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同外國締結條約的批准手續的決定,發布時間為1954-10-16。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同外國締結條約的批准手續的決定
- 發布時間:1954-10-1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同外國締結條約的批准手續的決定,發布時間為1954-10-1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同外國締結條約的批准手續的決定,發布時間為1954-10-16。目錄 1 法規頒布 2 法規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同外國締結條約的批准手續的決定法規頒布 編輯 語音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
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對外關係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積極開展對外交往,加強同各國議會、國際和地區議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
1961年4月3日通過。(1961年4月3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友好條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引渡條約》的決定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批准2012年12月20日...
《關於批准中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友好合作條約的決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在塔什乾簽署的法規,2014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第五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友好合作條約》的決定 (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批准2013年12月5日由國家...
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的決定。2002年2月28日,雙方在北京互換批准書,條約生效。2021年6月28日,中俄元首宣布《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延期。條約歷史 2001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相關內容。法規頒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全國人大法律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4-...
第十三條 條約簽署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法制機構應當從法律角度對條約進行審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義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簽署,且根據締約程式法或者有關規定應當報請國務院審核並建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准或者加入,...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批准2010年10月7日由外交部部長楊潔篪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羅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義大利共和國政府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1]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批准外交部部長唐家璇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1年10月30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引渡條約》。法規頒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報送多邊條約的,還應當附送多邊條約締約方的批准、核准、加入和接受情況或者締約方清單。需要對條約作出聲明或者保留的,報送部門還應當附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或者加入條約的決定代擬稿。第二十二條報送國務院核准、決定加入...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發布文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墨西哥合眾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批准2010年7月23日由外交部部長楊潔篪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河內簽署的《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第三修改議定書》。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第三修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葡萄牙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批准2007年1月31日由時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8年通過的決定。 目錄 1 發布部門 2 發布文號 發布部門 編輯 語音 ...
(1957年3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57年3月26日第五十三次會議決定派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的全權代表。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模里西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決議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模里西斯共和...
布拉柴維爾)友好條約的決議 1964年11月5日通過。(1964年11月5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二九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剛果共和國(布拉柴維爾)友好條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1995年2月28日通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務院副總理兼外交部部長錢其琛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4年7月29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加拿大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如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領事條約》的決定在2003.02.28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批准由我國外交部部長唐家璇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2年4月25日...
頒布單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60.12.14 實施時間 1960.12.14 (1960年12月14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邊界條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61.01.30 實施時間 1961.01.30 (1961年1月30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高棉王國友好和互不侵犯條約。有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頒布時間 2014年12月28日 實施時間 2014年12月29日 頒布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批准2006年11月6日由時任外交部部長李肇星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第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它的職權是: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解釋法律,制定法令,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接受外國使節,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