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決定》是2000年10月9日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目的是在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過程中進一步加強內蒙古自治區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加快城市現代化建設步伐,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決定
- 發布單位:80502
- 發布文號:內黨發[2000]15號
- 發布日期:2000-10-09
【生效日期】2000-10-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總體思路:合理髮展大城市,重點發展中等城市,大力發展小城鎮。強化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的整體實力和對全區乃至毗鄰地區的帶動輻射作用;合理擴大烏海市、赤峰市、通遼市及盟所在地的城市規模,完善城市功能,提高整體水平,形成區域中心城市;積極發展旗縣(市)駐地鎮及部分區位優勢和發展潛力明顯的小城鎮。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職能明確、規模等級有序、基礎設施完善的區域城鎮體系。
(二)政策措施:加快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行積極的人口遷移政策;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放開搞活房地產二級市場,逐步使土地收益成為城市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進一步完善城市就業和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政策;根據城市化進程和區域經濟發展的需要,因地制宜、積極穩妥地調整行政區劃;以市場為導向,以科技為動力,最佳化城市經濟結構,加快工業化進程,大力發展第三產業;改革投融資體制,拓寬融資渠道,多渠道、多層次地籌集資金。
(三)主要目標:到2005年,全區城市化水平達到45%,城市供水普及率達到95%,污水處理率達到45%,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60%,氣化率達到70%,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25%,人均擁有道路面積達到70%,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25%,人均擁有道路面積達到8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積達到11平方米。到2010年,全區城市化水平達到50%。
(四)建立健全適應市場經濟需要,對各項建設需求反應迅速、措施有力、協調統一、管理科學、靈活高效的城市規劃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建立和完善各級城市規劃、建設與土地管理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城市規劃建設與土地管理的基本政策和有關規劃的銜接問題。
(五)提高城市規劃設計水平。①自治區和盟市、旗縣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要從區域整體出發,合理配置空間資源,科學確定城鎮的數量和布局,明確發展重點。②自治區和各城市人民政府應加大城市規劃編制和城市設計的投入力度,高標準、高質量地修編城市總體規劃,並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做好詳細規劃編制和城市設計工作。編制規劃和規劃管理所需經費要列入當地財政年度預算。③城市設計既要體現民族和地方特色,又要突出時代風貌。城市主要地段的標誌性建築、商業中心、公園、廣場、旅遊景點以及機場、車站、口岸等主要建設項目,都要精心規劃、設計,尤其要嚴格執行城市規劃確定的各項控制指標,搞好建築物形體、色彩及景點規劃設計。④城市詳細規劃和設計必須經過充分論證,依照法定程式審批和實施。到2005年,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海市、赤峰市、通遼市的詳細規劃覆蓋率達到100%;15個縣級詳細規劃覆蓋率達到80%以上;68個旗縣所在地(鎮)的詳細規劃覆蓋率達到60%以上。⑤要將城市道路交通、環境保護、防洪、環境衛生、綠地系統、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防震減災、消防、電力、電信、廣播電視、地下空間等專項規劃相協調,在城市和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土地利用要服從城市總體規劃,並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⑥加強城市規劃設計市場管理,引入競爭機制,實行招投標制度。
(六)嚴格執行規劃許可證制度。國家和自治區的大中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除符合本行業的規劃外,還應服從城鎮體系規劃。計畫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報批檔案中,應附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經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後,進行施工圖設計。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活動,要嚴格執行“一書兩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嚴格實施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制度。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確保城市建設檔案完整齊備。在城市規劃區內出讓土地時,必須具備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嚴格執行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制度。
(七)城市規劃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隨意調整和變更。城市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集中統一管理,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逐步建立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開發項目的聽證制度,形成公眾普遍參與和監督規劃的運行機制。
(八)加大城市規劃的執法力度,確保城市規劃順利實施。各地要大力宣傳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努力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積極開展城市規劃執法檢查活動,並將檢查結果作為各城市主要負責人實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九)“十五”期間,城市建設以供水排水、道路交通、防洪、供氣、供熱、污水處理、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住宅建設、防治污染為重點。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納入各地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列入預算,分步實施。
(十)加快城市道路和公共運輸建設。認真編修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加快城市主次幹道和支路的建設步伐,逐步形成結構最佳化、布局合理、交通便捷的城市道路網路。對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部門和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有計畫地打通拓寬。凡新建大型建築或公共場所,必須留足停車場用地或建設地下停車場。大力發展城市公共運輸,形成以大運量公共運輸為主、多種交通工具並用的公交運營網路。
