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批准於1958年6月25日經第42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5年08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8月28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批准於1958年6月25日經第42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
批准於1958年6月25日經第42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同時聲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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