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地方性法規備案工作的通知》在1987年5月25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地方性法規備案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7年05月25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5月25日
- 發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地方性法規備案工作的通知》在1987年5月25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地方性法規備案工作的通知》在1987.05.25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頒布。根據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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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存在本...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認為無審查必要的,報經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或者常務委員會分管負責人同意後,向提出審查...
第十八條 實施本條例的工作程式,由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制定。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規(類別)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託,現就《...
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這次會議還對地方組織法進行了修改,規定了省會市和經國務院批准...
第二章 地方性法規的起草 第五條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立法的長遠規劃,以及本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需要和有關方面提出的地方立法建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室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地方立法長遠規劃和...
第一條 為保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監督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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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使批准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工作規範化、程式化,保證法規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提出立法計畫,由辦公廳彙編交有關部門起草。第十一條 屬於政府工作的,由省人民政府組織起草。第十二條 屬於審判工作、檢察工作的,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起草。第十三條 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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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性法規的草擬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需要制定實施細則、施行辦法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草擬或組織有關方面草擬。(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批准、由國務院頒布的法規...
(三)依照國家憲法、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制定廣州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法規,以及經濟特區的單行法規等;(四)依照國家憲法規定,制定的自治州、自治縣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第四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計畫...
第三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一星期前將會議日期、議程通知常務委員會委員。第十五條 省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