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電信設施保護安全等級要求》是2014年1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用電信設施保護安全等級要求
- 實施日期:2014-01-01
- 發布日期:2013-10-17
- 標準號:YD/T 2664-2013
- 制修訂:制定
- 批准發布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用電信設施保護安全等級要求》是2014年1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公用電信設施保護安全等級要求》是2014年1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備案信息備案號:43143-2014備案公告: 2014年第2號(總第170號) ...
第七條 電信設施屬於戰略性公共基礎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礙依法進行的電信設施建設,不得破壞電信設施、危害電信設施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危害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並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第七條 省電信管理機構、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電信業務經營者和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電信設施安全、電磁輻射等相關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增強公眾電信設施保護意識。第八條 電信設施屬於戰略性公共基礎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
第三條【法律保護】電信設施屬於公共基礎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危害電信設施安全。 第四條【基本原則】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破除壟斷、共建共享、科學利用、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
第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範圍履行電信普遍服務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部門應當為電信普遍服務提供便利條件,在規劃、建設、用地等方面給予扶持。第六條電信設施是公用基礎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
(一)制定電信設施保護和管理制度;(二)進行日常巡迴檢查,定期檢修和維護;(三)設定警示標誌,標明所有者、管理者及其聯繫方式;(四)根據需要設定圍牆、柵欄等保護設施;(五)建立安全分級保護、風險評估制度;(六)與有關部門和...
第二條 〔適用範圍與概念界定〕本省行政區域內電信設施的建設與保護,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電信設施,是指組成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的所有設施,包括交換機、伺服器、數據存儲設備、通信光(電)纜、通信管道、通信桿(塔)、發射天線...
已經建成的電信設施,具備共享條件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以出租、出售或者資源互換等方式與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實現資源共享。第九條 電信設施建設應當執行國家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要求;其...
電信業務經營者編制企業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電信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第八條 電信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最佳化配置、資源共享、破除壟斷的原則,執行國家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並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對配套建設的電信設施、廣播電視傳輸網路設施及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第十五條 在公用電信網路已實現光纖傳輸的縣級及以上城區,新建住宅區和住宅建築的電信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採用光纖到戶方式建設;既有住宅區和住宅建築的...
第十五條 電信設施建設應當與當地城鄉風貌、自然景觀相協調。已建成的電信設施不符合協調性要求的,應當逐步進行改造。新建基站和天線應當小型化、美觀化。在國道、省道和城市主幹道沿線、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以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
第六條 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應當遵循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協商共建、資源共享的原則。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公用電信設施,不得阻礙公用電信設施建設和維護,不得危害公用電信設施安全。第八條 省電信管理機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4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
在老舊小區新建、改建、擴建電信設施,應當採取隱蔽的建設方式或者與小區建築風格相統一。具備電信線路入地條件的,已有的架空電信線路應當入地。第十二條 從事電信設施建設的單位,應當依法在相應資質等級範圍內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
(四)落實電信設施保護責任,保障網路和信息安全。《辦法》規定,一是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等可能危及電信設施安全時,應當事先通知電信業務經營者,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二是因工程建設等原因,確需改動或者遷移電信設施的,應當與電信...
第十六條 從事通信設施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和資格,並在資質和資格規定的等級範圍內從事相關活動。第十七條 在自然保護地、文物保護區等區域建設通信設施的,應當採取景觀化或者隱蔽化的...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內電信通信設施的保護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電信通信設施,是指敷設、加掛在本市行政區內的公用電信通信設施,包括電話線、通信纜線、通信線路管道、分線箱(盒)、交接箱、公用電話、人(手)...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電信設施規劃、建設與保護,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設施,是指通信線路(光纜、電纜等)、槽道、通信管道、通信桿塔、通信分線箱(盒)、通信交接箱(間)、公用電話亭、公用移動基站、通信機房以及用於實現...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電信管理機構、電信業務經營者、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電信安全、電信基礎設施保護、電磁輻射知識等宣傳。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