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舊住宅,指已分配出租給職工使用並根據房改要求以後將在市場出售的公有住宅,公有舊住宅一般以標準價或成本價出售,現租住戶有優先購買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有舊住宅
- 性質:已分配出租給職工使用並根據房改要求以後將在市場出售的公有住宅
公有舊住宅,指已分配出租給職工使用並根據房改要求以後將在市場出售的公有住宅,公有舊住宅一般以標準價或成本價出售,現租住戶有優先購買權。
公有舊住宅,指已分配出租給職工使用並根據房改要求以後將在市場出售的公有住宅,公有舊住宅一般以標準價或成本價出售,現租住戶有優先購買權。 名詞解釋公有舊住宅,指已分配出租給職工使用並根據房改要求以後將在市場出售的公有住宅,...
它是指由國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占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設,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
第五條 凡在本市具有常住戶口的個人,均可向房屋產權單位申請購買其新分配的公有住房或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個人購買公有住房堅持自願的原則。鼓勵購房人參加住房保險。無租賃關係的新建公有住房和騰空的舊公有住房,按照“先售後租”和...
1、凡在本市有正式戶口的職工、居民、以自住為目的,均可申請購買在本地區範圍的公有舊住宅。2、每戶購買舊住宅的面積,按正式戶口平均每人不超過建築面積十六平方米的,單位給予補貼;超過購房標準的部分由個人按售價的全價購買。已辦...
1、由售房單位填寫“昆明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單位公有住房出售計畫申請表”一式三份,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後連同房屋平面圖、竣工證件、房產所有證(複印件)一併報市房改辦審批。2、房改辦將批准的購房申請錶轉“昆明房地產評估事務所”統一...
1、公有住房出售後,購房人須服從房產管理部門對住房的行政管理,認真執行國家政策及政府規定,依法使用住房。2、嚴禁私自拆改房屋構件,不得改變房屋使用性質。3、購房人有依法保護、管理房屋及公共設施的義務,有對損害公共利益、違反社會...
第二條 凡獨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戶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出售。但列入舊城改造規劃、產權歸屬未定和具有歷史保護價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向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數量,一般...
第十九條 購房職工和城鎮居民分期付款期間調離本市或死亡的,由其直系親屬或合法繼承人繼續付款。其直系親屬或合法繼承人不需要住房的,由房屋產權單位與直系親屬或合法繼承人進行經濟結算。第二十條 職工以市場價購買的公有住房,產權歸...
第十五條住房的實際售價,要根據房屋的結構、成新、樓層、居室朝向、地段環境、室內設施及室內裝修等調劑因素區別計價。第十六條以成本價出售舊公有住房,按售房當年新房的成本價成新折扣計算。以標準價出售舊公有住房,按售房當年新房的...
成本價的7項價格構成因素是: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包括煤氣、給水、排水、供電、供暖、道路、通訊設施)建設費、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1994年新建磚混套房標準價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在1994.03.23由建設部頒布。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直轄市、市、建制鎮公有房屋的管理。第...
我市一九九五年出售新建的磚混結構成套標準住宅的成本價為每平方米860元。一九九五年出售新建的磚混結構成套標準住宅的標準價為每平方米526元,其中負擔價每平方米322元,抵交價204元。第十二條 以成本價購買舊公有住房,年成新折舊率為...
1992年8月28日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2年11月3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保障城市公有...
《浙江省城鎮公有房屋管理辦法》是由省政府於一九九零年五月十八日頒布的關於公有房屋的管理方面的規定。頒布 省政府令第1號 現發布《浙江省城鎮公有房屋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 長 沈祖倫 一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內容 第一...
鄭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條例,於1992年8月28日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1992年11月3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根據1997年3月13日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
向高收入職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市場價;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成本價,成本價應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7項因素,舊房的成本價按...
(七)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八)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第六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要求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
第三條凡獨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符合分房條件的職工和承租居民戶出售。但列入舊城改造規劃、產權歸屬未定和具有歷史保護價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向符合分房條件的職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數量,一般應不低於每年...
第二條凡獨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戶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出售。但列入舊城改造規劃、產權歸屬未定和具有歷史保護價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向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數量,一般應...
所謂公產房,是中國特殊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對於所有權屬於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按照...
以成套改造或者拆除重建方式,對本市公有舊住房以及與公有舊住房同屬更新範圍的私有房屋(以下統稱舊住房)實施的更新活動(以下統稱舊住房更新)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成套改造,是指將建築結構差、功能不全、確需保留的舊...
舊住房綜合改造費用應當採取多方籌資的辦法予以解決。公有住房改造的費用可從房屋租金、改造後新增房屋出售收入、改造範圍內公有住房出售後的淨歸集資金等中列支。第二十九條(新增房產權屬)舊住房綜合改造增加的物業管理用房、小區公共配套...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價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職工個人所有,按照標準價購買的,職工擁有部分房屋所有權,一般在5年後...
1984年7月,我國開始第一次全國城鎮房屋普查工作,歷時兩年多,基本查清了全國城鎮房屋狀況以及居民住房水平,為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提供了決策依據。1986年3月,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成立,提出了調整公有住房租金、發放住房補貼,逐步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