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職責調整
(二)增加對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大行政管理行為進行法律論證,提供法律諮詢的職責。
(三)增加草擬、修改、審核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名義簽署的法律事務檔案;參與研究、論證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意見及實施方案的職責。
主要職責
(二)承擔全區依法行政方案的擬訂及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和擬訂考核標準工作。
(三)組織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審查修改各部門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負責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承辦地方性法規、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評估、清理、修改、廢止工作。
(四)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工作,指導全區的行政複議應訴工作。
(五)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強制等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檢查工作。
(六)推進全區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綜合執法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實施全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七)研究、草擬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意見及實施方案;負責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指導行政執法部門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監督糾正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協調部門之間行政執法爭議。
(八)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擬制發的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前置法律審核;辦理下一級人民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指導全區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
(九)對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大行政行為進行法律論證,提供法律諮詢;為自治區人民政府處理重大突發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務。
(十)草擬、修改、審核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名義簽署的法律事務檔案;處理涉及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的有關法律事務。
(十一)組織翻譯、審定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民族語言文本。
(十二)組織指導全區政府法制宣傳、法制培訓;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交流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設8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處
承擔機關的文秘、機要、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機構編制、人事、財務和後勤管理等工作;研究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和法制建設中的重要問題,辦理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備案報送工作;組織開展學術交流,翻譯、審定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民族語言文本;編輯出版政府規章彙編文本。
(二)立法一處
承辦農牧業、林業、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法制工作;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
(三)立法二處
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外事、民族、宗教、教育、科技等部門的法制工作;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
(四)行政複議一處
擬訂貫徹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的辦法、措施;承辦以自治區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承辦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引起行政訴訟的應訴、賠償事項,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檢查、指導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案卷評查工作。
(五)行政複議二處
承辦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指導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負責相關的行政複議案卷評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統計工作。
(六)行政執法監督處
擬訂並推行全區行政執法監督的相關制度和全區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標準;審核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承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負責推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受理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問題的投訴舉報並檢查監督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處理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的行政執法爭議。
(七)依法行政指導處
承擔全區依法行政方案的擬訂及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工作,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對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對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大行政行為進行法律論證工作;草擬、修改、審核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名義簽署的契約、協定和其他法律事務檔案的合法性;處理涉及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的民事、經濟爭議及行政訴訟;為處理重大突發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務。
(八)規範性檔案審查監督處
草擬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審查監督制度;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擬制發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前置法律審核;承擔對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部門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區各部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申請;負責全區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備案審查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