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是為了構建分級分類、高效實用的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體系,規範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增強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的專業性、針對性和實用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工作制度,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19日,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國家衛健委聯合印發《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國家衛健委
  • 文號:國疾控應急發〔2024〕7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疾控應急發〔202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疾控局、衛生健康委,中國疾控中心:
為構建分級分類、高效實用的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體系,規範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我們制定了《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疾控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4年4月2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構建分級分類、高效實用的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體系,規範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增強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的專業性、針對性和實用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工作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是指各級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健康部門、單位和基層組織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高效應對傳染病疫情,最大程度減少傳染病疫情及其造成的危害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條 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管理遵循依法科學、分類指導、分級負責、銜接貫通、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疾病預防控制、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全國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地區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的協調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核、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宣傳、評估、修訂等工作。
第二章 分類和內容
第六條 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按照制定主體劃分,分為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健康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
第七條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會同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針對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結合本行政區衛生應急工作實際,制定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
第八條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會同衛生健康等部門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可針對重大傳染病、新發傳染病等其他容易造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傳染病疫情,制定單病種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一般為部門預案。
第九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衛生健康部門應當依職責為醫療衛生機構、學校、幼稚園、托育機構、養老機構、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體育場館、監管場所、車站、港口、機場等人員密集的單位及其他可能引發傳染病疫情的單位和基層組織制定本單位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條 不同層面的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內容應當各有側重。
國家層面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側重明確傳染病疫情應對原則、組織指揮機制、事件分級和回響分級標準、信息報告要求、事後評估、衛生應急保障措施等,重點規範國家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政策性和指導性。
省級層面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應根據國家層面的相應預案,結合本省份實際情況,側重明確傳染病疫情應對的組織指揮機制、監測預警、風險評估、分級回響及回響行動、衛生應急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式、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職責等,重點規範省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指導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各省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面臨的重要傳染病風險編制應急預案。
市縣級層面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應側重明確傳染病疫情應對的組織指揮機制、監測預警、風險評估、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現場管控、醫療救治、衛生應急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式等內容,將疫情防控工作責任逐級分解,確定相關部門工作任務與對口聯絡機制,明確應急狀態下街道、鄉鎮、村居、格線等基層組織具體工作職責,一旦發生疫情可依據相關預 案 迅 速 開 展 工 作、落 實到人。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基層單位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要側重明確傳染病疫情應急回響責任人、風險監測、信息報告、預警回響、衛生應急隊伍組成、處置流程、人員疏散轉移、可調用資源情況等,體現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第十一條 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可以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具體情況,在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框架下,編制細化的操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疫情監測、處置工作程式、回響措施、物資儲備、衛生應急隊伍和相關單位聯絡員聯繫方式等。
第三章 預案編制
第十二條 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組建預案編制工作組和專家組,由預案涉及的部門和單位人員、有關專家及有應急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組組長由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三條 在編制應急預案準備階段,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位預案,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開展風險評估、應急資源調查和典型傳染病疫情案例分析,加強傳染病疫情應對的全流程、全要素情景構建,著力解決應急預案針對性、操作性和實用性不強等問題。
第十四條 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徵求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徵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五條 相鄰、相近地方的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可以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傳染病疫情的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間信息通報、組織指揮體系對接、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支援等內容。
第四章 審核、備案和發布
第十六條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起草或會同衛生健康等部門起草的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在印發前應報國家疾控局進行審核。
地方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起草的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如未有上位預案的,在印發前應報上一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進行審核。
報請審核時,應當提供預案送審稿、編制說明、徵求意見採納情況等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在收到下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報送審核的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後,應於15個工作日內反饋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 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規定;
(二)是否符合上位預案要求並與有關應急預案有效銜接;
(三)框架結構是否清晰合理,主體內容是否完備;
(四)組織指揮體系與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事件級別和應急回響級別設定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簡明、管用可行;
(五)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有關內容。
第十九條 國家層面的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由國家疾控局按程式報批,以國家疾控局名義印發或以國家疾控局和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必要時可報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地方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政府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按程式報批,以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或以衛生健康和疾病預防控制等部門聯合印發,必要時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印發或轉發。
單位和基層組織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的審批由縣(市、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或衛生健康部門進行分類指導,審批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 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制定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將應急預案正式印發文本(含電子文本)及編制說明,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備案或抄送有關部門和單位:
(一)以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發布的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應當由同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報送上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備案,並抄送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二)由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會同衛生健康等部門制定的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備案,並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三)由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制定的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備案;
(四)由其他單位和基層組織制定的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可按照相關要求,向所在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政府層面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應當在正式印發後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發布。單位和基層組織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應當在正式印發後20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以及可能受影響的其他單位和地區發布。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或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可建設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資料庫,加強預案信息化建設,鼓勵在衛生應急指揮系統加入預案模組,提高預案的可及性。
第五章 培訓、演練和宣傳
第二十三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日常培訓的重要內容。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編髮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等開展培訓。
第二十四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將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的演練納入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期間經歷過應急實戰的可適當延長時限。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或參與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演練。
第二十五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開展演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隊伍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演練目標的實現情況,對完善應急預案的建議等。鼓勵委託第三方進行演練評估。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加強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演練的評估指導。
第二十六條 對公開發布的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傳染病疫情應急知識水平和應對技能。
第六章 評估和修訂
第二十七條 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當定期對已經制定的預案開展評估,根據評估情況提出是否需要修訂應急預案,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更新最佳化。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評估一次。應急預案的評估工作,可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評估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必要時開展修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傳染病疫情風險、傳染病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手段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傳染病疫情實際應對工作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重大問題的;
(七)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條 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修訂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傳染病疫情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核、發布程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修訂後的應急預案應及時按照第二十條相關規定進行備案。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明確具體機構和個人負責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並將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編制、審核、發布、備案、演練、評估、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常規工作預算統籌安排。
第三十二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對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對未制定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和人員,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督促其整改。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疾控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疾病預防控制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4〕5號)和《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有關要求,推動構建分級分類、高效實用的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體系,規範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國家疾控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制定了《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分為總則、分類和內容、預案編制、審核發布和備案、培訓演練和宣傳、評估和修訂、保障措施、附則等8章共35條。
(一)總則。明確了《辦法》的法律依據、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定義、工作原則、適用範圍等。
(二)分類和內容。規定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制定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各省份可結合本地實際面臨的重要傳染病風險編制應急預案,規定國家、省級、市縣級不同層面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應當各有側重。
(三)預案編制。對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組建工作組、研究準備、徵求意見和聯合制定預案的內容進行了規定。要求各地編制應急預案應當緊密結合當地實際,在起草準備階段開展風險評估、應急資源調查和案例分析,加強傳染病疫情情景構建。
(四)審核、備案和發布。明確了預案的審核要求,並規定了審核的主要內容和時限;建立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備案制度,對不同主體制定的預案提出了相應的備案要求;規定了除有規定和確需保密外,預案應及時公開發布,加強預案資料庫和信息化建設,提高預案的可及性。
(五)培訓演練和宣傳。要求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日常培訓的重要內容;規定了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預案應急演練,並開展演練評估;要求採取多種形式開展預案宣傳教育。
(六)評估和修訂。加強預案的動態管理,對預案的評估和修訂工作進行了規定,要求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評估一次,明確了需要開展預案修訂的情形。
(七)保障措施。明確預案管理專人負責,所需經費納入常規工作預算統籌安排;要求各級疾控部門對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對未制定預案或者未按照預案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和人員,應當督促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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