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備兌權證是由
標的資產發行人以外的第三方(通常為信譽好的券商、投行等大型金融機構)發行的權證,其標的資產可以為
個股、一籃子股票、
指數以及其他
衍生產品。備兌權證可為歐式備兌權證和美式備兌權證,持有人的權利可以是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備兌權證的行使操作與
股本權證基本一樣,不同的是,
交割方式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現金差價。如果是
股票交割方式,當持有人行使購買股票的權利時,備兌權證發行人需要從市面上購買股票(或將自己原持有的股票)賣給權證持有人;當持有人行使賣出股票權利時,發行人必須按行使價格買下股票。因此,備兌權證的發行人承擔著風險,需要一些
對沖工具來避險。
對備兌權證發行商的規定:在香港市場約有二十家備兌權證發行商,這些發行商多為國際性的
投資銀行。為確保發行商受適當的監管從而保障與發行商交涉的各方權益,
交易所的上市規則規定發行商必須符合指定的入門準則才可發行備兌權證,其中包括發行商的
淨資產必須達20億港元或以上,及 發行商須具備
信貸評級(最低要達A級)或者受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被認可的海外監管機構監管。另外,為確保備兌權證上市後有足夠
流通量,發行商須為其所發行的每一隻上市備兌權證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
備兌權證的交易:如同買賣股票一樣,投資者可於交易時段內在交易所買賣備兌權證,交易須按完整買賣單位(即一手)或其倍數進行,並且負責該等交易的經紀須於交易日後兩天(T+2)與結算所進行交收。備兌權證的
交易費用包括
經紀佣金、
交易征費及
交易費;買賣以現金交收、地區性或非以
股本證券為相關資產的備兌權證則無須繳付
印花稅。為確保在
最後交易日執行的交易也有足夠時間進行交收及登記,備兌權證以到期日之前第四個交易日作為最後交易日,投資者只可在最後交易日或之前進行備兌權證買賣。
概念區分
備兌權證和股本權證
備兌權證和
股本權證的共同之處:
1) 持有者都有權利而無義務,即兩者都有
期權的特徵。在資金不足、股市形勢不明朗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購買權證而推遲購買股票,減少決策失誤可能造成的損失。
2) 兩者都有
槓桿效應。持有者只要支付權證的價格就可保留認購股票的權利。因為權證的市場價格大大低於股票的價格,所以,購買權證提供了
以小博大的機會。
3) 兩者的價格波動幅度都大於股票。
認股權證和備兌權證的價格都隨股票的市場價格波動而同向波動,由於槓桿效應,其
波幅都大於股票
波動幅度備兌權證和股本權證的差異:
備兌權證和
股本權證除了發行者不一樣之外,還有以下差異:
1)發行時間。股本權證一般是上市公司在發行
公司債券,
優先股股票或
配售新股之際同時發行。備兌權證發行時間沒有限制。
2)認購對象。股本權證持有者只能認購發行股本權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備兌權證持有者有時可認購一組股票。同時、針對一個公司的股票,會有多個發行者發行備兌權證,它們的兌換條件也各不一樣。
3)發行目的。股本權證與股票或
債券同時發行,可以提高投資者認購股票或債券的積極性。同時,如果到時投資者據此認購新股,還能增加發行公司的資金來源。備兌權證發行之際,作為發行者的金融機構可以獲取一筆可觀的發行收入。當然它也要承受股市波動給它帶來的風險。
4)到期兌現。
股本權證是以持有者認購股票而兌現,備兌權證的兌現,可能是發行者按約定條件向持有者出售規定的股票,也可能是發行者以現金形式向持有者支付
股票認購價和當前市場價之間的差價。
備兌權證與期權投資
備兌權證本質上是
期權的一種。所謂期權,是指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額(
權利金)後擁有的在未來一段時間內(
美式期權)或未來某一特定日期(
歐式期權)以事先規定好的價格(
履約價格)向賣方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
標的資產的權力。
