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設立

公益信託設立

公益信託設立又稱公益信託成立或產生,是指相關當事人依照信託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設立公益信託的行為。公益信託設立是最基本的信託行為,是公益信託關係產生的基礎和前提。由於公益信託涉及公眾利益以及公益信託享受一系列優惠政策,法律對公益信託設立有著更為嚴格的要求。公益信託設立除了遵守信託設立的一般規定以外。還必須遵守~些特別的規定,如必須具有公益目的、受託人的選任必須經過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益信託設立 
  • 類型:經濟術語
具備條件,程式,

具備條件

公益信託設立的條件是指法律對公益信託設立所做的要求。公益信託設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要有確定的公益目的
信託的設立是為了實現一定的信託目的而設立的,沒有信託目的信託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就此點而言,私益信託和公益信託都是一樣的。因此,無論私益信託還是公益信託設立時必須具有明確的信託目的。
就公益信託來說,其設立時不但要求信託目的是確定的,而且要求信託目的必須具有公益性,這也正是公益信託區別私益信託的地方之一。公益信託的目的必須具有公益性,否則不得成立公益信託。公益信託目的的公益性指的是公益信託目的必須是為了發展公益事業或使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受益。信託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要由法律加以規定,各國關於公益信託目的範圍的規定並不相同。根據我國《信託法》第六十條規定,設立信託出於下列目的的,信託目的具有公益性:(1)救濟貧困;(2)救助災民;(3)扶助殘疾人;(4)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5)發展醫療衛生事業;(6)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7)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這些信託目的要么是為了實現慈善、要么是為了發展公共事業。都具有公益的性質,圍繞這些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就是公益信託。
2.要有確定的信託財產
公益信託是圍繞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受益而產生的法律關係,沒有信託財產,信託就失去存在的基礎。信託財產具有高度的獨立性,其不同於受託人財產.也不同於委託人受益人的財產。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有權管理和處分、並就管理信託財產的行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同時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收益有向受益人交付的義務,受益人也就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的收益享有受益權。因此,在公益信託關係中,不但要求有信託財產存在,而且必須要求信託財產是明確的.否則,受託人就沒有管理和處分的對象,受益人也就失去受益的基礎。
信託財產是由委託人提供的信託財產的確定取決於委託人的意思和行為。委託人確定信託財產的意思一般通過信託檔案或信託遺囑予以表達,具有確定信託財產的意思是確定信託財產的前提,但僅就信託財產確定作出意思表示,並不能達到確定信託財產的效果,還必須有轉移財產的行為,委託人只有將財產交付給受託人以後才能形成確定的信託財產。可見.公益信託的設立要求委託人將財產向受託人實際交付,以形成確定的信託財產。
3.受益人不得被特定化
受益人是公益信託關係的當事人,沒有受益人信託關係難以成立。但作為公益信託設立的特殊條件,要求受益人在公益信託設立時必須是不得特定的。公益信託是為公眾利益或公益事業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如果信託成立時受益人就被特定化了,信託只能理解為是為特定人設立的私益信託,此時信託即便成立也構不成公益信託。因此,作為公益信託的條件要求,受益人在公益信託成立時是不特定的。
4.要有經批准的合格受託人
受託人也是公益信託的當事人,而且受託人承擔著管理信託事務的重任,因此法律將受託人的存在作為公益信託成立的條件要求。
一般來說,法律沒有規定什麼樣的人可以作為受託人,於是公民、組織似乎都可以作為受託人。但應當注意的是由受託人管理職責決定,受託人應當具備基本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法人才能夠成為受託人。
另外,由於公益信託涉及公眾利益,受託人的選任應十分謹慎,為了保證選任的受託人正確履行職責,防止規避法律、損害公益事件的發生,法律規定受託人的選任必須經過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准。
5.要採用書面形式
一般來說,信託的成立與否並不受行為形式的影響。但是考慮到信託制度的特殊性及其中的特殊法律關係,我國《信託法》要求信託設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對公益信託來說,由於其設立要經過管理機構的批准,採用書面形式更便於管理機構、了解信託內容及對受託人的選任,以方便管理機構對信託設立批准與否作出決定。因此,公益信託設立更應該採用書面的形式。
根據《信託法》規定,信託採用的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契約遺囑或其他信託檔案,對這些書面形式,公益信託設立時均可以採用。

