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8日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5.08.28
- 實施時間:2005.08.28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批准於2003年5月21日經第56屆世界衛生大會通過的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同時聲明: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禁止使用自動售煙機。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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