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級方式
內部信用增級是
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信用增級方式,最大優點是成本較低,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 (1) 直接追索權。
由SPV保有對己購買的
金融資產的違約拒付而向發起人直接追索的權利,通常採取償付擔保或由發起人承擔
回購違約資產的方式。它分為完全追索權和部分追索權,而部分追索權較常見。
這種方式的信用強化體現在,可以利用發起人的財力進行補償,而且促使發起人更好地服務, 但它的缺點在於評級機構對資產證券的評級不會高於發起人的資產
信用評級,而且過多的直接追索權容易導致
真實出售的效力受到懷疑。
(2) 優先/次級結構。
優先/次級結構是指通過調整
資產支持證券的內部結構,將其劃分為優先權證券和
次級證券或更多的級別。在還本付息、損失分配等方面,優先權證券都享有某種優先權。優先權的安排可以有多種形式,例如,現金流首先用於償還優先權證券的利息和
本金,欠付次級或其他級別證券的本息則被累積起來。在這種結構安排下,優先權證券的風險在很大程度上被次級證券吸收,從而保證優先權證券能獲得較高的信用級別,但回報也相應較 低,次級證券回報則相應較高,這種根據不同投資者對不同風險和回報的不同偏好劃分不同評級的投資交易,有利於證券更加符合資本市場的上市標準,獲得更好的發行條件,擴大投資者隊伍,降低綜合成本,提高證券的適銷性和發展規模。
現金儲備賬戶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兩部分:一是
利差,即基礎
資產組合產生的收益超出支付給投資者的本息以及SPV運作費用的差額部分,實際上是SPV從事證券化業務的淨收入。二是SPV的自有資金。現金儲備賬戶的資金累積越多,投資者的利益就越有保障,
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也就相應得到提高。
(4) 超額抵押。
發行人建立一個大於發行的證券
本金的抵押資產組合,以大於本金的剩餘資產作為本金的擔保,即被證券化的資產實際價值高於證券的發行額,發行人在向原始權益人購買證券化資產時不支付全部價款,而是按一定比例的折扣支付給原始權益人,在發生損失時,首先以超額部分的剩餘資產予以補償。超額抵押主要套用於發生負債而不是
資產出售的證券化
債券。如果在證券償還期間,抵押資產的價值下降到預先設定的某一金額以下,發行人就必須增加抵押資產。
根據我國1986年頒布的《企業
破產法》的規定,當企業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可由企業本身或
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一旦破產申請得到法院的批准,企業將進入
破產清算程式,確定企業
破產財產,向債權人償還債務。而且《企業破產法》還規定已經抵押的財產不作為破產財產,但超額抵押部分仍舊屬於破產財產。抵押財產不列入破產財產可以視為目前我國開展
資產證券化進行“真實銷售”的唯一法律依據,但是由於我國《
破產法》規定超額抵押部分仍舊屬於破產財產而進入
清算財產行列。那么,對於超額抵押部分進入清算後,SPV是具有優先追索權,還是與其他
債權人一樣沒有優先追索權呢?根據《
破產法》的規定,SPV與其他債權人一樣,不具備優先追索權。在這種情況下,將造成證券化資產無法與原始權益人進行
破產隔離。因此,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內,資產證券化中的超額抵押將難以實現“
真實銷售”,成為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障礙之一。同時,我國缺少浮動擔保的規定,我國《擔保法》沒有規定浮動擔保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基本上否定了國外普遍存在的浮動擔保制度在我國實施的可能性。這樣,有可能導致超額抵押契約無效,使
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的權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作為信用增級的一種輔助條款,回購條款通常規定:當抵押資產組合的未清償餘額低於一個指定額(一般為最初本金餘額的5%到10%)或在規定期限內,一個具有較高信用級別的第三方參與人必須回購所有未償付抵押資產。回購收益用於立刻清償或存放於信託賬戶繼續支付。因為在整個資產組合臨近到期時,組合內尚未得到清償的資產數目已經人為減少,資產的信用質量會變得很不穩定,
