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辦法

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辦法

《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辦法》是為了推動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滿足公眾出行需求,根據《交通強國建設綱要》《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等有關檔案要求,制定的辦法。

2024年5月,《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5月,《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推動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滿足公眾出行需求,根據《交通強國建設綱要》《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等有關檔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全國所有已投入運營滿一年的高速公路服務區(含停車區,下同)。普通國省幹線服務站(點)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評定原則】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工作遵循全面覆蓋、合理分級、嚴格評定、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組織分工】交通運輸部公路局負責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管理工作,制定等級評定實施方案和具體標準。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第二章 評定標準
第五條 【評定對象】參加服務質量等級評定的高速公路服務區應已投入運營滿一年,雙側服務區以對為單位、單側服務區以個為單位參加等級評定。
第六條 【等級劃分】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劃分為五個級別,即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達標和不達標;五星級代表高速公路服務區的最高等級,四星級代表較高等級,三星級代表基本等級,達標為滿足公眾出行基本需求的服務區。全國高速公路停車區服務質量等級分為達標和不達標兩個等級。不達標的服務區(停車區)要加強問題整改、提升服務質量,最終實現達標。
第七條 【評定內容】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內容由等級配置類指標和水平評價類指標兩部分組成。等級配置類指標包括基礎設施、綜合服務、運營管理、智慧低碳、安全管理等。水平評價類指標包括公共衛生間、公共場區、餐飲服務、零售服務、汽車服務、人性化服務、信息化建設、綠色低碳、基礎管理、社會影響等。停車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主要以水平評價類指標為主,包括公共衛生間、公共場區、便利服務、規範管理等。
第八條 【評定標準】等級配置類指標為必備項,服務區水平評價類指標滿分為100分。在滿足等級配置類指標的基礎上,水平評價類指標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的,評定為五星級服務區;考核得分80(含)~90分的,評定為四星級服務區;考核得分70(含)~80分的,評定為三星級服務區;得分60(含)~70分的,評定為達標服務區;得分60分以下或等級配置類指標不達標的評定為不達標服務區。
停車區水平評價類指標滿分為100分。考核得分60分(含)以上的,評定為達標停車區;考核得分小於60分的,評定為不達標停車區。
第九條 【特殊情形】等級評定當年和前一年,發生一般安全事故,且負主要及以上責任的,不能評定為五星級服務區;發生較大安全事故,且負主要及以上責任的,不能評定為四星級及以上服務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出現全國範圍內重大負面輿情事件,且負主要及以上責任的,不能評定為三星級及以上服務區;發生特大安全事故且負主要及以上責任的,評定為不達標服務區(停車區)。
第十條 【評定指標】等級配置類指標和水平評價類指標由交通運輸部公路局另行發布。
第三章 評定程式
第十一條 【組織流程】評定程式按照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自評、初評、省級核評、部級覆核、公示確定等程式開展。
第十二條 【自評】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通過自評,提出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建議,並將自評結果報送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初評部門。
第十三條 【初評】初評部門根據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報送的自評結果開展初評,確定服務區初評結果,並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評。
第十四條 【省級核評】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上報的初評結果開展核查評定,確定服務區核評結果,並將三星級及以上服務區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政務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通過後,將核評結果報部覆核。
第十五條 【部級覆核】交通運輸部公路局組織對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報的五星級服務區進行重點抽查覆核,並確定最終評定結果。
第十六條 【結果公示】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五星級服務區名單在交通運輸部政務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由交通運輸部發文公布。四星級及以下服務區名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文確定。
第十七條 【掛星標識】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結果,按照部統一樣式標準,組織將三星級及以上服務區予以標識。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評定周期】交通運輸部公路局對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實行動態管理,評定工作原則上每兩年開展一次,不收取評定費用。
第十九條 【日常管理】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要對照服務質量等級評定標準,對已評定星級的服務區開展常態化自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完善。
第二十條 【監督指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已評定星級服務區監督指導,確保已評定星級服務區滿足等級評定要求,持續發揮引領作用;對不符合評定標準的及時督促責令限期整改;限期內未按規定要求完成整改的,降星處理並報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降星處理】已評定星級的服務區發生安全事故或出現社會負面輿情,且負主要及以上責任的,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評定標準,做降星或摘星處理並報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星級中止】已評定星級的服務區因改擴建等原因停止運營的,暫時中止其星級;待恢復運營後,下一次等級評定時重新評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公路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辦法(試行)》(交公路發〔2015〕29號)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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