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行政審批制度

價格行政審批制度是政府從事價格審批活動的準則,是政府管理價格的一種手段和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價格行政審批制度 
  • 外文名:Price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我國現行價格行政審批制度是在計畫經濟體制下形成的, 雖然隨著價格改革的不斷深化, 價格行政審批範圍有所縮小,但其根本問題並沒有得到徹底解決, 其弊端日益明顯, 突出地表現為:
1.價格行政審批項目過多、範圍過廣。現行價格行政審批制度帶有濃厚的計畫經濟體制色彩, 其實質是政府運用行政權力對社會資源進行直接配置,表現為商品和勞務價格由行政權力來形成, 以權力實行全面的“市場替代”,政府承擔著“運動員”和“裁判員”的雙重角色, 限制了企業作為經濟活動主體的市場公平競爭, 增加了經濟活動中的制度成本。在這種制度下,政府價格管理主要是依靠行政審批制度來實現的,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行政審批情有獨鐘,認為價格行政審批權越多越好, 不僅不願放棄手中已有的審批權力,甚至層層增加審批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和項目。價格行政審批項目仍然過多、範圍仍然較廣,妨礙了價格機制在最佳化資源配置中基礎性作用的發揮,制約了市場經濟的發展。
2.價格行政審批環節過多、周期過長。由於價格行政審批項目過多、範圍過廣, 過多的審批環節和過長的審批周期由此產生,導致價格行政審批工作的.效率低下。如重複審批、多頭審批,審批程式繁瑣複雜、環節過多、審批中拖拉與扯皮等。這種價格行政審批制度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快節奏, 也與對外開放對價格行政審批“辦事高效、運轉協調”的要求不相適應,它不僅不能推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同時損害了我國對外開放的國際形象, 阻礙了政府價格管理職能的轉變。
3.價格行政審批的法律依據不充分,責任不明確。價格行政審批的法律法規建設滯後,至今政府未就價格行政審批過程需要遵循的程式、條件、權力、義務、失職、處罰等規則在法律上作出規定,致使審批過程中的“人治”程度過深;隨意設立審批事項,審批標準不公開,審批程式不規範,審批機關及審批人自由裁量權過大,受法律法規的制約小,導致審批過程“暗箱操作” 現象嚴重;審批責任不明確,監督機制不健全,對出現的問題很難追究審批人員的責任;因重審批、輕監督,重權力、輕責任的現象存在,使權力“尋租”現象時有發生,從而滋生腐敗,阻礙了價格行政審批制度的創新。價格行政審批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已經嚴重阻礙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要建立“科學規範、廉潔高效、服務優質、監督有力”的價格行政審批制度,必然要求我們從有利於經濟發展的高度出發,改革現行價格行政審批制度。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