回購條款保護投資者免受可能發生的損失。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回購期限越短,回購金額下限越高,對投資者的保護程度越高。
(6) 擔保投資基金。
這是內部信用增級中較新的一種方式,與
現金儲備賬戶類似,這種結構也是與優先/次級級別聯繫起來一起使用的。與現金儲備賬戶不同的是,信用增級的提供者並非向發行人貸款,而是將這筆資金作為投資基金投資於交易的一部分。
抵押資產的現金流先順次償付優先權和次級投資者,再支付投資基金的收益,收益的金額相當於現金儲備賬戶貸款的利息或費用收入。由於擔保投資基金由
資產池的一部分資產作抵押,發行人可以將更多的資產進行證券化。
機制分析
內因才是事務發展的根本原因。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市場的發展和完善,更需要市場內部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只有從資產流轉的過程中著手,才能有效解決信用帶來的風險。 內部信用增級機制主要包括評估信用等級水平、分配信用風險、時間分檔三個方面。
1.決定信用增級水平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的信用增級水平一般由
資產池質量、相關服務和信用支持兩個因素所決定。在資產池的信用質量比較低時,第二個因素就更為重要。相反,如果是
國庫券的
債券組合,它除了需要一個檔案櫃來保存償付記錄外,不需要其他任何的服務。與此相對應的是所謂的“非主流市場”,貸款人將資金貸給了無法從傳統渠道獲得信用的借款人,所以這樣的服務將是比較規範。隨著市場對於各種特殊資產類型的認知程度,確定信用增級水平的要求會各不相同。
2.時間分檔
除
信用風險外,應收款組合還會包含提前支付的風險,也許還有組合所具有的平均生命期、到期日、償付計畫等特徵。時間分檔的目的在於使得風險最小化,間接增加信用增級水平,這也是
信用評級機構所分析的重點。
3.分配信用風險
信用增級是基於相對成本的。信用增級的提供者或者證券化結構的架構者通常都會考慮各種形式的信用增級,再提供給發起人。這實際是信用風險分配的過程。此中的關鍵在於交易各方應該確保信用增級者、投資者和信用增級機構都能夠充分地理解風險的組合,包括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對於所收集的靜態和動態信息的分析和對貸款發放、服務和托收的分析,所有的風險和承擔風險相應的成本都應透明化。
法律障礙
(1)對抵押品和借款人進行標準化分類,甄別不同的信用等級時的障礙 在我國,由於擔保法律制度相對不完善,各家銀行對借款人的信用評定標準不統一,其中,在借款人違約時,出現了對抵押品的處置問題。我國目前沒有形成一個抵押品處理市場,主要處理方式是通過法院拍賣、自找買家等非專業化手段,不能及時高效處理抵押品。我國還沒有建立統一的登記機關,重複擔保時有發生,而且由於登記機關費用昂貴,提高了信用增級的成本。
超額抵押指的是SPV收到資產的金額大於SPV為資產支付的全部價款之間的差額,與證券化資產一起作為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
抵押品。在高級/附屬證券結構這種內部增級形式出現前,超額抵押是內部增級的一種主要形式。1986年我國(
破產法》規定,在企業進人
破產清算時,企業
破產財產用以向
債權人償債。已經抵押的財產不作為破產財產,但超額抵押部分仍舊屬於破產財產,進人
清算財產之列參加清算,因此在發起人破產時就不能起到內部
信用提高的作用。一般而言,S叭戶在證券化資產中對第三方的權利並不能因證券化提高,所以(破產法》規定,SPV不具優先索償權,投資者必須與SPV其他債權人平等分享現金流,超額抵押就無法作為
資產證券化信用增級的內部方式。
(3)高級/次級參與結構的法律限制
在我國其使用前景也被看好。例如,2003年,華融資產管理公司132億元不良資產處置信託證券化項目中,就包含了兩級受益權,儘管該
信託計畫還不是證券化,但結構相似。因此為了保障投資者的權益,應當在證券化特別法中對
次級證券的劣後受償屬性進行法律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