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務標準化管理辦法

2023年3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務標準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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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務標準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管發〔2023〕2號
各盟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事務標準化工作“十四五”規劃》,規範我區機關事務標準化工作,有效發揮標準化對機關事務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區機關事務工作實際情況,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務標準化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9日

檔案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務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區機關事務標準化工作,有效發揮標準化對機關事務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區機關事務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標準化工作,包括培養和樹立標準理念,將標準思維貫穿於服務、保障、管理各工作領域,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和修訂機關事務標準並組織實施,對機關事務標準實施績效進行監督考核等。
第三條 機關事務標準化工作應以提升管理效能、促進治理現代化為目標,以現實問題為出發點,堅持問題與目標導向相結合,落實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要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相關政策要求,以機關事務法治化為引領,推進標準化、信息化融合發展。
第四條 提倡法規引用標準,政策實施配套標準,在規範性檔案制定時積極套用標準。
第五條 機關事務標準化工作應秉持靈活、開放的建設策略,鼓勵我區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持或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制定。鼓勵高校院所、相關企業、社會團體等開展或者參與機關事務標準化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我區機關事務標準化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七條 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依據職能職責統籌組織開展我區機關事務標準化建設相關工作,具體負責以下方面:
(一)宣傳貫徹國家及自治區標準化工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我區機關事務標準化工作制度;
(二)編制全區機關事務標準化工作規劃、年度計畫等;
(三)組織擬訂機關事務自治區級地方標準;
(四)組織開展機關事務標準的宣傳貫徹和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效果評估;
(五)聯合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我區機關事務標準化試點示範建設工作;
(六)指導盟市、旗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標準化工作;
(七)積極參與我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標準技術委員會,受標準化主管部門委託推動組建並管理我區機關事務相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八)組織全區機關事務標準化人員的培訓、考核等工作;
(九)組織開展我區其他機關事務標準化相關工作。
第八條 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政策法規處歸口管理我區機關事務標準化工作,組織擬定我區機關事務標準體系、標準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起草和制定、修訂有關機關事務自治區級地方標準,組織開展機關事務標準的宣傳、培訓、貫徹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九條 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相關業務處室根據職能劃分負責各業務領域的標準化工作,對屬於其業務領域的標準制修訂、立項等提出具體意見建議,承擔其業務領域標準的起草及實施工作,對標準貫徹情況開展跟蹤督辦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 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各局屬單位應積極參與標準起草、徵求意見、宣傳、實施等標準化工作,通過標準實施提升工作質量。
第十一條 各盟市、旗縣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依據職責開展其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務標準化工作。盟市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工作實際制定標準化專項規劃。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開展跨區域合作,建立區域協同工作體系。
第三章 標準的制定
第十二條 著力構建上下聯動、創新協調、開放共享的機關事務標準體系。標準體系應突出機關事務行業特色、地方特色,以資產管理為基礎,在基礎通用、服務保障、公共機構節能、公務接待、財務管理等機關事務各項業務領域實現標準全覆蓋。標準體系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制定機關事務標準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明確責任,依法定標。地方標準立項時宜明確組織實施的責任主體,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的規定。
(二)堅持問題導向,按需定標。適應機關事務發展規律和行業標準化需求,符合機關事務標準體系建設需要,有利於提高機關事務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三)堅持系統觀念,科學定標。標準制定過程公開、透明,廣泛徵求和聽取意見,充分體現標準各利益相關方共識。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調查論證,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範性、時效性,提高標準質量。
第十四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在廣泛調研、深入研究、充分協調和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按照規範的格式、體例和相關要求起草標準文本,編寫編制說明及有關附屬檔案。
第十五條 機關事務自治區級地方標準是在全區範圍內,需要在機關事務相關業務領域統一技術要求而制定的標準,其制修訂的項目申報、起草、徵求意見、審查、批准發布等工作,按《內蒙古自治區標準化條例》和自治區標準化主管部門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自治區級地方標準,需要在盟市級機關事務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制定機關事務盟市級地方標準。盟市級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自治區級地方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並與現行相關標準協調配套。相關程式參照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 機關事務行業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的管理按照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機關事務行業標準管理相關要求以及《團體標準管理規定》《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對沒有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為在服務保障過程中控制服務質量、提升保障能力、最佳化管理方式而自行制定標準。內部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與現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協調配套。
第十九條 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本著必要可行的原則對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內部標準立項開展評估,對標準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科學性進行立項評審並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內部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制定標準工作計畫,確定專人負責相關工作。成立標準編寫小組,按立項要求起草標準,鼓勵一線工作人員參與標準編寫工作。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標準起草單位應就內部標準文本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並根據徵集的意見對標準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
第二十二條 內部標準的審查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中標準化歸口管理單位組織進行。標準審查專家組以會議審查或函審方式完成標準審查。未通過審查的項目,起草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修改完善並再次提交審查,或根據審查結論,提出調整或終止項目計畫,報標準化歸口管理單位審核。通過審查的項目,由標準化歸口管理單位統一報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上會研究,批准發布,組織施行。
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機關事務標準發布後,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開展標準宣傳,做好標準解讀。
第二十四條 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堅持以標準化為抓手,明確專人專崗負責推動標準實施工作,在制定政策措施時,積極引用相關標準。通過實施有效的工作任務追蹤和績效評價管理,在職責範圍內落實標準化相關的工作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建立機關事務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加強對標準實施情況的跟蹤評估。可通過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或聘請專家的方式開展標準評估工作。根據反饋和評估情況及行業發展需求、技術進步情況,及時組織相關單位對標準進行複審。地方標準的複審還應將複審建議報同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按要求定期向國管局報送標準化年度工作報告,盟市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每年向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報送標準化年度工作報告,並抄送同級標準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我區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堅持系統思維,強化標準化法治引領,推進標準化、信息化協同發展,做好標準化工作技術保障,推動標準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條 我區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將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鼓勵社會資金投入機關事務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九條 我區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加強機關事務標準化理論建設,強化標準化人才隊伍培養,加強標準化業務交流,充分發揮標準化專家作用,在標準體系最佳化、理論研究、標準落地等方面廣泛開展合作。
第三十條 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及技術水平高並在實施中取得突出成效的標準,我區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表彰獎勵或向有關部門推薦申報標準化和科技成果等方面的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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