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1958年直轄市和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1958年直轄市和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1958年直轄市和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是1957年11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1958年直轄市和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57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1957年11月29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1957年11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六次會議通過)
1957年11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六次會議根據國務院周恩來總理關於1958年直轄市和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問題的建議,決定:1958年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必須在1958年5月31日以前完成;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必須在1958年6月15日以前完成。
法律相關檔案(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