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緩建工程項目是指國家根據現有人力、物力的條件和適應國民經濟的發展以及調整建設規模的要求,經計畫部門統籌安排,在計畫期內停止建設或暫緩建設的項目。停建項目一般是近期內產品不需要,建設條件不具備,或者近二、三年內國家不準備安排投資的項目。經批准停緩建的項目,應做好必要的維護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停緩建工程項目
- 外文名:Stop the project
- 別名:停工項目
- 所屬行業:建築行業
停緩建工程項目是指國家根據現有人力、物力的條件和適應國民經濟的發展以及調整建設規模的要求,經計畫部門統籌安排,在計畫期內停止建設或暫緩建設的項目。停建項目一般是近期內產品不需要,建設條件不具備,或者近二、三年內國家不準備安排投資的項目。經批准停緩建的項目,應做好必要的維護工作。
停緩建工程項目是指國家根據現有人力、物力的條件和適應國民經濟的發展以及調整建設規模的要求,經計畫部門統籌安排,在計畫期內停止建設或暫緩建設的項目。停建項目一般是近期內產品不需要,建設條件不具備,或者近二、三年內國家不準備...
停緩建項目是指經有關部門批准而停止建設和延期建設的建設項目的統稱。主要是因為調整國民經濟和壓縮建設規模的需要,或因項目建成後形成的生產能力 (或效益) 不為社會近期所需或建設條件不具備等。它包括全部停緩建項目和部分停緩建項目,前者是整個建設項目停止或延期建設; 後者是建設項目中一部分單項工程停止或延期...
(三)經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確認後,批准安排臨時使用的停緩建項目,其前期投資自行凍結;(四)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組織招標並擇優選定代管單位後,由代管單位與項目單位簽訂代管協定;(五)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批准安排臨時使用的停緩建項目進行核定、清理後,組織代管單位和項目單位進行施工...
本規定所稱停緩建工程是指1996年12月31日前辦理施工許可手續,1998年12月31日前停止建設的工程項目。第二章 停緩建工程的復工 第三條停緩建工程恢復建設時,應到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建部門)辦理復工手續。停緩建工程原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變的,由原建設單位持有關證明檔案到市城建部門核驗施工...
海南省停緩建工程處置規定 第一條為加快停緩建工程處置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處置海南省積壓房地產試點工作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停緩建工程,是指施工進度已達到±0.00以上和投資額已占總投資額25%以上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於1998年12月31日前停工的房地產項目。第三條...
停緩建復工項目是在報告期以前曾經有關部門批准全部停建或緩建,而在報告期內重新經正式批准恢復施工的項目。如果建設項目只是停緩建一部分單項工程,其餘單項工程仍然繼續施工的項目,這是“部分停緩建項目”,不是“全部停、緩建項目”這類項目跨入報告期繼續施工時,應作為“上期跨入項目”而不應作“停緩建復工項目”...
第一款所稱的停緩建工程是指已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法取得建設許可手續,1998年12月31日前停止建設的停緩建工程項目。第三條代為處置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利於促進停緩建工程建設和維護產權人的利益。第四條代為處置機構應當對政府確定並公布的代為處置停緩建工程項目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15日。代...
停緩建項目維護費是停緩建單位發生的,不增加工程量的經常性維護工程費用。主要內容包括: (1) 維護措施費。如對工程進行防水、防塌等措施所需費用。(2)器材維護費。如設備、材料的保管保養費。(3) 待分配人員和必要的留守人員的工資、工資附加費和管理費用等。其資金來源,由停緩建單位編制年度維護費用計畫,經...
停緩建工程項目須經市停緩建工程處置辦公室依法確認,並經市政府停緩建工程處置領導小組認定。第四條 處置停緩建工程項目,可採取要求原建設單位限期建設,現狀竣工或由市停緩建工程處置辦公室代為處置等方式進行。(一)原建設單位無能力按原規划進行開發建設的,須向市停緩建工程處置辦公室提交現狀竣工處置方案,經市...
停緩建項目維修費 停緩建項目維修費是指施工企業的建築安裝工程在停緩建期間發生的,不增加工程量的經常性維護工程費用。包括:(1)維護措施費。如對工程進行防水、防塌等措施所需費用;(2)器材維護費。如設備、材料的保管保養費;(3)待分配人員和必要的留守人員的工資、工資附加費和管理費用等。
(三)對主體已竣工的工程進行外裝修,清理施工現場,綠化、美化建設項目範圍內的環境;(四)向社會招租,由承租人裝飾使用;(五)具備條件的,經裝飾後作為臨時經營場所;(六)對符合轉讓條件的,可轉讓給其他開發商續建;(七)在規定期限內盤活停緩建工程的其他處置方式。第六條建築工程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商品房預...
緩建工程是根據國民經濟計畫調整的要求,對一部分已經上馬但暫時停止建設的項目。緩建計畫要經上級領導機關審查同意。一旦確定緩建,必須立即對工程進行清點,凡已經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單項工程,應儘快辦理交付手續,不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要制訂防火、防水、防鏽、防凍、防塌等維護措施,明確責任,加強管理。各種已經訂購...