程式

公益信託設立的程式是指公益信託設立所經歷的步驟及所辦理的手續。公益信託設程式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制訂信託檔案
信託檔案是信託關係的載體,是信託關係的反映。完善、詳盡的信託檔案對信託的設立有著重要意義。信託關係設立的第一步就是制定信託檔案。
信託檔案有不同的表現,可以是信託契約,也可以是信託遺囑或其他信託檔案。根據信託檔案具體表現的不同,其製作要求也有所不同。比如信託契約是雙方行為,應遵守契約法有關規定進行;信託遺囑是單方行為,要遵守法律關於遺囑的規定進行。不過,無論採用哪一種具體的信託檔案設立信託,都必須在信託檔案中表明信託關係的基本要素,即指明公益信託的委託人及其權利義務、受託人及其權利義務、信託監察人及其權利義務、公益目的或受益人的範圍、信託財產的種類及範圍、公益信託的變更和終止等。
2.提出設立公益信託申請
公益信託不同於私益信託之一是公益信託設立必須得到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准,因此,向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提出設立公益信託的申請是公益信託設立所不可缺少的重要一步。
關於誰有權提出設立公益信託的申請.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設立公益信託,應該說委託人、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請。一般來說,若委託人只有一人或者數人的,可以由委託人直接向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提出設立公益信託的申請;若委託人人數眾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由受託人提出申請應該更為合適。
申請人提出設立公益信託申請應提交申請書、信託檔案(包括信託契約、信託遺囑其他信託檔案)、申請人、受託人的基本情況等申請資料。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檔案應齊、內容要詳細完備。對申請資料不齊全的,受理申請的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對申請檔案尤其是信託檔案內容不具體、不完備或不合適的,受理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進行補充、修改。
3.審查批
公益信託涉及公眾利益和公益事業的發展,同時公益信託一旦成立就享受特殊的優惠政策,因此,為了防止委託人利用公益信託實現私人目的,也為了選擇合格的受託人,更好地實現公益目的,法律規定公益信託設立必須經過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審查批准。
根據《信託法》規定,負責公益信託設立審批的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就我國目前的公益事業管理體制而言。並沒有建立統一的公益信託管理機構,對公益事業是分領域或行業來進行管理的,因此公益信託的審批機構的確定取決於公益信託本身所屬的領域.比如醫療衛生事業信託的審批機構為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救助貧困信託的審批機構為民政部門、教育信託的審批機構為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等。
公益信託的審批具體分為審查和批准兩個行為,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審查的對象是公益信託的設立和受託人的確定。對公益信託設立的審查主要是審查信託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信託財產是否具有合法性、委託人是否具有主體資格、信託檔案是否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權利義務設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有無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和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的情形等:對受託人的審查主要是對受託人資格、受託人的資信等涉及受託人管理信託能力及遵守信託誠信度等情況進行審查。
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審查公益信託設立和受託人確定要遵守謹慎和鼓勵原則,要做到通過審查避免不當公益信託產生,也要做到對合格的公益信託不故意刁難、拖延,及時審查批准,使公益信託儘快設立、及早發揮公益信託的作用。
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審查以後,要履行批准手續。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予以批准,發布批准檔案或作出批准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對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通知申請人補充或修改,不予補充或修改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對完全不符合設立公益信託要求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申請人對不予批准公益信託設立或受益人確定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複議或訴訟
4.移交財產
信託是圍繞信託財產而產生的法律關係,信託財產的確定是信託關係產生的基礎、是信託設立的前提,公益信託最終得以成立必須有委託人向受託人移交的確定信託財產。移交財產是公益信託設立的最後一步,公益信託設立申請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信託財產由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信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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