中應當包括安全保障措施、車輛站場設施、運營方案、經營方式、服務承諾、服務質量保障措施等內容,具體評分項目和分值設定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下列要求設定:
(一)有利於引導客運經營者加強管理、規範經營;
(二)有利於引導客運經營者提高運輸安全水平、服務水平和承擔社會責任;
(三)有利於引導客運經營者節能減排;
(四)有利於引導客運經營者提高車輛技術裝備水平;
(五)有利於促進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不少於10日的時間作為投標人的報名時間,該期間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報名截止日止。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投標人報名時提交的材料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對其中已具備招標項目所要求的許可條件的,發售招標檔案。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不少於30日的時間作為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時間,該期間自招標檔案發售截止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
第二十條
在招標檔案要求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檔案,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一條
客運班線招標投標所發生的費用,應納入各級運管機構正常的工作經費計畫。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是回響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已具備或者擬申請招標項目所要求的道路客運經營範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三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並不得再獨立或者以籌建其他聯合體的形式參加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定,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明確在中標後是否聯合成立新的經營實體,並將共同投標協定連同投標檔案一併提交招標人。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招標人報名,並按照招標公告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格預審材料:包括《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要求的除可行性報告、進站方案、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之外的其他申請客運班線許可的材料。不具備招標項目所要求的道路客運經營範圍的,應當同時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材料一併提交。
(二)標前分評定材料:包括最近兩年企業客運質量信譽考核情況、自有營運客車數量、高級客車數量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招標人已經準確掌握投標人上述有關情況的,可以不再要求投標人報送相應材料。
第二十五條 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購買招標檔案後,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及相關材料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進行密封,並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送達指定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簽收保存。任何人和單位不得在開標之前開啟。
投標檔案正本、副本的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聯合體參加投標的投標檔案及相關材料由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簽字並加蓋各方印章。
正在籌建成立經營實體的申請人的投標檔案及相關材料由籌建負責人簽字,不需加蓋單位印章。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在編制投標檔案過程中,如果對招標檔案的內容存有疑問,可以在領取投標檔案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要求招標人進行解釋。招標人在研究所有投標人提出的問題後,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並發至所有投標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招標檔案的補充部分,與招標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檔案進行修改、補充,也可以撤回投標檔案,並書面通知招標人。
修改、補充的內容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修改、補充的內容應當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前按照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提交給招標人。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二十九條 到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止,投標人為3個以上的,按本辦法規定進行開標和評標;投標人不足3個的,招標人可以重新組織招標或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許可。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客運班線招標投標評審專家庫,公布並定期調整評審專家。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從事客貨運輸、財務、安全、技術管理工作5年以上並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的工作人員;
(二)道路運輸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道路運輸中介組織中從事道路運輸領域的管理、財務、安全、技術或者研究工作8年以上,並具有相應專業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開標前委派1名招標人代表並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評審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評標委員會的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評審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評審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不得進入本次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第三十二條 兩個以上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聯合招標的,評標委員會由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分別從各自的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的評審專家組成,每省的評審專家數量由相關方共同商定,每省應當各派1名招標人代表,但招標人代表總數不得超過評審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開標前對已取得招標檔案的投標人提供的標前分評定材料進行核實,並完成標前分的評定工作。
第三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檔案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籌建負責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所有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場拆封全部投標檔案,並宣讀投標人名稱和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
招標投標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開標後,招標人應當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評標必須在嚴格保密的條件下進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評標過程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評標場所必須具有保密條件;
(二)只允許評審、招標人指定的工作人員參加;
(三)所有參加評標的人員不得攜帶通訊工具;
(四)評標場所內不設電話機和上網的計算機。
第三十八條 在開標和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廢標:
(一)投標檔案不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實質性要求,或者因缺乏相關內容而無法進行評標的;