工程維護費是指停緩建項目需要的留守人員工資、管理費和維護保養等不形成工作量的費用。具體範圍包括: (1) 為維護停緩建工程不致損壞,而對工程進行的防水、防塌、回填、塗油、抹漆等所需要的費用;(2) 停緩建工程已採購入庫的設備、材料 的保管、保養費用; (3) 工程停緩建後待 處理人員及必要的留守人員的工資...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防止關停企業和停建緩建工程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決議 頒布時間 1981年03月06日 實施時間 1981年03月06日 頒布單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 在國民經濟調整過程中,有些企業要關停,有些建設項目要停建緩建。做好關停企業和停建緩...
要清理好停緩建項目的施工現場,維護並處理好設備、材料,妥善解決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銜接等問題,特別要注意抓好以下工作:(一)項目停建後,要妥善安置施工隊伍。凡農村來的包工隊和契約工,要迅速動員轉回農村。這樣做,既有利於支援農業生產,又可以減輕城市負擔。國營施工隊伍,在所承擔的項目停建以後,要根據具體...
2002年4月8日,國防科工委以科工密辦(2002)14號文同意對816工程解密。2010年4月,816洞體工程的部分區域,開始成為旅遊項目。地理環境 位置境域 816工程遺址位於重慶市涪陵區東南部白濤街道,距涪陵城區20千米,距重慶主城80千米。319國道途經。地理坐標東經107°30′26″、北緯29°33′24″。西至烏江,西北以...
在建工程清查是在建工程(包括基建項目)清查的範圍和內容主要是在建或停緩建的國家基建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含試車)、交付使用未驗收入賬等工程項目、長期掛賬但實際已經停工報廢的項目。在建工程要由建設單位負責按項目逐一進行清查,主要登記在建工程的項目性質、投資來源、投資總額、實際支出、實際...
5.停緩建項目,指根據現有人財物力和國民經濟調整的要求,在計畫期內停止或暫緩建設的項目。工作階段 1.前期工作項目,指已批准項目建議書,正在做可行性研究或者進行初步設計(或擴初設計)的項目。2.預備項目,指已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或擴初設計),正在進行施工準備待轉入正式計畫的項目。3.新開工項目...
該項費用的資金來源,由停緩建單位編制年度的維護費用計畫,經建設銀行審批,報送主管部門匯總,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並列入財政預算,撥給建設單位維護費專款,並按規定用途使用。對於經國家計畫確定全部停緩的建設項目投資借款單位,可以向銀行借用“維護費借款”(不包括在建工程的部分停、緩建工程)。建設單位對停緩建維護...
凡是可以利用的停緩建項目的在建工程,都要積極安排利用。利用前要按項目的隸屬關係和批准許可權報批。凡任務書由市批准的,報市清理基本建設在建項目辦公室(下簡稱市清辦)審定;任務書由各區、縣、局批准的,由各主管單位審定報市清辦和市計委、建委、建設銀行備案;大中型項目和部商地方項目由主管單位報市...
5. 分淮入沂續建工程 分淮入沂是淮河下游洪水出路之一,位於江蘇省淮陰市境內,南起洪澤湖,北至新沂河交匯口,全長97.5km。該工程是淮河下游防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1958年動工興建,1980年停緩建。由於工程部分項目未達設計標準,影響實際運用效果,1991年國務院治淮治太會議同意工程按原設計標準續建加固。續建工程...
水利部於1982年將新澮河疏浚工程列入洪澤湖蓄水影響處理工程項目內,於1983年施工。其水下土方由省水利廳機械疏浚公司承擔,疏浚下游正河9.4公里;陸上土方由本縣組織民工承擔。並由五河縣洪澤湖蓄水影響處理工程指揮部統一領導施工。至1985年春季完成。共完成土方300萬立方米。下游主河道底寬85米,5年一遇流量為770...
兩稅三費是指進行項目評估時,對引進國外設備在計算其投資時所需加上的由國內支付的關稅、工商稅和銀行手續費、外貿手續費、保險費。以建設項目而言,凡當年到貨當年計畫安裝形成工作量的設備,所需“兩稅三費”在當年基建投資中支付; 凡推遲建設進度或停緩建工程項目,到貨後形不成工作量的,所需“兩稅三費”由...
3、承包商因建設方(業主)在建設項目土地徵用、拆遷安置、拆遷補償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建設項目依約施工時間被延誤而造成窩工;4、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項目在承包商依約進場後或施工過程中因建設方重大設計變更而產生窩工;5、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項目因建設方依約應當提供的水電設施、原材料供應、設備、場地、技術資料等供應障礙...
經過清查,決定停建、緩建和部分停緩建三十九個項目、十二個單項工程,建築面積二十萬九千平方米,占在建項目建築面積的61.1%(其中全部停緩建二十二項,建築面積十萬六千平方米;部分停緩建十七項和單項工程十二項,建築面積十萬三千平方米)。確定停緩建的項目,已由國家計委下達執行。準予續建的十七項,建築面積十三萬三千平方...