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由北京市政府頒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對象:公共服務設施
  • 要求:同步交付使用
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7]99號
各區縣建委、規劃分局、國土資源分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附:《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規範新建商品住宅小區參建各方行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以下簡稱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本市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國土資源、規劃分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 應當按照規劃意見書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教育、醫療衛生、社區管理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80%之前 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條 市和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用於住宅小區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時,應當將規劃意見書中明確同步建設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其建設時序作為出讓條件,並約定土地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小區建設方案(以下簡稱建設方案)向相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建設方案內容有重大變更時,受讓人應在變更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內容及變更後的建設方案告知相關國土資源、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建設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住宅小區建設工程基本情況(附表)。
(二)建設工程的進度安排及保障措施。
(三)住宅小區分期建設時,建設方案還應當包括:
1、分期的區域劃分,區域界限,建設時序;
2、每期區域內的住宅棟號及每棟建築面積;
3、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功能及建築名稱;
4、每期工程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及建設進度安排;
5、每期工程的招標和竣工驗收計畫。
第七條 建設方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期建設應當包括住宅、與住宅配套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含道路、綠地)及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工程建設進度安排合理。
(二)工程招標和竣工驗收計畫能夠保證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三)分期的區域界限是道路或綠地的,將道路、道路照明、綠地納入前一期建設範圍。
(四)每期建設應當包括與交通幹道相連的道路以及與下一期建設的有效臨時隔離措施。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提交建設方案。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住宅小區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的申請是否符合規劃意見書的要求進行審核,並註明與住宅同期進行驗收的公共服務設施。
第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住宅小區項目施工招標檔案備案時,應當審核施工招標範圍是否符合建設方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方案確定的施工招標範圍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的預售方案是否符合建設方案進行審核。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公示建設方案,並將建設方案和本辦法第十三條內容作為契約約定的房屋交付條件寫入商品房預(銷)售契約。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施工許可範圍對住宅、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等單位工程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並將建設方案的實施情況納入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二條 房地產 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建設方案確定的竣工驗收計畫,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住宅小區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每期建設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工程達到下列要求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方可組織住宅工程的竣工驗收:
(一)按照建設方案內容,完成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並且竣工驗收合格。
(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驗收合格,具備投入使用條件,已經明確產權、管理權及其關係,並且以書面形式明確管理責任。
(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工程達到下列要求:
1、生活用水及節水設施齊全,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生活用水納入城鄉自來水管網的,須取得供水專業單位的供水認可。採用自供水的住宅小區,供水設備應符合給水設計規範、設備完好。
2、生活用電應按有關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若因分期建設暫時無法提供永久供電的,須取得供電專業單位的認可,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過渡性供電措施,並需保證用電的使用功能要求和使用安全。
3、採用市政管道燃氣的住宅小區,應當按照開發建設單位與燃氣供應企業確定的燃氣供應方案完成室內和室外燃氣管道的敷設和銜接,並經燃氣供應企業驗收確認。若確因客觀條件限制,暫時無法實現燃氣供應,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會同燃氣供應企業提出過渡性解決方案。採用自建管道燃氣供應站的住宅小區,須提供該自建管道燃氣供應站的竣工驗收報告和北京市燃氣經營許可證。
4、供熱系統要符合供熱配建標準,達到建築節能設計要求。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系統的,要取得供熱專業單位出具的具備供熱條件認可檔案。
5、電話通信線、有線電視線按設計要求敷設到戶。
6、道路建設符合規劃要求,與外界交通幹道之間有道路相聯,並按照設計要求完成相應的公共照明設施建設。
7、完成住宅小區相應綠化建設,因季節原因未完成綠化的,應有防塵措施。
8、住宅周邊場地清潔,道路平整。採取分期建設的,已建成與下一期施工工地有效的臨時隔離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綠地的,已完成道路、道路照明或者綠地建設。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選定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參與住宅小區每期建設的竣工驗收。
沒有按照建設方案完成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不得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將住宅小區的公共服務設施移交給有關單位,並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建設方案進行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招標投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 該 項目招標檔案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建設方案進行竣工驗收的,或者在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條件時進行住宅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責令改正。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設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 或弄虛作假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錄在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涉嫌犯罪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檢察機關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房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2007年3月1日後(含3月1日 )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住宅小區項目,適用本辦法。
2007年3月1日,全市所有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但是未開始進行施工招標的住宅小區項目,應當依據本辦法補充制定建設方案,並按照本辦法進行招標投標、施工許可、房屋預售和竣工驗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