(十一)建設完善的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系統。進一步搞好城鎮水資源的勘察和普查工作,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提高供水能力、供水質量和水資源重複利用率,創建節水型城市。凡城市公共給水可以到達的地區嚴禁開掘自備井。大力發展管道燃氣,加快實施陝蒙天然氣利用工程。積極發展熱電聯產,提高集中供熱普及率,有計畫地開展電氣化試驗小區。在城市中心區和主要街道要實現電纜入地,其建設、改造費用由有關部門共同合理承擔。
(十二)加快城市污水、垃圾處理廠的建設,推行生活垃圾分裝、袋裝化和污水、垃圾資源化、無害化。加大城市空氣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對松遼河流域和黃河流域城鎮的污水治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鎮防洪排澇體系。
(十三)加快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創建園林城市。各地要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城市新區開發綠地率不得少於30%,舊區改造不少於25%。包頭、赤峰等有條件的城市要在近年內達到國家級園林城市標準。
加強對占用綠地、砍伐移植樹木的審批管理,凡要砍伐移植的樹木必須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依法加強工程建設管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嚴格履行工程建設管理程式,認真執行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依法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加快有形建築市場建設,進一步整頓、規範建築市場,強化工程質量監督、工程造價和建築材料質量的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
(十五)城市房地產開發要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實現規模效益、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的統一,堅持制止零星插建。在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過程中,土地的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綠地面積、公共服務設施等指標要嚴格按照城市詳細規划進行建設。
對歷史文物、古蹟和體現城市風貌的標誌性建築物採取保護措施並劃定保護區範圍,強化管理。
(十六)各級政府要加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各級政府安排的預算內城市基礎設施基建投資和城市維護建設補助資金,應隨著經濟發展和財力的增強逐年增長。國家明文規定用於城市建設的各類資金,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公用事業附加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污水處理費、城市水資源費、城鎮土地有償出讓金等,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足額徵收並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對利用國債和外資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各地可積極申請和爭取國家批准適量發行政府或企業債券,作為項目配套資金。要爭取和協調金融機構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給予貸款支持。
建立市政公用設施有償使用價值補償體系。自治區建設、計畫、財政部門要抓緊制定市政公用設施有償使用和有償服務的具體政策。
(十七)進一步擴大利用外資規模,拓寬融資渠道。全面放開自治區境內城市(鎮)供水、防洪、供氣、供熱、排水、污水處理、園林綠化以及環境衛生等市場,鼓勵區內外各類企業、國外企業和國際金融組織投資開發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採取項目融資、股份合作、企業併購和出讓經營權或股權等方式,獨資或合資建設經營城市市政公用事業。
(十八)城市基礎設施重點建設項目要實施項目庫管理。對納入自治區項目庫的重點項目,根據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項目前期工作進度等情況,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安排意見,經計畫、財政部門綜合平衡後下達,建設部門要配合計畫、財政部門協調各項建設資金的落實。
(十九)牢固樹立建管並舉、重在管理的思想,全面加強城市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城市管理的領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工作。各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建設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其他部門依據法律規定和職責分工做好有關監督管理工作。進一步理順市、區、居委會各級的管理職能、責任與許可權,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完善城市管理法規體系,健全法律監督機制,實行依法治市。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濫用職權等現象。
(二十)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積極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全面清理馬路市場、違章占道、臨時商業網點、違章建築和違規廣告牌匾等。大力推行路段清掃責任制和“門前三包”、“攤前保潔”等責任制。引入市場機制,使城市公廁管理、固體廢棄物收運和街道保潔逐步走上產業化經營的軌道。
(二十一)加強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管理。建立健全市政設施保養、維護和管理的規章制度及檢查監督辦法。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城市道路、橋樑、排水、防洪、照明、消防、人防等設施的完好。建立健全城市節水機構,強化機構職能,制定節約用水規劃和年度計畫,大力推廣節水器具的套用。嚴格執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嚴禁隨意開挖或占用道路、橋樑、排水管道;不得擅自實施危害防洪、燃氣安全以及消防等設施的任何作業;強化對城市供水、集中供熱、環境衛生、燃氣、園林綠化等企業的資質管理。
(二十二)加強城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爭創文明城市。深入開展創建文明街道、文明小區、文明城市活動。廣泛進行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的城市意識和品德修養。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整治。
(二十三)各級黨委、政府領導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充分認識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在促進城市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中的重要作用。
要因地制宜地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牽頭,建設、計畫、財政、公安、工商、國土資源、衛生、環保、交通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研究協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要認真學習有關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的知識,尊重科學,依法治市,認真搞好城市工作。要把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目標與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一併下達,同步考核、評比和獎懲,逐步形成適應城市現代化建設需要的科學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