期權交易事實上就是這種權利的交易,買方可以執行也可以放棄這種權利,完全可以靈活選擇。備兌權證是發行商與持有人之間的一種契約關係,持有人有權利在某一約定時期或約定時間段內,以約定價格向權證發行人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標的資產。因此,從本質上來說,期權與備兌權證均是一種可以賦予其持有者一定權利的契約,其持有者在可以獲利的情況下執行這種權利,不能獲利時則放棄這種權利,損失的是購買這種權利的費用。但是,具體到投資操作層面,他們又有著很大的不同。 1、
期權是一種在
交易所交易的
標準化契約,只要成交就會產生一份
期權契約。理論上,期權的供給量是無限的,並且期權契約條款是由交易所制定的,在標的物的選擇上比較有限。而權證的
流通量通常是比較固定的,標的股票的選擇範圍也相對較為廣泛。例如在香港市場,備兌權證是由國際性
投資銀行發行的,當一隻備兌權證街貨占發行比重達五成或以上,發行商可選擇增發權證與否;在增發證上市之前,供給量是有限的,權證的表現將較容易受市場情緒影響。從這點上來看,備兌權證相對於期權更易受到供求關係和市場情緒的影響,價格短期波動也可能會更加劇烈。
2、從風險方面分析,
期權存在
賣空機制,但備兌權證一般不存在賣空機制。因此,期權投資者既有
多頭持倉者,亦有
空頭持倉者,而權證投資者只能是契約多頭的持倉者。
買入期權或者權證時,潛在風險與回報是“贏無限、輸有限”。若
正股走勢與預期相符,如不考慮時間值損耗及
引伸波幅不變,期權及權證的價格將上升;若看錯方向,最大程度的虧損是全部投入的資金。由於期權存在賣空機制,理論上,投資者可以利用賣空期權收取
期權金,但這時期權投資者若看錯方向,就可能要承受無限風險。
3、備兌權證和期權具有替代性,因此同一國家或地區二者的地位往往不同。以香港市場為例,
香港權證市場有發行商持續報價,權證
流通性普遍較佳。而期權市場則有所不同,雖然有上市期權供投資者買賣,但不少股票的上市期權
交投較為清淡,買賣差價亦較寬,以致香港期權市場活躍程度不及權證市場。
主要類型
1、按發行條款的不同,備兌權證可以分為:(1)看漲權證和看跌權證。(2)根據備兌權證的執行方式條款,可分為
歐式權證和
美式權證。歐式權證只能在到期日執行,而美式權證可以在到期日或者之前任何時間行使。 2、按備兌權證的
標的資產的不同可以分為:(1)
股票權證:是以股票為標的資產的權證,主要是以單只股票為標的,也有以一組股票為標的的
一攬子股票權證。(2)
指數權證:指數權證是和股票指數的表現聯繫在一起的,
行權水平是用指數點數來表示的,通常在到期日時採取現金
結算方式。一般來說,指數權證具有高流動性並且期限很短,一般都是三個月。(3)債券權證:以債券為標的的權證。許多股票投資者都並沒有購買債券,因此對債券的
投資收益率怎樣計算,怎樣選擇合適債券進行投資,以及債券的購買和交易都不甚了解。解決這個問題的最好辦法就是購買一個主流債券的看漲或者看跌權證。(4)商品權證:
標的資產可以是黃金,白銀,鉑金等商品,商品權證可以是
認購證也可為
認沽證。儘管它和
股票認購認沽權證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是標的資產的特徵決定了其具有很多其他的特點。例如,如果選擇
實物交割,那么持有者就會考慮交割的地點和交割的實物選擇,同時,實物交割還會增加諸如運輸費用和保管費用之類的支出。如果選擇
現金交割,那么又需要考慮到一個衡量商品等級的基準。(5)貨幣權證:貨幣權證的持有者可以在權證到期日或者之前進行
外幣與
本幣的兌換。
權證價值將會隨著
匯率的變動而上升或者下降。例如,認購AUD/USD的權證持有者,當澳元對美元的匯率上升時將會獲益,反之,
認沽權證的持有者將會從匯率的下降中獲益。
3、按備兌權證是否為標準類型還可以分為:標準型和非標準型備兌權證(奇異權證)。
發行步驟
備兌權證發行的主要步驟包括:①以面向社會公眾上網競價發行之日為
股權登記日,來確定新老
流通股股東;②由
社保基金向老流通股股東以零價格的方式發行
國有股備兌權證,權證的執行加取決於上網競價形成的市場公允價和老流通股股東的
持倉成本;③對於老流通股股東來說,該備兌權證可以上市流通,並可即發即兌,並且其持有人可以在權證有效期內的任何交易日向社保基金以相應的認購
比率兌換股票。該步驟的實施由三個特點:首先,從操作方式來看,靈活性較大。社保基金可根據市場和上市公司方面的情況,用一隻股票或者
一攬子股票來發行備兌權證,為一攬子股票的
減持提供了可能;而投資者也具有較大的主動權,客選擇
行權或不行權,可通過行權或賣出權證來彌補自己的損失。其次,從利益來看,
社保基金可通過權證的執行來獲得一定的現金流,同時根據市場的變化,權證對老
流通股東進行動態的補償。該步驟的關鍵在於:老
流通股股東的
持倉成本、權證的認購比率、權證的執行價格和權證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