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經2013年1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7次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2013年1月3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8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職能、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組織結構、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自律監管、監督管理、附則6章35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無
  • 號數:第89號
  • 時間:2013年1月18
  • 發起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現狀: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監會令,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能,第三章 組織結構,第四章 自律監管,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附 則,媒體報導,

證監會令

第89號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3年1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7次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郭樹清
2013年1月31日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管理,明確其職權與責任,維護股票掛牌轉讓及相關活動的正常秩序,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
第三條 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以下簡稱掛牌公司)為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人數可以超過200人,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統一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負責組織和監督掛牌公司的股票轉讓及相關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堅持公益優先的原則,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正常運行,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各參與人提供優質、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務。
第六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股票掛牌轉讓及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各項規章規定,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各項業務活動及各參與人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維護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運行秩序,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章 職能

第八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職能包括:
(一)建立、維護和完善股票轉讓相關技術系統和設施;
(二)制定和修改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
(三)接受並審查股票掛牌及其他相關業務申請,安排符合條件的公司股票掛牌;
(四)組織、監督股票轉讓及相關活動;
(五)對主辦券商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參與人進行監管;
(六)對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監管;
(七)管理和公布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相關信息;
(八)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職能。
第九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就股票掛牌、股票轉讓、主辦券商管理、掛牌公司管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業務規則。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制定與修改基本業務規則,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制定與修改其他業務規則,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新的證券品種或採用新的轉讓方式,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十一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為組織公平的股票轉讓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轉讓即時行情。未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使用或傳播股票轉讓即時行情。
第十二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收取的資金和費用應當符合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並優先用於維護和完善相關技術系統和設施。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制定專項財務管理規則,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三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從其收取的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登記結算業務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與其簽訂業務協定,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十五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的職責劃分,建立健全內部組織機構,完善公司治理。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十六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股東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股東持股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新增股東或原股東轉讓所持股份的,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十七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及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八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及高級管理人員由中國證監會提名,任免程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前款所述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九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組成及議事規則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章 自律監管

第二十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主辦券商制度。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從事主辦券商業務的證券公司稱為主辦券商。
主辦券商業務包括推薦股份公司股票掛牌,對掛牌公司進行持續督導,代理投資者買賣掛牌公司股票,為股票轉讓提供做市服務及其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業務。
第二十一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依法對股份公司股票掛牌、定向發行等申請及主辦券商推薦檔案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與符合條件的股份公司簽署掛牌協定,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二十二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督促申請股票掛牌的股份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十三條 掛牌公司應當符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持續掛牌條件,不符合持續掛牌條件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及時作出股票暫停或終止掛牌的決定,及時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掛牌股票轉讓可以採取做市方式、協定方式、競價方式或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轉讓方式。
第二十五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參與股票轉讓的投資者應當具備一定的證券投資經驗和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了解熟悉相關業務規則。
第二十六條 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股票轉讓的正常進行時,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股票轉讓的正常秩序,可以決定臨時停市。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七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建立市場監控制度及相應技術系統,配備專門市場監察人員,依法對股票轉讓實行監控,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異常轉讓行為。
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及時採取自律監管措施,並視情節輕重或根據監管要求,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督促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為掛牌轉讓等相關業務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並對出具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發現相關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的,可以依法採取自律監管措施,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依法應當由中國證監會進行查處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查處建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的會議紀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運行情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自律監管職責履行情況、日常工作動態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報告的其他信息。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其他報告義務,比照執行證券交易所管理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有權要求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其章程和業務規則進行修改。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進行監管,開展定期、不定期的現場檢查,並對其履職和運營情況進行評估和考核。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監管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義務,中國證監會比照證券交易所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為其他證券品種提供掛牌轉讓服務的,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在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股份轉讓相關活動,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媒體報導

為了加快推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建設,切實為廣大中小企業提供資本市場服務,2月2日,中國證監會公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據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暫行辦法》主要解決三方面問題:一是確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及掛牌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職能,對其組織結構提出特殊要求,對其履行自律監管職責提出明確要求;三是建立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基本監管框架,在明確和突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自律監管職責的同時,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實行統一監管。
《暫行辦法》共6章,35條,包括總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職能、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組織結構、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自律監管、監督管理及附則。《暫行辦法》在制定過程中,堅持了以下原則:一是借鑑國際經驗,探索監管創新。從境外發達市場的慣例來看,證券監管機構對公司制市場組織者的監管,主要包括治理結構監管、業務規則審批、現場檢查三個方面。《暫行辦法》積極探索了對我國第一家公司制證券市場組織機構的監管方式,規定了相應的內容。二是充分放權,支持市場創新。《暫行辦法》力圖賦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具有更加市場化的運作機制,更加充分的自主權和更加廣闊的政策空間。因此,《暫行辦法》按照市場優先和社會自治的總體思路,充分授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自主制定掛牌條件、轉讓方式、主辦券商管理等各項基本業務規則,支持其探索形成高效、靈活、符合場外市場特徵的規則體系和制度框架,增強競爭力。三是依法定責,公益優先。從國際實踐看,培育和扶持中小企業具有一定公益性,多屬政府部門承擔的職責。因此,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社會公益屬性更加凸顯,承擔著服務中小企業和負責自律監管的雙重職能。為此,《暫行辦法》在總則部分明確規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堅持公益優先,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正常運行,為各參與人提供優質、高效、靈活、低成本的金融服務。《暫行辦法》的具體條款也進一步體現了上述要求。四是簡單明了,急用先行。考慮到現階段對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監管,還缺乏足夠的實踐經驗,《暫行辦法》定位於一個階段性、探索性的監督管理辦法,重點對一些重要事項作出原則性規定,對一些暫時難以明確的內容作了簡化處理。隨著擴大試點工作不斷推進,今後可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進一步完善。
該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公布實施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還將發布實施相關業務規則,全國場外市場的業務規則體系將逐步建立,為全國場外市場建設從區域性試點轉為面向全國的規範運行奠定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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