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愛爾蘭政府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學歷證書的協定

基於二OO一年二月十九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愛爾蘭政府教育合作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愛爾蘭政府(以下簡稱雙方)認識到,建立一種機制以保證雙方高等教育學位學歷證書的相互承認,將會進一步促進中愛兩國在教育領域的合作,推動兩國間的人員交流,並達成如下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愛爾蘭政府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學歷證書的協定
  • 協定目的:提供相關互認信息
  • 適用範圍:中國高等教育機構
  • 時間:二OO一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條 協定目的,第二條 適用範圍,第三條 高等教育證書的範圍和層次,第四條  高等教育機構的入學,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第六條  協定的有效期和效力,

第一條 協定目的

一、本協定旨在簡化兩國高等教育機構對頒發給學生的學位學歷證書的相互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愛爾蘭教育與科學部將負責指定適當的機構,提供相關互認信息,並根據各自國家現行的法律和實踐提出具體建議。
二、雙方指定機構將對各自高等學校就高教辦學和雙方體系下的證書可比性提供建議和諮詢,以促進學術交流和合作。
三、鑒於近年來中國高等教育機構發生的重大且持續的變化,愛爾蘭指定機構將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指定機構,向愛方提供有關中方目前認可的高等學校的信息。
四、鑒於愛爾蘭高等教育機構及學位授予機構獨特機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指定機構將會同愛爾蘭指定機構,向中方提供有關愛爾蘭政府目前認可的高等學校及學位授予機構的信息。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協定適用於中方目前承認的所有可以頒發學位學歷的中國高等教育機構,愛爾蘭政府目前承認的擁有學位授予權的所有高等學校以及學位授予機構。
在中國,“高等教育機構”指的是國家承認的、有學位授予權或可以頒發學歷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
二、雙方的指定機構將通過外交途徑向對方提供各自最新的高等學校、有關機構及學位授予機構名單,並就雙方認可的各種學位學歷證書交換信息。
三、雙方將尊重對方高等教育機構根據其相關規定進行招生的自主權。

第三條 高等教育證書的範圍和層次

一、在對中國和愛爾蘭學位學歷材料作對比性研究的基礎上,雙方指定機構對學位學歷可比性提出建議。
二、中國學位學歷框架概要作為本協定的附屬檔案1。
三、愛爾蘭全國學位學歷框架體系中的高等教育學位學歷概要作為本協定的附屬檔案2。
四、雙方鼓勵並支持兩國高等學校和學位授予機構在課程學分認可領域開展合作,以促進雙邊的學生交流。

第四條  高等教育機構的入學

一、獲得經認可的中國教育機構頒發的大專文憑的人員,在達到愛爾蘭高等學校制定的具體招生條件的前提下(包括課程組織形式),按中國專升本方式,可以申請攻讀愛爾蘭榮譽學士學位。
二、獲得經認可的中國高等學校頒發的學士學位人員,在達到愛爾蘭高等學校制定的具體招生條件的前提下,可申請攻讀研究生學位和(或)參加職業學習。
三、獲得中國學士學位且成績優異並順利完成高質量論文或研究工作的人員,在滿足愛方學校的具體錄取要求前提下,可直接攻讀愛爾蘭博士學位。
四、獲得經認可的中國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頒發的碩士學位人員,在具有相關的學習經歷、完成相關的研究計畫書以及滿足愛方學校的具體錄取要求前提下,可申請在愛爾蘭攻讀博士學位。
五、獲得經認可的愛爾蘭授予機構頒發的高等證書及普通學士學位(或同等證書)的人員在達到中國高校制定的具體招生條件,包括項目組織形式前提下,按愛爾蘭攻讀榮譽學士學位的形式,申請攻讀中國學士學位。
六、獲得經認可的愛爾蘭授予機構頒發的榮譽學士學位且成績優異者,根據中國高等教育機構博士學位的相關規定,應可以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
七、 獲得經認可的愛爾蘭授予機構頒發的碩士學位人員可在中國攻讀相關領域的博士學位。
八、正在中國高等教育機構就讀、並已順利完成部分課程的中國學生,可以申請愛爾蘭高等教育機構適當承認其學分,在達到愛爾蘭高等學校制定的具體招生條件的前提下(包括課程組織形式),在相關專業繼續學習。
九、正在愛爾蘭高等教育機構就讀、並已順利完成部分課程的愛爾蘭學生,可以申請中國高等教育機構適當承認其學分,在達到中國高等教育機構制定的具體招生條件的前提下(包括課程組織形式),在相關專業繼續學習。
十、 中國高等教育機構和科研機構保留決定根據自身規定,決定其所有課程所要求的考試成績和等級的權利。
十一、愛爾蘭高等學校將保留根據其自身規定決定其所有學習課程所要求的考試成績和等級的權利。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

一、雙方將成立一個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成員由雙方提名。成員名單將通過外交渠道向對方提交。專家委員會的基本職能為:
二、負責因執行本協定而出現的所有後續活動和討論,包括必要時對細節問題進行討論。
三、監控和簡化雙方指定機構和其他相關組織之間的合作,確保中愛兩國互認機制的持續發展和信息交流。
四、專家委員會將根據經雙方指定機構同意的工作計畫,組織必要的會議和(或)討論。會議的地點通過外交渠道商定。

第六條  協定的有效期和效力

本協定將自雙方簽字之日起三個月後生效。雙方均可在任何時間以書面形式提前六個月通知對方,終止協定。
本協定於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簽署,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愛爾蘭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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