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11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否兼任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問題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55.11.10
- 實施時間:1955.11.10
1955年11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55年11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5年11月10日第二十六次會議討論了福建省人民委員會、湖北省人民委員會提出的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是否可以兼任各級...
六、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鄉級的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縣級以上的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第...
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否兼任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問題的決定(1955年11月通過)13.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1956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14.文化娛樂稅條例(1956年5月全國人大...
1982年5月4日通過。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並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設定顧問的建議,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顧問、最高人民檢察院顧問,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議,全國...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分別設立相應的檢察處、科和其他業務機構。”三、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的任免,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修改...
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中華人民...
第九條 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須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經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副省長、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的人選。代理省長的人選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推薦,由常委會...
副主任,局長、副局長,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頒發任命書;通過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其他工作人員,會後由常務委員會委託提請機關...
第四條 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州長、市長、縣長、區長和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各該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提名,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代理人...
第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
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
決定的代理檢察長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七條在決定自治區主席、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代理人選時,如果在現任副職中沒有合適人選,分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地方國家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省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貫徹黨的幹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幹部...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討論了安徽省革命委員會提出的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經過什麼程式產生的問題,決定:為適應工作需要...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法院法律地位的議案》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檢察院法律...
第二十四條 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議,批准撤銷設區的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批准撤銷地區轄縣(市)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第四節 省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
第四條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州長、市長、縣長、區長和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各該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提名,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代表人選;...
第八條 代表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時,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有權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選。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任免問題的決定》在1960.01.21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1960年1月21日通過 主席令二屆第1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60年1月21日...
九、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有權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
2014年5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4年5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任前...
省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十人以上書面聯名,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有權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範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