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暫行)

《增城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暫行)》是增城市政府2016年發行的意見。

增城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暫行)
為規範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以下簡稱配套設施)建設移交的管理,創造方便、舒適的生活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管理規定》(穗府辦〔2010〕1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設施建設移交的範圍
本實施意見所指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設施,是指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標準與準則(修建性詳細規劃篇)》、《廣東省義務教育規範化學校標準(試行)》等規定,明確要求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配套的教育、醫療衛生、行政管理、郵政、市政公用設施等配套設施。具體包括:中學、國小、幼稚園(含託兒所)等教育設施;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殘疾人康復服務中心等醫療設施;派出所或警務室等警務用房、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消防站、社區居委會等行政管理設施;垃圾壓縮站、公共廁所、環境衛生站、以及110KV變電站、220KV變電站、公交站場、郵政所等市政公用設施。
除郵政所等市政公用設施外,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設施開發企業應當無償移交給歸口管理部門使用、管理;其中110KV變電站、220KV變電站等供電用房,可由開發單位代徵用地,移交給供電專業管理部門組織建設。郵政所等市政公用設施屬於專營行業運行的社會公益性配套設施,開發企業應當按成本造價(由土建成本、土地價格和相關稅費等組成)移交給歸口專營部門使用。
肉菜市場等屬於市場經營的配套設施,由開發企業按規劃確定的用途組織經營。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設施建設移交的責任主體
(一)管理主體
市民政局負責配套設施移交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
市城鄉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根據本實施意見和職能分工監督管理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
(二)建設和移交主體
配套設施項目建設和移交主體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實施房地產開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
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劃設計規定的種類、規模、設施要求等設定標準和經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核定的位置出資進行配套設施建設。
(三)接收主體
市教育局負責中學、國小、幼稚園(含託兒所)等教育設施的接收;市衛生局負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接收;市殘聯負責殘疾人康復服務中心的接收;市公安局負責派出所或警務室等警務用房和消防站的接收;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公交站場的接收;市供電局負責110KV變電站、220KV變電站等供電用房(或用地)的接收;市城鄉建設局和各鎮街共同負責接收垃圾壓縮站、公共廁所、環境衛生站;市郵政局負責郵政所的接收;各鎮街負責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和社區服務中心的接收。
三、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設施建設移交程式
(一)規劃管理程式
1.市城鄉規劃局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制定配套設施的項目、規模和設施要求等設定標準;專業管理或行業管理標準發生變化的,由市城鄉規劃局會同專業管理部門調整相關配套設施的設定標準。配套設施設定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2.市城鄉規劃局在報建許可和規劃驗收許可階段嚴格按照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時序進行行政許可。在開發項目建設總量完成80%前(即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計算容積率建築面積÷修規批准的總計算容積率面積≦80%,下同),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修規批准的全部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報建。在開發項目建設總量完成80%前,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修規批准的全部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驗收。
3.國有土地出讓前,市城鄉規劃局根據國家、省、廣州市有關檔案要求初定出項目配套設施的種類、規模和設施要求,並與相關接收單位充分溝通協商後,出具開發項目規劃條件,明確配套設施的種類、規模和設施要求等設定標準。規劃條件設定的配套設施種類、規模應當由開發商提供土地及出資建設,並按照本實施意見“配套設施移交目錄”(詳見附屬檔案)的要求進行移交,此條款和按時移交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組成部分。市城鄉規劃局在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核定配套設施的位置,配套設施位置要與配套功能相符並方便社區居民。
4.市國土房管局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應當按照“配套設施與開發項目主體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交付使用”的原則,明確與開發企業約定配套設施開發時序,其中獨立用地的配套設施建設應當明確約定在首期開發建設同時實施。
5.市城鄉規劃局在對公共服務設施進行規劃驗收合格後,應在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相應欄目內明確配套設施的名稱、建築面積、應移交的部門等內容。
(二)建設移交管理程式
1.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明確的種類、規模、設施要求等設定標準和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核定的位置進行配套設施建設。必須在開發項目建設總量完成80%前(即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計算容積率建築面積÷修規批准的總計算容積率面積≤80%)完成全部配套設施項目的建設。申請項目規劃驗收後,開發企業應當在一個月內書面通知接收單位。
2.規劃驗收合格的項目,市城鄉規劃局要每個月發出一次書面通知給各接收單位,通告已規劃驗收合格的配套設施的名稱、建築面積、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證號、規劃驗收合格的日期等內容,告知各接收單位按規定接收通報的配套設施,並督促開發企業配合相關接收單位做好配套設施的移交工作。同時,市城鄉規劃局要將該通知抄送市城鄉建設局,讓市城鄉建設局做好配套設施的竣工備案登記工作。市城鄉建設局要每個月向各接收單位發出書面通知,通報已竣工備案的配套設施登記情況。
3.各接收單位在接到市城鄉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局的書面通知和開發企業的通知後1個月內,聯繫開發企業負責人,組織接收本單位應接收的配套設施,與開發企業簽訂《公共服務設施配套項目移交協定》,開發企業要在15個工作日內,按協定要求將配套設施的用地資料、報建圖紙資料、建築施工圖紙有關資料及申報、報建、驗收等有關原件(非獨立用地的配套設施移交複印件,並在複印件上註明原件由開發企業保留,加蓋開發企業公章)按照移交清單目錄交給接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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