(二)投標檔案未按招標檔案規定的要求正確署名與蓋章的;
(三)投標檔案附有招標人無法接受的條件的;
(四)投標檔案的內容及有關材料不是真實有效的;
(五)投標檔案正、副本的內容不符,影響評標的。
在排除廢標後,投標人為3個以上的,繼續進行招標投標工作;投標人不足3個的,招標人可以重新組織招標投標或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許可。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以下程式進行評標:
(一)審查投標檔案及相關材料,並對不明確的內容進行質詢;
(二)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根據評審質詢意見,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必要澄清和說明,但澄清和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三)認定是否存在廢標;
(四)評審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分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的評定投標人的評標分,並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如果招標項目由兩條以上客運班線組成,則分別確定每條客運班線的評標分後,取所有客運班線評標分的算術平均值為投標人在該招標項目的評標分;
(五)評審對招標人評定的標前分進行覆核確認;
(六)在評審評定的評標分中,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後,取算術平均值作為投標人在該招標項目的最終評標分。最終評標分加上標前分,作為投標人的評標總分;
(七)按照評標總分由高到低的原則推薦中標候選人和替補中標候選人。替補中標候選人為多個的,應當明確替補順序。評標總分分數相同且影響評標結果的確定時,由評審現場投票表決確定中標候選人、替補中標候選人;
(八)出具書面評標報告,並經全體評審簽字後,提交招標人。
第四十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評審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在開標前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標人提交的資格預審材料的有關內容,在任何時候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意見、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評標的其他情況,嚴禁發生任何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行為。
招標人或者監察部門發現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有不公正的行為時,可以向評標委員會提出質疑,評標委員會應當進行解釋。經調查確有不公正行為的,由招標人另行組織評標委員會重新評標和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意見確定中標人和替補中標人。
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應當在7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替補中標人和其他投標人。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中標契約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許可手續。
第四十三條 中標契約不得對招標檔案及中標人的承諾進行實質性改變,並應當作為中標人取得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的附屬檔案。
中標契約的違約責任條款內容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已明確的相應處罰規定相違背。
第四十四條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繳納履約保證金或者提交其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的,中標人應當於簽訂中標契約的同時予以繳納或者提交。由於中標人原因逾期不簽訂中標契約或者不按要求繳納履約保證金、提交履約保函的,視為自動放棄中標資格,其中標資格由替補中標人取得(替補中標人為多個的,按替補順序依次替補,後同),並按上述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招標人向中標人收取的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人所投入車輛購置價格的3%,且中標人交納履約保證金(不含履約保函)達到30萬元之後,如果再次中標取得其它客運班線經營權,不再向該招標人交納履約保證金。
第四十五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聯合體中標但不成立新的經營實體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中標契約,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應當根據中標契約分別為聯合體各方辦理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手續,並分別頒發相關許可證件。
第四十六條 中標人在投標時申請招標項目所要求的道路客運經營範圍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辦理客運經營許可的有關手續。
第四十七條 中標人不得轉讓中標的客運班線經營權,可以將中標客運班線經營權授予其分公司經營,但不得委託其子公司經營。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註冊地不在中標客運班線起點或者終點的,應當在起點縣級以上城市註冊分公司進行經營,註冊地運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辦理有關註冊手續。
第四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在中標契約約定的時限內按中標方案投入運營。
第五章 監督和考核
第五十條 招標投標活動全過程應當自覺接受投標人、監察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社會的監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現正在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嚴重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責令招標人中止招標活動。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評標委員會評審、招標工作人員、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投標無效;已經中標的,中標無效,中標資格由替補中標人取得。給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與投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評審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標方案或者合謀使特定人中標的;
(三)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第五十三條 已經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後無正當理由放棄投標的,在評定當年客運質量信譽等級時,每發生一次從總分中扣除30分。如果投標人在異地投標的,招標人應當將此情況通報投標人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根據雙方簽訂的中標契約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招標人應當對中標人履行承諾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發現中標人不遵守服務質量承諾、不規範經營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要求中標人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招標人依據中標契約的約定可以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數額的違約金,直至收回該客運班線或者該客運車輛的經營權。
第五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中標人繳納的履約保證金應當專戶存放,不得挪用。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中標契約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的相應數額的違約金,應當按照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契約約定從中標人履約保證金中扣除違約金後,中標人應當在招標人規定的時間內補交。逾期不交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依據中標契約進行處理。
契約履行完畢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剩餘的履約保證金本息歸還中標人。
第五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中標人在經營期內的違法行為處以相應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