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批准中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友好合作條約的決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在塔什乾簽署的法規,2014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自2014年6月27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批准中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友好合作條約的決定
- 發布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4年6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4年6月27日
《關於批准中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友好合作條約的決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在塔什乾簽署的法規,2014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自2014年6月27日起實施。
《關於批准中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友好合作條約的決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在塔什乾簽署的法規,2014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批准2013年9月9日由國家主席習近平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塔什乾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注意到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準則,本著發展兩國領事關係的願望,有助於保護兩國國家和兩國國民的權利和利益,鞏固兩國間的友好合作,決定締結本條約,並...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共和國建交聯合公報是由烏茲別克斯坦在1992年01月02日,於塔什乾簽定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根據兩國人民的利益和願望,決定兩國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二日起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兩國政府同意,...
雙方重申,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關於相互關係基本原則和發展與加深互利合作的聲明》和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夥伴關係條約》為中烏髮展互利和...
和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夥伴關係條約》以及二0一0年六月九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關於全面深化和發展兩國友好合作夥伴關係的聯合聲明》,為新時期兩國關係的發展...
雙方重申,2004年6月15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關於進一步發展與加深兩國友好合作夥伴關係的聯合聲明》和2005年5月25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夥伴關係條約》為中烏夥伴關係的長遠發展打下...
九、為加強中烏夥伴關係,擴大和深化各領域全面互利合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總理米爾濟約耶夫已責成相關部門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夥伴關係條約》5年落實綱要草案。
中國烏茲別克斯坦關係,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的外交關係,兩國於1992年1月2日建交。中烏兩國的友好關係是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中國尊重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的獨立、主權與領土完整,支持烏茲別克斯坦領導人為...
基於雙邊合作的高水平,以及兩國在共同關心領域進一步開展全面合作的意願,雙方決定進一步深化親密友好、休戚與共、共享繁榮的新時代中烏全面戰略夥伴關係,特此聲明如下:一 雙方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均處在國家發展、民族...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為促進兩國在打擊犯罪領域內的有效合作,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達成協定如下:詳細內容 第一條 引渡義務 締約雙方有義務根據本條約的規定,經...
鑒此,雙方一致決定擴大經貿、投資、金融合作,協助和支持兩國企業開展活動,在“優勢互補、互惠互利”原則的基礎上,在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境內共同實施經濟領域的投資項目。八、雙方支持並願共同落實中方關於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的倡議,...
我這次在烏茲別克斯坦要出席上海合作組織撒馬爾罕峰會。今年適逢《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簽署20周年和《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長期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簽署15周年。本組織在憲章和條約確立的宗旨和原則指引下,踐行“上海精神”,堅守初心使命,推動成員...
十、雙方強調,2019年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政府關於簡化商務人士簽證手續的協定》為鞏固兩國友好關係、發展雙邊經貿和投資合作、促進人員往來和發展旅遊業開闢了廣闊前景。中方滿意地指出,烏方已為中國公民實施10日...
應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總統伊·阿·卡里莫夫的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至十六日對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進行了國事訪問。兩國領導人在親切友好的氣氛中就進一步發展雙邊關係及共同關心的廣泛的地區和國際問題深入坦誠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原則,為了加強在司法協助領域的合作,達成協定。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第一編 總則 第二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機組人員和海員簽證互惠的安排 2013.7.112013.7.19 53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 2013.9.9 塔什乾 54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關於建立戰略夥伴關係的聯合聲明 2011.6.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外交部2005年至2006年合作計畫 2005年5月25日 北京 55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夥伴關係條約 2005年5月25日 北京 56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亞洲開發銀行關於湖南公路發展項目二期的...
中國國家教育委員會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高等和中等專業教育部本著促進兩國在高等教育方面合作的願望,根據1983年12月16日在曼谷由中蘇兩國代表參加簽署的“亞洲和太平洋地區國家關於承認高等教育課程、畢業文憑及學位的地區性協定”第二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