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第三修改議定書》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第三修改議定書》的決定

2011年08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批准2010年7月23日由外交部部長楊潔篪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河內簽署《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第三修改議定書》。它是在越南河內簽訂唯一英文文本。

2011年08月24日,外交部副部長崔天凱在受國務院委託對議案作說明時表示,《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第三修改議定書》與我國法律不相牴觸,批准該議定書有利於顯示我國對東協共同體建設的政治支持,也有利於加強我國同歐盟的關係,符合我國外交戰略和國家利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第三修改議定書》的決定
  •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適用範圍:全國
  • 通過時間:2011年8月26日
發布機構,修改部分,相關內容,

發布機構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第三修改議定書》的決定
(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批准2010年7月23日由外交部部長楊潔篪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河內簽署的《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第三修改議定書》。

修改部分

汶萊達魯薩蘭國、高棉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澳大利亞聯邦、孟加拉人民共和國、加拿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印度共和國、日本國、蒙古國、紐西蘭、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巴布亞紐幾內亞獨立國、大韓民國、俄羅斯聯邦、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東帝汶民主共和國、土耳其共和國、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以下稱締約方),
希望確保與東南亞內外一切熱愛和平的國家,特別是東南亞地區的鄰國,及其成員僅為主權國家的區域組織適當加強合作;
考慮到1976年2月24日於巴厘島登巴薩簽訂的《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以下簡稱《友好條約》)序言的第五款提出有必要與東南亞地區內外一切熱愛和平的國家進行合作,以推動世界和平、穩定與和諧,
茲同意如下內容:
第一條
《友好條約》第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
“經東南亞所有國家,即汶萊達魯薩蘭國、高棉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同意,條約將開放供東南亞以外國家和其成員僅為主權國家的區域組織加入。”
第二條
《友好條約》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
“但是,東南亞以外的任何締約方,只有直接涉及需通過上述地區程式解決的爭端時,才適用此條款。”
第三條
本議定書須經批准,並在最後一個締約方交存批准書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在越南河內簽訂唯一英文文本。

相關內容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於1976年2月簽署,是東協基礎性政治檔案。為擴大條約締約方範圍並解決東南亞以外國家加入該條約的程式問題,東協先後通過了條約的第一、第二修改議定書。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批准我國加入該條約及其兩個修改議定書。
2007年7月,東協同意歐盟以整體身份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為解決歐盟入約的法律問題,東協在徵求各締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第三修改議定書,外交部部長楊潔篪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第三修改議定書,該議定書將在所有締約方交存批准書後生效。截至2011年8月9日,已經有新加坡、法國、馬來西亞、韓國、紐西蘭、菲律賓、汶萊、俄羅斯、美國等9個國家批准了第三修改議定書。
崔天凱表示,第三修改議定書屬於外交類國際條約,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該議定書應當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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