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決議 (1981年3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81-3-6
-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目標:為了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
基本資料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時間】1981-3-6
全文
(1981年3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