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相互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高等院校及其科研機構頒發的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及學位的協定

中國國家教育委員會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高等和中等專業教育部關於相互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高等院校及其科研機構頒發的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文憑)及學位的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相互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高等院校及其科研機構頒發的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及學位的協定
  • 對象:中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
  • 時間:1993年3月6日
  • 地點:北京
檔案全文,生效日期,

檔案全文

中國國家教育委員會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高等和中等專業教育部本著促進兩國在高等教育方面合作的願望,根據1983年12月16日在曼谷由中蘇兩國代表參加簽署的“亞洲和太平洋地區國家關於承認高等教育課程、畢業文憑及學位的地區性協定”第二條第三款,為確定相互承認由兩國高等院校及其所屬科研機構頒發的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文憑)及學位的標準,達成如下協定:
雙方相互承認對方高等院校及其科研機構頒發的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文憑)及學位。
相互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高等院校及其科研機構所頒發的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文憑)及學位,旨在給予上述證書的獲得者在兩國謀求職業和進一步深造時以平等的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相互承認高等院校及其科研機構所頒發的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文憑)及學位,即意味著這些證書的持有者已獲得了某一專業所要求的教育,但在從事具有特殊要求的職業活動和進入高等院校及其科研機構接受大學後教育時,必須遵守兩國各自的國家法律規定。
雙方自本協定簽字之日起即承擔保證兩國的所有高校及其科研機構絕對執行本協定條款的義務。
本協定不觸及另一方與第三國、地區性國家集團和國際組織簽訂的仍有效力的條約、議定書、協定和公約。
雙方將相互通報各自國家高等教育體系以及學位授予條件方面的變化情況。

生效日期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於1993年3月6日在北京簽署,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烏茲別克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