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29日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兒童權利公約》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1.12.29
- 實施時間:1991.12.29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在符合其憲法第二十五條關於計畫生育的規定的前提下,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履行《公約》第六條所規定的義務。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